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質量獎
- 評審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 地區:吉林省
- 性質:質量管理
- 評審依據:吉林省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評獎辦法,評審標準,申報條件,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評審依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評審人員,第四章 評審標準,第五章 申報條件,第六章 評審程式,第七章 獎勵及經費,第八章 評審紀律,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第十章 附 則,
評獎辦法
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收取費用、不增加參評單位負擔的原則。
吉林省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在各類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市(州)質量管理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評審標準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際和國內先進的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標準是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依據。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辦公室制訂,並報評審會審定。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
為保證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及對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評審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制訂評審細則。
申報條件
申報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或我國境內其他地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並在吉林省境內合法經營5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3年以上,建立現代質量管理機構,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並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實際成效,具有良好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三)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節能減排及經營業績處於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近3年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和經營虧損,在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品牌優勢突出,顧客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獲得國家馳名商標、魯班獎和服務品牌以及設立首席質量官制度、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組織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吉林省質量獎。
評審程式
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均可自願申報吉林省質量獎,填寫相應的申報表並對照相關標準撰寫自評報告,經相關行業或市(州)質量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評審會辦公室。
材料評審。評審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對申報組織開展客戶滿意度調查,廣泛徵求申報組織的用戶評價意見。根據材料評審報告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
現場評審。現場審查申報組織的質量活動和實施方法是否符合評審標準,是否按規定要求和實施方法認真執行,執行結果是否有實際成效等。評審組現場評審後提出評審意見,並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陳述答辯。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由評審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和行業管理部門聽取其陳述和答辯。
評審會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提出擬獲獎組織推薦名單。
社會公示。由評審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確定的擬獲獎勵組織名單。
命名表彰。擬獲獎組織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吉林省公務員局和吉林省質監局上報吉林省人民政府審批並予以表彰,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金、獎牌。
獎勵及經費
吉林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給予表彰和獎金獎勵。
吉林省質量獎的獎金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獎金額度按照當年省政府批准的獎勵計畫確定。
吉林省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評審依據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省公務員局 省質監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強省戰略,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追求卓越的質量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我省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質量發展綱要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吉政發〔2012〕2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省質量獎,是指在吉林省內註冊或經營的組織,積極推行卓越績效等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成熟度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水平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全省和行業質量管理起到積極的推動和引領作用,由省政府授予的質量管理獎勵。
第三條 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收取費用、不增加參評單位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吉林省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在各類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市(州)質量管理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吉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
第六條 評審會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有關人員和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主要負責研究、確定工作方針和評審標準,並對被推薦組織進行評審,擬定獎勵名單。
第七條 評審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評審標準及細則;
(二)負責組織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市(州)質量管理部門推薦上報符合條件的組織;
(三)負責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
(四)負責相關組織人員和評審人員培訓;
(五)負責獲獎組織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評審人員
第八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和政策,熟悉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受過專門培訓,熟悉質量基礎理論,掌握管理新知識和新方法;
(四)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或從事技術、專業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五)掌握評審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六)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九條 評審會辦公室建立評審專家庫,在監察機關的監督下隨機抽取專家,並結合當年評審細則對參加評審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際和國內先進的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標準是吉林省質量獎的評審依據。
第十一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辦公室制訂,並報評審會審定。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
第十二條 為保證吉林省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及對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評審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制訂評審細則。
第五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或我國境內其他地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並在吉林省境內合法經營5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3年以上,建立現代質量管理機構,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並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實際成效,具有良好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三)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節能減排及經營業績處於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近3年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和經營虧損,在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品牌優勢突出,顧客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獲得國家馳名商標、魯班獎和服務品牌以及設立首席質量官制度、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組織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吉林省質量獎。
第六章 評審程式
第十四條 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均可自願申報吉林省質量獎,填寫相應的申報表並對照相關標準撰寫自評報告,經相關行業或市(州)質量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評審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材料評審。評審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對申報組織開展客戶滿意度調查,廣泛徵求申報組織的用戶評價意見。根據材料評審報告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現場審查申報組織的質量活動和實施方法是否符合評審標準,是否按規定要求和實施方法認真執行,執行結果是否有實際成效等。評審組現場評審後提出評審意見,並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陳述答辯。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由評審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和行業管理部門聽取其陳述和答辯。
第十八條 評審會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提出擬獲獎組織推薦名單。
第十九條 社會公示。由評審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確定的擬獲獎勵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命名表彰。擬獲獎組織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公務員局和省質監局上報省政府審批並予以表彰,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金、獎牌。
第七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對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給予表彰和獎金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吉林省質量獎的獎金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獎金額度按照當年省政府批准的獎勵計畫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吉林省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四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工作應做到程式化、規範化,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接受各類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吉林省質量獎評審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取消其評審人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申報吉林省質量獎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七條 建立申報組織對評審人員監督評價制度。被評審組織應如實填寫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廉潔自律情況評價表,並直接向評審會辦公室反饋。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辦公室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獲獎組織名單,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經驗。獲獎組織應積極配合做好質量管理經驗總結及宣傳、交流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對獲獎組織在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專利申請及轉化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應面向市場制定質量持續改進目標,套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開展全面質量創新活動,創造並發展具有本組織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可在產品介紹、宣傳等方面使用“吉林省質量獎”的稱號,但必須註明獲獎年度。
第三十二條 建立吉林省質量獎動態管理檔案,獲獎組織應於每年5月份向評審會辦公室報送《吉林省質量獎年報表》。
第三十三條 已獲吉林省質量獎稱號的組織,不再重複參與吉林省質量獎的評選。
第三十四條 獲得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以及省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等檢查不合格或嚴重違法違紀的,撤銷其獎勵稱號,並公開通報。
第三十五條 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吉林省質量獎的組織,評審會辦公室可提請省政府撤銷其吉林省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布,該組織5年內不允許再次申報吉林省質量獎。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吉林省質量管理獎和吉林省質量管理先進企業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06〕2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評審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