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
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作用
1、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2、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領域
簡介
二、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八、 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電子信息技術
(一)軟體
作業系統軟體技術,包括實時作業系統技術;小型專用作業系統技術;資料庫管理系統技術;基於EFI的通用或專用BIOS系統技術等。
測試支撐環境與平台技術;軟體管理工具套件技術;數據挖掘與數據呈現、分析工具技術;虛擬現實(包括遊戲類)的軟體開發環境與工具技術;面向特定套用領域的軟體生成環境與工具套件技術;模組封裝、企業服務匯流排(ESB)、服務綁定等的工具軟體技術;面向行業套用及基於相關封裝技術的軟體構件庫技術等。
中間件軟體包括:行業套用的關鍵業務控制;基於瀏覽器/伺服器(B/S)和面向Web服務及SOA架構的套用伺服器;面向業務流程再造;支持異種智慧型終端間數據傳輸的控制等。
嵌入式圖形用戶界面技術;嵌入式資料庫管理技術;嵌入式網路技術;嵌入式Java平台技術;
嵌入式軟體開發環境構建技術;嵌入式支撐軟體層中的其他關鍵軟體模組研發及生成技術;面向特定套用領域的嵌入式軟體支撐平台(包括:智慧型手機軟體平台、信息家電軟體平台、汽車電子軟體平台等)技術;嵌入式系統整體解決方案的技術研發等。
用於工程規劃、工程管理/產品設計、開發、生產製造等過程中使用的軟體工作平台或軟體工具。包括:基於模型數位化定義(MBD)技術的計算機輔助產品設計、製造及工藝軟體技術;面向行業的產品數據分析和管理軟體技術;基於計算機協同工作的輔助設計軟體技術;快速成型的產品設計和製造軟體技術;具有行業特色的專用計算機輔助工程管理/產品開發工具技術;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統軟體技術;計算機輔助工程(CAE)相關軟體技術等。
中文及多語種處理軟體是指針對中國語言文字(包括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外國語言文字開發的識別、編輯、翻譯、印刷等方面的套用軟體。包括:基於智慧型技術的中、外文字識別軟體技術;字處理類(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處理軟體技術;基於先進語言學理論的中文翻譯軟體技術;語音識別軟體和語音合成軟體技術;集成中文手寫識別、語音識別/合成、機器翻譯等多項智慧型中文處理技術的套用軟體技術;具有多語種交叉的軟體套用開發環境和平台構建技術等。
支持多通道輸入/輸出的用戶界面軟體技術;基於內容的圖形圖像檢索及管理軟體技術;基於海量圖像數據的服務軟體技術;具有互動功能與可量測計算能力的3D軟體技術;具有真實感的3D模型與3D景觀生成軟體技術;遙感圖像處理與分析軟體技術等。
金融信息化軟體是指面向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等金融領域服務業務創新的軟體。包括:支持網上財、稅、庫、行、海關等聯網業務運作的軟體技術;基於金融領域管理主題的數據倉庫或數據集市及其套用等技術;金融行業領域的財務評估、評級軟體技術;金融領域新型服務模式的軟體技術等。
網路環境下多系統運行的GIS軟體平台構建技術;基於3D/4D(即帶有時間標識)技術的GIS開發平台構建技術;組件式和可移動套用的GIS軟體包技術等。
基於Web服務(Web Services)及面向服務體系架構(SOA)的電子商務套用集成環境及其生成工具軟體或套件的技術;面向電子交易或事務處理服務的各類支持平台、軟體工具或套件的技術;支持電子商務協同套用的軟體環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術;面向桌面和移動終端設備套用的信息搜尋與服務軟體或工具的技術;面向行業的電子商務評估軟體或工具的技術;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軟體和套用軟體技術等。
用於構建電子政務系統或平台的軟體構件及工具套件技術;跨系統的電子政務協同套用軟體環境、平台、工具等技術;應急事件聯動系統的套用軟體技術;面向電子政務套用的現場及移動監管稽核軟體和工具技術;面向電子政務套用的跨業務系統工作流軟體技術;異構系統下政務信息交換及共享軟體技術;面向電子政務套用的決策支持軟體和工具技術等。
