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杜絕報廢機動車、拼裝的機動車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並於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杜絕報廢機動車、拼裝的機動車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範圍內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及其他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回收拆解、市場整治、路面巡查、廢棄治理、重要零部件處置利用、污染防治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以及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進一步拓寬安全生產舉報渠道,落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向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報廢機動車有關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二章 機動車強制報廢管理
第五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六條 安裝有車用氣瓶的機動車報廢時,車用氣瓶一同報廢。
第七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具有合法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同時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滅失的,其所有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書面承諾滅失原因並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逾期未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拒絕辦理報廢和註銷登記的,有關執法部門依據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強制法等進行處置。
第十條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和拼裝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和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營運車輛市場準入管理,對即將達到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提示運輸經營者及時更新,對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道路運輸車輛註銷道路運輸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管理,對承修報廢機動車或擅自改裝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章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 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其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 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資質認定條件的,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違規出售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的行為。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七條 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繫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及出售報廢車用氣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車用氣瓶報廢實施監督管理,車用氣瓶的報廢必須由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許可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實施,並做破壞性處理。
第四章 報廢機動車安全監管
第二十二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應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組織領導,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報廢機動車專項聯合執法,清理屬地報廢機動車。
縣、鄉(鎮、街道)政府應當經常性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排查工作,引導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報廢機動車,消除報廢機動車風險隱患。
第二十三條 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將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報廢機動車情況納入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範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工地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水利部門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工地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礦山和管轄範圍內的工貿企業場(廠)區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各地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工業園區企業範圍內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民航部門要加強機場場區範圍內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鐵路部門要加強鐵路站場內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加強旅遊景區內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其他行業領域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本行業領域企業(單位)報廢機動車排查治理。
前款所列檢查活動中無法確認合法合規性車輛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抄告生產經營單位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認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使用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擅自改裝或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參與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等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督促整改,對發現的涉及污染環境、報廢機動車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移交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及外包項目、外包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和駕駛人資質管理,使用合法合規車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車輛牌證和駕駛人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進行登記建檔並及時更新。嚴禁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擅自改裝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報廢車輛信息次日告知制度,根據自治區公共數據管理有關規定,將當日辦理的機動車註銷登記、逾期未報廢車輛等情況次日推送至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數據做好本行業領域相關車輛的日常監管工作,每月將相關報廢車輛情況反饋至公安機關。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對報廢機動車拆解情況、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情況、機動車修理企業維修車輛記錄等信息定期進行相互通報,及時準確掌握報廢車輛的動態信息及相關企業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將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納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安全生產督導檢查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因報廢機動車參與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事故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據事故級別依法依規履行調查職責,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拖拉機的報廢及註銷從其相應規定。
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管理,國家和自治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修訂信息

2023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全過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並印發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