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廣西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廣西
  • 屬性:工程技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並加強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廣西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通過解決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難題,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最大限度地發揮科學技術對廣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其建設的目標是,建設具有特色優勢的工程化試驗條件,培養工程技術領域領軍人才,研發先進的工程化成果,實現人才、技術和經濟運行的良性循環。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以提高行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加強產學研合作,強化創新與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不斷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
(二)通過成果的輻射與擴散,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加快企業新產品開發,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三)形成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的有效運行機制,接受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託的科學研究、試驗、設計和配套技術服務,並為其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
(四)培養優秀的工程技術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打造有科技創新能力和市場意識的科研團隊,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工程中心的發展方向和政策,制定頒布工程中心的管理辦法。
(二)編制工程中心發展總體規劃,明確工程中心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下達並組織實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設計畫和申報指南。
(三)負責組織工程中心建設申報、評審、驗收、考評等工作。
第五條 工程中心依託單位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直主管部門是工程中心的協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部門)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工作和組建實施。
(二)配合科技廳做好對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三)為依託單位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工程中心運行。
第六條 工程中心依託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申請以及建設運行的具體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工程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負責工程中心建設實施。
(二)建立有利於工程中心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協調解決工程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運行資金及其它配套條件。
(三)遴選、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建設工程中心專家指導委員會。
(四)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項建設
第七條 依託單位根據《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年度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向科技廳提出申請。依託單位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西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相對穩定的研究開發隊伍,研究開發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固定人員比例不低於60%,中高級職稱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50%,具有已獲授權並在用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已轉讓或在本單位使用均可)。
(三)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完善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和服務任務的能力。
(四)具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能為工程中心的運行提供必需的經費支持和後勤保障。企業必須是區內同行業、領域的龍頭骨幹企業。
(五)與行業、領域內企業聯繫緊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產業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工程中心建設程式
(一)科技廳根據年度發展計畫發布《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年度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依託單位根據《指南》要求,按規定格式填寫《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通過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科技廳。
(三)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本年度工程中心建設名單並予以公布。
(四)獲得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與科技廳簽訂《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計畫任務書》),按《計畫任務書》要求啟動建設任務。
(五)工程中心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工程中心,經申請同意,可延長1年的建設期。
第九條 建設期內,科技廳對工程中心的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對未按《計畫任務書》要求執行的,將責令限期整改;工程中心出現調整計畫任務、更名或立項撤銷等重大事項必須報科技廳批准。
第十條 工程中心建設的驗收程式
(一)工程中心建設期滿後三個月內,應提出驗收申請。
(二)科技廳根據《計畫任務書》的要求,對工程中心進行評審驗收,提前完成組建任務的可提前申請。
(三)科技廳對驗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授予“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製作並懸掛統一牌匾。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科技廳將責成依託單位進行整改。依託單位組織整改後可再次申請驗收,再次驗收不合格者,則終止該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加強體制與機制創新,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與運行機制,在國家、地方政策指導下,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保證工程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取得良好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成立專家指導委員會,一般為9~11人。專家指導委員會由區內外的高層次技術、工程和管理專家組成,每屆任期3年。專家指導委員會成員中依託單位和本中心的專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
專家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年度工作計畫,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及市場信息等。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具體負責工程中心人、財、物管理,組織完成《計畫任務書》的任務。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應建立健全以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一)對外實行設備資源開放、研究項目開放、學術交流開放和人才使用開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動機制,吸引區內外科技人員攜帶科研成果進行成果轉化。
(三)在機構組建、項目申報、課題研究時應加強產學研結合,充分發揮各方優勢。
(四)根據國家現行關於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等規定,簽訂有關技術轉讓或合作研究契約,建立互利互惠的開放合作機制,加強技術標準的研究實施。
(五)建立健全誠信監管和責任追究機制,規範職業道德行為,預防和糾正科研和服務中的不端行為。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間,依託單位應於每年12月中旬向科技廳書面報告建設進展情況。科技廳對在建的工程中心進行中期檢查。如發現未按建設任務書執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未通過的,取消立項。
第十六條 對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對工程中心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並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八條 對考評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安排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推薦參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一)無故不按要求(逾期一個月以上)上報材料累計兩次以上的。
(二)工程中心或其依託單位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問題的。
第二十條 對考評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1年內整改,連續二次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按程式審批後進行摘牌淘汰,其依託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組建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Guangxi ×× Research Center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
第二十二條 同時具備工程中心、千億元研發中心和自治區工程院的依託單位,遵照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原《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桂科高〔2010〕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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