數據分析與決策支持的商業智慧型(BI)軟體技術;基於RFID和GPS套用的現代物流管理軟體技術;企業集群協同的供應鏈管理(SCM)軟體技術;面向客戶個性化服務的客戶關係管理(CRM)軟體技術等。
微電子技術
1、積體電路設計技術
自主品牌ICCAD工具版本最佳化和技術提升,包括設計環境管理器、原理圖編輯、版圖編輯、自動版圖生成、版圖驗證以及參數提取與反標等工具;器件模型、參數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專用技術。
音視頻電路、電源電路等量大面廣的積體電路產品設計開發;專用積體電路晶片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端通用晶片CPU、DSP等的開發與產業化;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重點整機配套的積體電路產品,3G移動終端電路、數位電視電路、無線區域網路電路等。
3、積體電路封裝技術
小外型有引線扁平封裝(SOP)、四邊有引線塑膠扁平封裝(PQFP)、有引線塑封晶片載體(PLCC)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產技術研究,成品率達到99%以上;新型的封裝形式,包括採用薄型載帶封裝、塑膠針柵陣列(PGA)、球柵陣列(PBGA)、多晶片組裝(MCM)、晶片倒裝焊(FlipChip)、WLP(Wafer Level Package),CSMP(Chip Size Module Package),3D(3 Dimension)等封裝工藝技術。
積體電路品種的測試軟體,包括圓片(Wafer)測試及成品測試。晶片設計分析驗證測試軟體;提高積體電路測試系統使用效率的軟/硬體工具、設計測試自動連線工具等。
CMOS工藝技術、CMOS加工技術、BiCMOS技術、以及各種與CMOS兼容工藝的SoC產品的工業化技術;雙極型工藝技術,CMOS加工技術與BiCMOS加工技術;寬頻隙半導體基積體電路工藝技術;電力電子集成器件工藝技術。
半導體大功率高速雷射器;大功率泵浦雷射器;高速PIN-FET模組;陣列探測器;10Gbit/s-40Gbit/s光發射及接收模組;用於高傳輸速率多模光纖技術的光發射與接收器件;非線性光電器件;平面波導器件(PLC)(包括CWDM復用/解復用、OADM分插復用、光開關、可調光衰減器等)。
新材料
新材料(或稱
先進材料)是指新近發展或正在發展之中的具有比
傳統材料的性能更為優異的一類材料。新材料技術是按照人的意志,通過物理研究、 材料設計、材料加工、試驗評價等一系列研究過程,創造出能滿足各種需要的新型材料的技術。新材料按材料的屬性劃分,有金屬材料、無機非多屬材料(如陶瓷、砷化鎵半導體等)、
有機高分子材料、
先進複合材料四大類。按材料的使用性能性能分,有
結構材料和功能材料。結構材料主要是利用材料的力學和理化性能,以滿足高強度、高剛度、高硬度、耐高溫、耐磨、耐蝕、抗輻照等性能要求;功能材料主要是利用材料具有的電、磁、聲、光熱等效應, 以實現某種功能,如半導體材料、
磁性材料、光敏材料、熱敏材料、隱身材料和製造核子彈、氫彈的
核材料等 。
新材料在國防建設上作用重大。例如,超純矽、砷化鎵研製成功,導致大規模和
超大規模積體電路的誕生,使計算機運算速度從每秒幾十萬次提高到每秒百億次以上;航空發動機材料的工作溫度每提高100℃,推力 可增大
24%;隱身材料能吸收
電磁波或降低武器裝備的
紅外輻射,使敵方探測系統難以發現,等等。
新材料技術被稱為“發明之母”和“產業糧食”。
(三)計算機及網路技術
手持和移動計算機(HPC、PPC、PDA);具有特定功能的行業套用終端,包括金融、公安、稅務、教育、交通、民政等行業的套用中,集信息採集(包括條形碼、RFID、視頻等)、認證支付和無線連線等功能的攜帶型智慧型終端等;基於電信網路或/和計算機網路的智慧型終端等。
2、各類計算機外圍設備技術
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外圍設備,包括印表機、複印機等;計算機外圍設備的關鍵部件,包括印表機硒鼓、墨盒、色帶等;計算機使用的安全存儲設備,存儲、移動存儲設備等;基於USB技術、藍牙技術、閃聯技術標準的各類外部設備及器材;基於標識管理和強認證技術;基於視頻、射頻等識別技術。
基於標準協定的(如SNMP和ITSM等)的套用於企業網和行業專網的信息服務管理和網路管理軟體,包括監控軟體、IP業務管理軟體等;ISP、ICP的增值業務軟體和套用平台等;用於企業和家庭的中、低端無線網路設備,包括無線接入點、無線網關、無線網橋、無線路由器、無線網卡等;以及符合藍牙、UWB標準的近距離(幾米到十幾米)無線收發技術等;向IPv4向IPv6過渡的中、低端網路設備和終端。
空間數據獲取系統,包括低空遙感系統、基於導航定位的精密測量與檢測系統、與PDA及移動通信部件一體化的數據獲取設備等;導航定位綜合套用集成系統,包括基於“北斗一號”衛星導航定位套用的主動/被動的導航、定位設備及公眾服務系統;基於位置服務(LBS)技術的套用系統平台;時空資料庫的構建及其套用技術等。
