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質量獎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浙江省最高質量獎項;是省政府對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質量獎
  • 類別:獎項
  • 地點:浙江
  • 國家:中國
獎項簡介,管理辦法,

獎項簡介

省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定1次,每次獲獎企業不超過5家,其中中小企業至少1家。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由企業自願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好中擇優原則。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幹企業以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管理辦法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
浙政辦發〔2012〕7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省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定1次,每次獲獎企業不超過5家,其中中小企業至少1家。
第四條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由企業自願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好中擇優原則。
第五條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條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幹企業以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成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
省評審會由省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的有關領導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省評審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兼任,其他成員經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省評審辦設在省質監局,省評審辦主任由省質監局局長兼任。
第八條省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提請省政府批准的擬授獎企業名單。
第九條省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檔案;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三)建立評審員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四)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企業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範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
(五)承辦省評審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省評審辦可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而進行的評審工作由評審組負責。評審組一般應由5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省評審辦按一定程式考核聘用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
第十二條申報的基本條件是:
(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並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已獲得市級政府質量獎(省屬企業例外);
(三)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五)在鼓勵員工創業創新,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走在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前列;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七)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因企業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夥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發布通知通告。每年由省評審辦向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會、市評審辦)發出申報通知,並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第十四條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願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評審辦(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徵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並由市評審會(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省評審辦。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六條資料評審。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現場評審。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後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由企業確認。
第十八條審查表決。省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意見並提出候選授獎企業名單,將企業的相關材料提交省評審會審查,由省評審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初選授獎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初選公示。初選授獎企業需在省級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省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省評審會審查。
第二十條審定批准。省評審會審查後,確定擬授獎企業名單,提請省政府審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獲獎企業由省政府發布表彰通報,並以適當的形式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每年由省財政納入省質監局部門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評審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採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報企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省評審辦報省評審會提請省政府批准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該企業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五條獲獎企業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
第二十六條獲獎企業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省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註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於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獲獎企業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省政府質量獎標識,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省評審辦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各市、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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