《吉林省質量獎管理辦法》是為了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大力實施質量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吉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規〔2023〕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吉林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大力實施質量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吉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質量獎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領域省級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具有顯著行業質量標桿示範帶動作用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全省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吉林省質量獎的申報遵循自願的原則,評選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好中擇優的原則。申報和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選周期為2年。分為吉林省質量獎和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2個獎項。其中,吉林省質量獎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沒有符合表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吉林省質量獎和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的有效期均為5年。有效期滿後,吉林省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再次申報吉林省質量獎。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有效期內重複申報吉林省質量獎,但不再次重複授予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稱號;有效期滿後,如再次申請參與評選,可被再次授予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稱號。
第六條 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基礎上,制定發布《吉林省質量獎個人類評價規範》、《吉林省質量獎組織類評價規範》和《吉林省質量獎“專精特新”企業評價規範》,作為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並根據質量發展理論和實踐適時修訂。
第七條 鼓勵製造業、農業、服務業、建築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幹企業申報吉林省質量獎。鼓勵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單位,特別是“四新”(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積極申報。
第八條 吉林省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成立吉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由省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省評審會主任。省評審會成員由省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省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評審專家組和監督分委會。省評審辦設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評審辦主任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負責吉林省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評審專家組和監督分委會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建,負責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 省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吉林省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二)審定吉林省質量獎評審規範、評定程式細則、評審員管理規定等工作規範;
(三)審定吉林省質量獎評選結果,確定提請省政府批准的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四)對吉林省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五)為完善吉林省質量獎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六)研究、解決吉林省質量獎評選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吉林省質量獎評選表彰方案、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二)組織開展吉林省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工作;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組織培訓評審專家;
(四)向省評審會報告評選工作情況,根據省評審會審定意見報請省政府批准獲獎建議名單;
(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規範、監督吉林省質量獎榮譽和標識使用;
(六)處理與吉林省質量獎評選表彰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相關工作;
(二)出具相應環節的評審報告。
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工作結束後自動解散。評審組的專家由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質量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評審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監督分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吉林省質量獎的評選進行監督;
(二)向省評審會報告監督情況;
(三)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各市(州)、長白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梅河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所在市申報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省直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內省直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駐吉中直組織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省評審辦申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吉林省質量獎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二)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四新”企業和列入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正常運行3年以上;
(三)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具備紮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
(五)經營業績良好,社會貢獻突出,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或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七)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吉林省質量獎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吉林省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不少於2年;
(三)積極組織或參與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積極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以及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在質量管理實踐或研究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或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對提高組織、行業和本省質量水平和推動全省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五)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且無重大質量投訴。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七條 發布申報通知。年度評選方案經省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報請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省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會簽並印發評選工作通知。
第十八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式進行申報:
(一)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申報組織和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註明。
(三)申報組織應在本組織內部對其申報資料進行公示。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料公示時間均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申報組織和個人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相應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部門推薦。受理申報的推薦單位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受理申報的推薦單位應當出具審核意見,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併送省評審辦。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省評審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並以書面形式徵求有關主管部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生態環境部門、省應急管理部門、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駐省稅務機關意見。
根據形式審查和徵求意見結果形成吉林省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退回申報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一條 評審主要程式。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省評審辦按照規定組織評審。對申報組織的評審包括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對申報個人的評審包括資料評審和陳述答辯。
第二十二條 組建評審專家組。省評審辦選取專家,組建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資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向省評審辦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和進入答辯環節的個人名單建議。
省評審辦應當對入圍名單進行審核,對未入圍的組織和個人進行書面告知。
資料評審主要審核組織和個人的基本資質和質量管理模式先進性。
第二十四條 現場評審。進入現場評審程式的申報組織,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定程式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專家組應當向省評審辦提交《吉林省質量獎專家現場評審工作報告》。
現場評審主要考察組織的質量管理方式方法在組織生產時的實際運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陳述答辯。省評審辦組建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對吉林省質量獎候選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候選個人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形成陳述答辯評審意見和陳述答辯評審分數。
陳述答辯過程通過網路平台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價。省評審辦根據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結果,形成綜合評審報告,提出吉林省質量獎和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候選獲獎名單,報省評審會集體審議。
第二十七條 公示報批。吉林省質量獎和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經省評審會審議確定後,由省評審辦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網站上公示,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省評審辦提請省評審會取消其獲獎資格。
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由省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報請省政府審定。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八條 吉林省質量獎和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政府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獎牌、證書,並對獲獎組織予以一次性經費補助,所需補助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補助經費用於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和質量創新等活動。
第七章 宣傳推廣
第二十九條 為充分發揮吉林省質量獎獲獎組織的示範作用,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和成功經驗,帶動更多組織改進質量管理,推動產業技術創新,省評審辦應依託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加強質量示範,推廣成功質量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所有獲獎組織和個人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獎項有效期內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參加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社會性活動,並提供相應證實性材料,報送省評審辦審核、存檔。
第三十一條 省評審辦應當按照職責,在主流媒體和平台上公布評選結果,並加強對獲獎組織和個人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宣傳推廣,組織開展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模式經驗交流推廣活動。
各地區、各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模式、典型經驗、工作成果的宣傳推廣,發揮獲獎組織和個人的標桿引領作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自發生重大變化後1個月內書面告知省評審辦。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吉林省質量獎榮譽,但需註明獲獎年度。榮譽不得用於產品、服務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吉林省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吉林省質量獎標誌、證書和獎牌。
第三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評審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後,報請省政府批准,撤銷其榮譽,收回證書和獎牌,並向社會通報。自撤銷稱號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吉林省質量獎的評選。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具體程式和規定如下: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吉林省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格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有異議的,應當以真實身份和必要的書面證實材料直接向省評審辦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二)省評審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三)推薦單位、申報組織和個人有義務配合省評審辦進行異議調查。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省評審辦。必要時,省評審辦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交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相關申報組織和個人不通過評審。
(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省評審辦。
(六)省評審辦應當向省評審會報告異議核實及處理情況,提請省評審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七)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省評審辦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吉林省質量獎受理、評審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監督分委會舉報。
上述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評審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和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和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並反饋給監督分委會。
第四十條 對參與吉林省質量獎評選工作的人員,工作紀律做如下規定:
(一)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省評審辦根據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或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評審辦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吉林省質量獎評選實行迴避制度。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四)申報組織和個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在申報組織和個人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後,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四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申報組織和個人騙取吉林省質量獎的,暫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回訪機制。各地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其轄區在有效期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省評審辦,由省評審辦按照相應程式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吉林省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吉林省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吉政辦發〔2013〕29號,以下稱原辦法)同時廢止。按照原辦法評選出的吉林省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其稱號自表彰之日起5年內有效,其有效期內後續管理參照本辦法中的吉林省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