融合多種通信手段的企業信息通信集成技術;智慧型化的知識管理;工作流、多媒體;基於SOA架構建立的企業信息化集成套用。
面向特定行業的感測器網路節點、軟體或套用系統;感測器網路節點的硬體平台和模組、嵌入式軟體平台及協定軟體等;感測器網路節點的網路接口產品模組、軟體等。
*採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產項目除外。
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覆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註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註冊登記證件;
3. 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於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
好處
1、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於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
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後可以申請複審,複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批准檔案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辦理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將會是眾多政策性如資金扶持等的一個基本門檻。
3、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能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有力的資質,極大地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是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投標工程,都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4、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能減免企業所得稅,無論對於何種企業都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
資質認證,對依靠科技立身的企業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於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創新
自主創新
(一)模式特點
自主創新是當今世界上許多著名高技術企業推崇的創新戰略,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
1、
自主技術創新不可能在技術的每一個環節上都是創新的,不是在研究開發上對每一個技術環節都面面俱到,但其中的核心技術或主導技術必須是由企業依靠自身力量獨立研究開發而獲得的,這是“自主”的含義所在。
2、自主創新的目標具有率先性,自主創新的技術成果具有獨占性。從法律講,在技術開發的競爭中,晚於率先註冊專利者的同類成果是不會受到專利保護的。因此,在同一市場中,不具有率先性的自主創新是沒有意義的。
3、知識和能力的支持是創新成功的內在基礎和必要條件。自主開發技術的創新模式,主要用於全新創新或重大的突破性技術創新,它需要有很大研究與發展的投入,必須有較雄厚的技術力量,並有較多的技術積累。在競爭中取得領先地位時,必須採取這種模式。
(二)模式的優、缺點
自主創新所具有的優點對高技術企業成長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給予自主創新者的技術壟斷地位和保護,自主創新在技術方面就具有了較強的壁壘。二是由於跟進者對新技術的解密、消化、模仿需要一定的時間,發展成為較強的競爭者也需要一定的過程,因此,自主創新企業能在一定時期內獨占某項產品或工藝的核心技術,使自己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三是在一些技術領域的自主創新往往能引致一系列的技術創新,帶動一批新產品的誕生,推動新興產業的發展。
