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機械工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機械工業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和《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 屬性:自主創新
  • 對應: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 對象:行業工程中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行業工程中心,是指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行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依託機械行業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及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機構,是機械工業自主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科研成果產業化的重要科研組織機構。
第三條 行業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進和提高機械工業自主創新能力、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力為出發點,建設和完善面向行業的工程化研究、試驗驗證的條件和設施;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成本領域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的工程化研究中心。
第四條 行業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研究開發機械工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共性技術,重大、關鍵技術和裝備;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究;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向行業提供成熟、成套、先進的技術、裝備和產品;
(四)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行業或部門、地方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任務,並為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五)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利用其工程化研究開發優勢,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六)形成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密切結合的創新機制和體系;
(七)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等。

第二章

行業工程中心的申報條件
第五條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是行業工程中心的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根據機械工業發展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機械工業行業工程中心建設規劃,並定期發布行業工程中心建設指南(以下簡稱建設指南)。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申請單位在本技術領域中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結構合理、工程化研究開發與轉化素質較高的技術創新團隊;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在該領域中能以市場為導向,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進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研究開發,具有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條件和能力,有較好的工程化研究和技術輻射的成功經驗和業績;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研究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基礎設施,並能夠為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須有資金、資產、技術、人才等實質性投入;
(五)在該領域中具有對國內外先進技術、產品、工藝、裝備等持續不斷消化和再創新的能力;
(六)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同時獲得經濟回報,形成持續發展的能力;
(七)擁有改革意識強、敢於創新、高效精幹、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第七條 申報與審批程式
(一) 行業工程中心面向國內機械行業的大中型企業(集團)、科研院所(含轉制院所)和大專院校,凡符合“建設指南"並具備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單位,均可正式提出建設工程中心申請,並按照規定格式填寫《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一)和《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方案)(見附屬檔案二),並附電子文本,於每年六月底前直接報送我會。
(二)組織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將初審意見返回申報單位進行修改。
(三)組織單位組織專家組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必要性、研究方向正確性、現有基礎條件及綜合能力、 建設方案合理性及可行性等。
(四)組織單位對專家組評審通過的“工程中心”建設項目進行綜合審查後批覆“工程中心建設方案”;
(五)工程中心依託單位依據批覆的“工程中心建設方案"開始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建設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三章

驗收與命名
第八條 行業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完成後,依託單位向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驗收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三),以及“工程中心建設工作總結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四)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本,直接報送我會。
第九條 組織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後,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並依據批覆的“工程中心建設方案"對工程中心建設工作進行驗收。
第十條 組織單位對專家組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進行綜合審查後,批准並正式授予稱號,製作並懸掛統一牌匾。
第十一條 對未能通過專家組驗收的工程中心建設項目,則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兩次驗收仍未通過則取消其建設方案批文,其依託單位兩年內不得再提出組建行業工程中心的申請。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組織單位負責制定(修訂)並發布工程中心有關辦法、“建設指南"等指導性檔案,批准工程中心成立,開展運行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將在平等競爭、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優先推薦其承擔國家相關科技開發計畫任務;在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中給與指導和培育工作,對符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畫和領域指南的,積極組織申報國家級工程中心;在行業中積極進行宣傳推廣等工作,為工程中心運行和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初期建設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自籌經費解決;日常工作經費主要依靠承擔國家項目和通過承擔企業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等有償服務取得;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於自身的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與依託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工程化研究開發、人員管理等工作應相對獨立。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託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託單位應成為其科研後盾,並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後勤支撐等。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領導成員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本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很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依託單位應定期對領導班子進行業務和政績考核,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成員應及時撤換。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有進有出,始終保持高效精幹的隊伍,其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和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和少量的專職管理人員。
可以吸收攜帶科研成果來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及成果轉化的國內相關科研人員;接產企業從轉化過程開始階段參與工作的相關科研人員;為行業培養的青年科技人員;進修人員和客座科研人員。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可以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進行技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也可與國外有關單位開展聯合研究開發。
第二十條 各工程中心要依據工程中心的宗旨、承擔的任務和自身的特點,積極探索和建立相關的用人、分配等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發展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可成立由依託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規劃計畫、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係。
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以及依託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幹組成的技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畫、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及市場信息等,不直接干預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為有效整合和集成本領域的科技資源,有利於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鼓勵工程中心採取產、學、研相結合的建設方式或股份制建設方式,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應及時將領導人員的任免、機構調整、新的管理規章制度等報送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科技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三月底之前,工程中心需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畫報送組織單位備案,作為工程中心考評的重要依據(年度工作總結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五)。

第五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正式批准投入運行後,組織單位將組成考評小組,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
考評的主要內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條件、研究成果及水平、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效益、人才隊伍及人才培養、對外開放及學術交流等。
第二十六條 考評工作以資料評價與現場考評相結合,考評主要依據《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以專家評分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評結論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類。評為優良的將給予通報表彰,對考評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責成限期改進,整改期滿後複評,再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稱號,並收回授牌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機械工業×××工程研究中心”和“機械工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其中×××為該工程中心的特性部分,一般要準確反映本工程中心的研究領域和特點,不宜覆蓋面太寬。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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