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築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推進建築強省建設的意見
城鄉建設
浙政發90號
浙江省政府
2011-12-1
法規內容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建築業是我省的重要優勢產業。近年來特別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培育建築強省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5〕6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建築業“走出去”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9〕4號)出台以來,我省建築業綜合實力持續提升。2010年全省建築業總產值達12008億元,是2005年的2.5倍,占全國建築業總產值的比重達12.5%,各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繼續保持全國領先。“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繼續深入發展,建築市場需求潛力巨大,建築業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為抓住機遇,加快我省建築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推動建築強省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新型城市化戰略,以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行業結構調整為突破口,以“走出去”發展為重要著力點,以培育建築強市、強縣、強企為重要支撐,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更加注重科技進步,更加注重節能環保,更加注重市場秩序,更加注重質量安全,全面提升行業整體水平和競爭能力,加快實現建築業轉型升級,推動我省從建築大省向建築強省跨越。
(二)目標任務。到2015年,我省建築業各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繼續保持全國領先,實現建築強省戰略目標:
--經濟社會效益進一步凸顯。建築產業規模進一步擴大,並實現規模、質量和效益同步提升。到2015年,全省建築業年總產值超過20000億元,按建築業企業口徑統計的建築業增加值超過3500億元,利稅總額達到1200億元。
--產業發展結構進一步最佳化。推行工程總承包,實現傳統建築業向現代建築服務業的轉變;推動專業結構調整,逐步形成大土木建設格局,實現產業聯動發展;產業集中度進一步提高,到2015年產業集中度的產值cr60達到40%,年產值100億元以上的建築業企業超過30家。
--科技創新水平進一步提高。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套用創新成果,推動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創建,提高建築業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綠色施工水平。到2015年,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力爭達到100家。
--市場拓展能力進一步增強。拓展國內外市場,加強區域化、基地化、規模化建設。到2015年,浙江企業在省外的建築業產值占比達到55%、省外百億元區域市場達到25個、國際工程年承包額力爭達到80億美元。
--質量安全保障進一步強化。全面實施“質量強省”戰略,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促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浙江建設”品牌效應進一步凸顯。
二、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三)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鼓勵企業通過改組、聯合、兼併、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強,加快培育一批資產規模大、經濟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建築業企業。引導中小企業做精做專,加快培育一批經營特色強、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專業企業。完善勞務分包制度,探索建立建築勞務分包市場。支持建築業企業發揮優勢,向上下游產業延伸,形成“突出主業、適度多元”的產業發展格局。交通、電力、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實現多行業發展,在政府投資(含政府投資占主體)項目招投標中,不得以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作為投標的必要條件。
(四)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積極探索推動施工總承包向工程總承包轉變,實現設計施工相融合,形成設計、採購、施工、試車一條龍的工程總承包服務能力。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總承包實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交通、電力、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招投標、施工許可、市場監管等方面,加快研究出台適應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配套政策措施,為建築業企業實行工程總承包提供支撐。
(五)大力發展工程諮詢服務企業。培育和完善建築市場中介體系,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中介機構。鼓勵工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檢驗檢測等中介服務企業聯合重組或互補合作,拓寬服務領域。探索創新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率先推行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以代建的方式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三、提升企業綜合實力
(六)加強科技創新及套用。加快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企業通過戰略合作、校企合作、技術轉讓、技術參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創新力度。鼓勵企業編制工程建設標準和工法,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和專有技術。積極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一級以上建築業企業建立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特級建築業企業爭創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七)強化人才支撐。健全建築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推動建築業企業與專業院校合作,著力培養一批企業領導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強企業職業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綜合素質。建築業企業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企業實際使用的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部分的職工教育經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25%的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標中壓減職工教育經費。對獲得國家級工程質量獎、國家級施工工法或2項及以上省級最高工程質量獎的項目負責人,在推薦評定建築類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予以優先考慮。
(八)創新經營管理模式。鼓勵企業開展管理創新,提高集約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水平。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業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探索管理、技術、資本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調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技術骨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信息技術與企業管理相融合,加快建立高效的企業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九)推進建築工業化。加快推進建築工業化和住宅產業化,積極推動建築業與建材業相融合,通過模組化設計、工廠化製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築工業化生產和施工能力。支持建築業企業提高裝備水平。建築業企業引進大型專用先進設備,可享受與工業企業相同的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以節能環保為導向,加快核心、關鍵技術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積極研發使用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四、加快“走出去”發展步伐
