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監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監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了加強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監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稱“區局”)授權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對機關公務車輛實行管理;局辦公室、計財處、紀檢監察室監督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實行統一調度,集中管理方式。
第四條 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車輛管理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控制車輛運行成本、最佳化服務質量和水平,科學合理管理車輛,保障機關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二章 車輛的配備使用
第五條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局班子成員配備相對固定公務用車,其他廳局級虛職領導公務用車由服務中心統一安排,確保用車。
第六條 局各部、處、室、局、中心(簡稱“處室”)公務用車,由服務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統一調度派車。
第七條 按照我局處置突發緊急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服務中心每日(含節假日)24小時安排相對固定2至3部應急保障值班車輛,隨時保障局機要檔案收發、紀檢監察案件處置、食品和特種設備突發安全事件、行政執法及其他緊急業務用車需要。
第八條 局臨時專項工作用車(如維穩、基建工程等),由服務中心按照領導批示調派使用。服務中心須履行調派手續,明確車輛管理使用事項,嚴格控制車輛開支。
第九條 車輛的使用
(一)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由服務中心統一調度派遣。局領導公務用車在確保領導用車的條件下,閒置時,也納入統一調配使用。
(二)機關公務用車按“里程分級配額”方式進行管理。即,根據車輛年度經費預算,核定車輛行駛總里程數;按處室職責分配里程配額進行分級管理,各處室按配額使用車輛,超出部分自行處理。
(三)處室用車須由處長簽發派車單,服務中心見單派車。派車單實行“三聯單”,處室、服務中心車隊和駕駛員各執一份。派車單內容須載明用車事項、時間、地點、用車人等。服務中心應填制行車記錄,按月呈報各處室用車報表;
(四)服務中心須合理調派車輛,提高車輛的有效使用率。須建立車輛派用信息平台,及時發布車輛派用信息。為節約合理使用公務車輛,處室有同方向業務用車時,提倡拼車使用公務車輛。
(五)長途用車(離開市區40公里以遠的)須提前一天辦理派車手續,以便於服務中心科學有效調度車輛。
第十條車輛使用規定
(一)機關公務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專職駕駛制度,駕駛員之間不得隨意相互更換駕駛車輛,嚴禁非局車隊專職駕駛人員駕駛公車。
具備駕駛資格,確因特殊業務和工作需要駕駛公務車輛的,須本人書面申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並報政治部和紀檢監察室備案。否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二)嚴禁公車私用。除重要公務接待外,不準將車輛停放在高級賓館、飯店門口。嚴禁車輛停放在娛樂場所門口。
(三)局公務車輛實行定點停放,節假日實行封存制度。
第三章 車輛基礎管理
第十一條車輛戶籍管理
(一)局機關公務車輛實行統一戶籍管理,車輛資產所有權和戶籍必須一致,嚴禁私人車輛掛靠本單位戶籍。
(二)新購置車輛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註冊登記和相關證照。
(三)車輛調撥、抵押、變更、閒置、報廢等應按照《登記辦法》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1、經批准調撥的車輛應辦理過戶、轉出、轉入登記手續。系統內部調配使用無需辦理過戶、轉出、轉入登記手續的,須具有局相關批准檔案,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管理。
2、若單位名稱發生變化、或車輛本身的顏色、發動機、車架發生變化等,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對長期閒置、車況較差而未達到報廢條件,需要停駛或者停駛後恢復行駛的車輛,應辦理停駛或復駛登記手續;
4、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並經批准報廢、滅失的車輛,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服務中心須建立健全車輛戶籍管理制度,完善車輛戶籍檔案,實行車輛戶籍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車輛規費管理
(一)局機關公務車輛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按時繳納各類規費。
(二)規費可根據車輛使用性質和車輛登記單位實際情況,由服務中心或車輛登記單位分別承擔。
(三)服務中心每半年應對機關公務車輛的規費的繳納情況等進行一次清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經濟損失。
十三條 車輛保險管理
(一)局機關車輛保險事務由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保險公司的選擇,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二)局機關車輛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法定保險,車輛商業險可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購買必要的險種。車輛保險方案由服務中心提出,車輛登記單位審核認可。
(三)服務中心按年度統一購買局機關車輛的各類保險,保險費由車輛登記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車輛運行檔案管理
(一)服務中心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局機關車輛的動態戶籍檔案、技術檔案和管理台賬;
(二)車輛戶籍檔案內容包括:年度基本信息採集卡、車輛購置發票複印件、車輛登記證、車輛合格證、保險憑證等車輛戶籍身份的有關資料;車輛檔案實行年度登記制度.
(三)車輛技術檔案內容包括:季度車輛基本技術信息採集卡、車輛維修、檢測、事故、變更、費用等情況憑證收集存檔和登記;
(四)車輛管理台賬分為集中式台賬和分散式台賬兩種。集中式台賬內容包括逐車的派車記錄、油耗記錄、行駛里程、每周檢查記錄等需要記載的內容;分散式台賬內容包括車輛的每日自檢記錄、行駛記錄、加油記錄、維修保養記錄等需要記錄事項。
第四章 車輛運行維護費用管理
第十五條 車輛油料管理
(一)實行市區定點加油制度。不在指定地點加油的,一律不予報銷。長途出車在外加油的,憑派車單和加油單據核報。
(二)市區定點加油的結算,由服務中心車管員和財務人員共同覆核結算。
(三)服務中心車管員和駕駛員須按要求,登記統計車輛公里數,核對用油情況,發現用油異常等情況,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
(一) 服務中心設立安全檢查維修鑑定小組,負責車輛的日常安全衛生檢查、維修保養監督管理、技術鑑定工作。
(二)實行定點維修保養方式,定點單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使用5年以內的車輛整車維修保養須在該車生產廠商指定的4S維保定點單位中擇優選擇。
2、前款規定條件以外的車輛,原則上按同樣方式擇優選擇生產廠商指定的4S維保定點單位進行維保。也可視情況,按照就近質優價廉原則,選擇合格維修單位實行定點維保。
(三)車輛必須按使用要求的里程和時限進行保養。做到不超保、不脫保。禁止只使用不保養、以修理代替保養的做法。
(四)實行車輛修理、更換汽車裝具登記制度。需要修理或更換汽車裝具的,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鑑定小組同意。
(五)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或更換配件的,須報請上級批准,否則不予報銷。
(六)車輛送修作業期間,駕駛員須在維修現場監修,確保送修項目合格。
第十七條 車輛費用管理
(一)局機關公務車輛費用實行腳踏車年度定額包乾方式管理。即每輛車當年發生的正常費用,包括保險費、車輛年檢費、駕駛證審驗費、道路集資款、正常維修費、保養費、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駕駛員的差旅費等總費用包乾使用。
(二)車輛包乾總費用由服務中心制定,經局計財處審核,報請局領導批准後,劃撥至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三)服務中心須根據車況,統籌安排車輛的燃油計畫、維修保養計畫。實行車輛使用公示制度。
第五章 車輛報廢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和《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對報廢車輛標準要求的局各類車輛;
2、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3、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4、經長期使用,油耗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5、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第十九條 當車輛達到報廢條件後,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申請報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報廢和變價處理。批准報廢的車輛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車輛回收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第二十條 報廢車輛應及時交售給具有合法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將報廢車輛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車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局屬協學會車輛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起草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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