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是1992年3月15日 新政辦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公布時間:1992年3月15日
  • 門類:政府法制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國務院發布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門發布的以及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發布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的程式,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細則等。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通知、密級檔案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在本規定所稱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之列。
第三條 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必須以發布機關的名義,於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包括正式文本維漢文各七份以及蓋有報送單位印章的備案報告(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經政府批准、由部門發布的規章,應連同政府批件一併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一律用鉛印或列印的正式文本,不得以會議檔案或檔案彙編的撕頁報送。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一律徑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查規章、規範性檔案過程中,認為需要徵求自治區有關部門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見時,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或政府、行政公署應在限期內回復。
第七條 審查規章、規範性檔案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章、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規章相牴觸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二)規章和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規範性檔案同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三)規章、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規範化方面存在的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轉告原報送機關處理。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原報送機關應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者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八條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於每年一月底將上年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目錄一式五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列入本部門目錄報送。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將上年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修訂信息

1992年3月15日 新政辦[199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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