(十)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支持建築業企業跟蹤國內外投資熱點,圍繞重點區域、重點專業領域和重點工程項目“走出去”發展,拓展市場空間。支持建築業企業利用自身優勢,與國內外知名承包商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境外大型工程項目。鼓勵企業實施國際通用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建立健全建築業市場重大工程事件應急協調機制,保障“走出去”戰略順利實施。
(十一)用足用好國家扶持政策。支持建築業企業申請國家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中非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援外優惠貸款和承包工程項目設備出口退稅等國家扶持政策。積極引導企業與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中信保險公司等銀行和保險機構合作,爭取金融支持。努力解決我省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中出現的開立保函資金困難等問題,鼓勵對外承包工程業務集中的市縣設立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
(十二)創新對外合作方式。鼓勵建築業企業申報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積極爭取我國援外工程項目。密切跟蹤我國多(雙)邊經貿合作框架協定,大力推動我省建築業企業承接框架協定下建設項目。商務部門要發揮優勢,幫助我省建築業企業爭取國家對外援助和重大投融資項目。支持建築業企業與礦產勘探開發企業合作,探索“以工程換資源”等新型合作方式,開展對外工程承包。積極參與我國政府推動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工程項目建設,帶動我省建築設計、諮詢、施工、監理等企業“走出去”發展。
五、提高市場監管水平
(十三)完善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築業企業、人員和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加大工程項目信息公開力度,完善信用信息採集、報送、發布、查詢制度,實現全省建築市場信用信息互通、互認、互用。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信息與招投標、資質審批、評優評獎、工程擔保等掛鈎,提高失信成本,營造依法守信的建築市場信用環境。積極培育工程擔保市場,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資信管理,健全擔保機構備案、保函保管等制度,充分發揮工程擔保調節和規範市場的作用。
(十四)規範招投標和工程造價管理。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管,完善招投標競爭機制,提倡優質優價和綜合最優價中標,引導企業良性競爭。堅決遏制和打擊圍標串標、轉包、掛靠和低於成本價報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工程造價信息系統,逐步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工程造價機制。建立國有投資招標控制價備案和竣工結算價信息報送制度。加強造價諮詢市場動態監管,完善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系統。加快預算定額的修編工作,調整預算定額中“人、材、機”結構和人工單價,確保預算定額真實反映市場價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備案和履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
(十五)完善工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和各類執業人員質量安全行為。完善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等制度,推進施工現場數位化管理。探索建築工程質量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提高建築業風險防範化解能力。強化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效能。
(十六)維護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規範業主行為,保障建築業企業合法權益。凡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向承包商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立工程款結算、協調、仲裁和清算約束機制,加強工程款結算管理。加快國有投資項目審計和結算速度,確保工程款及時結算。規範企業用工行為,加強勞動契約管理,全面推行建築業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以民工學校為平台開展素質教育和技能培訓,改善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加快推動農民工向現代產業工人轉化。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研究建立建築業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方式。
六、落實保障措施
(十七)強化政府推動。在命名“建築之鄉”的基礎上,繼續鞏固發展成果,組織開展“建築強市”、“建築強縣”命名活動,大力宣傳優秀建築業企業和建築業企業家的先進事跡,營造建築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築業發展,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制訂實施建築業發展規劃,研究出台扶持建築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共同推動建築業轉型發展和建築強省建設。
(十八)減輕企業負擔。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進行分包或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按全部工程額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額的餘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對我省建築業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我省建築業企業在境外提供建築業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不得擅自設立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之外的其他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要及時全額返還施工企業,質量保證(保修)金滯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研究制訂年度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聯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區域統籌、保證金信用浮動等制度,鼓勵採用銀行保函作為保證金形式,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十九)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探索推廣以建築材料、工程設備、在建工程等為抵押和以應收賬款、股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為質押的形式,解決企業融資問題。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的信貸政策,加強融資幫扶。引導保險機構和銀行合作開發適合建築業特點的應收賬款信用保險和質押貸款。探索建立建築業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引導建築業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緩解資金壓力。鼓勵符合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利用股票、信託計畫、公司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多元化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二十)加強企業用地保障。各級政府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市域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安排建築業企業發展用地。特別是對於集研發中心、信息化平台於一體的建築業企業總部基地和建築機械、設備、材料、預製構件的生產、倉儲、租賃、維修等項目的用地要給予重點保障,促進建築業企業總部經濟發展,引導建築業企業走工業化、基地化發展道路。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