模仿創新
(一)模式特點
模仿創新是一種十分普遍的創新行為,具有許多獨特之處。就是通過技術引進,進行模仿創新獲得了成功。如熊貓電子集團公司先後從日本、北美、西歐等已開發國家引進彩電、衛星通信地球站、移動通信、航空電台、錄像機等一批先進技術,使公司技術水平躍上了一個新台階。同時,該公司加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逐步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在引進彩電生產技術中,他們只引進關鍵設備和技術,部分儀器和配套設備自行設計製造。我們認為對於中國大多數企業來講,為了開展技術創新,通過技術引進,進行模仿創新並逐步做到與自主創新相結合是當前的一種現實選擇。即使是靠模仿起家的如日本的松下、東芝,在國際市場上占據並保持領先韓國的三星等世界著名高技術它們在不具競爭能力的創業初期都曾模仿生產其他企業特別是已開發國家企業的先進產品,不斷汲取技術知識、獲得行銷技巧、積蓄經濟實力,最終具有了強有力的自主創新能力,它們在市場上的良好形象也就真正樹立起來了。大量事實表明,實施自主創新是企業成長的最終目標和最高階段,因此,它應成為每一個弱小企業的遠大理想。而我國大部分高技術企業雖然還不具備推進自主創新、特別是在國際市場上推進自主創新的能力,但在現階段積極宣傳自主創新,引導我國企業為之努力奮鬥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意義的。
(二)模式的優、缺點
模仿創新並非簡單抄襲,而是站在他人肩膀上,投入一定研發資源,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開發,特別是工藝和市場化研究開發。這種模式適用於技術力量尤其是研究與發展力量不足、資金不足的情況,可在有限資金和技術力量條件,迅速積累技術能力、提高研究與發展水平。另外,企業模仿過程中選擇的是最成功的技術成果加以引進購買、消化吸收與改進,並將自己的研究開發活動集中於特定的領域、漸進性的改進,有效的迴避了高技術的爭奪,創新的過程針對性很強。因此模仿創新往往具有低投入、低風險、市場適應性強的特點。這表現在產品成本和性能上具有更強的市場競爭力,成功率更高,耗時更短,也使得創新產品的市場適應性非常好。模仿創新模式的主要缺點是被動性,在技術開發方面缺乏超前性,出讓技術的已開發國家仍然控制著某些核心技術,容易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控制,當新的自主創新高潮到來時,就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境地;模仿創新往往還會受到率先創新者技術壁壘、市場壁壘的制約,有時還面臨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礙,如專利保護制度就被率先創新者利用作為阻礙模仿創新的手段;在過程中會花費大量外匯。如果套用的不得當,勢必造成一種技術依賴,對本企業的長期發展不利。
(三)模式實施
模仿創新是各國企業普遍採用的創新行為,日本是模仿創新最成功的典範,日本松下公司、三洋電機等都依靠模仿創新取得了巨大成功。縱觀世界各國,飛今市場領袖大多並非原來的率先創新者,而更多的恰恰是模仿創新者。對於開發中國家的企業實施模仿創新,可以獲得較大的優勢。國內很多企業
合作創新模式
(一)模式特點
l、合作創新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創新主體的多元化,創新活動可以在企業、機構、高校等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
2、合作主體在一定的領域都應該居於較強的優勢地位,因此,他們的合作足強強聯合或優勢互補的,使得創新更容易成功,且取得良好的效益。
3、合作內容多樣,既可以資金、人才、成果形式合作(如產、學研合作),也可以資金入股形式合作(如:私營技術密集型企業),還可以技術供方利用中介形式和技術需方進行合作等等
(二)模式的優、缺點
合作創新通過聯盟使創新要素最佳化組合,優勢互補,提高創新效益,最終使各方共同獲益如我國推行的“產、學、研”合作模式,通過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生產優勢、市場優勢和技術優勢得到較好結合,合作各方都從中獲益頗多。其次,合作創新可以充分利用現有創新資源,減少資源裝置和浪費。一般來講,科研院所和高校擅長科技研究和開發,有較強的科技實力和能力,其三,合作創新還可以發揮相互學習效應,降低創新成本的風險,縮短創新時間。合作創新的運行過程中也有諸多困難。由於這種創新主體利益的多元化,使合作各方會為創新後續風險的承擔和利益分配而糾紛不止。合作創新的技術供力-和需方實質是技術商品的一種買賣關係,但技術商品的交換遠比一般實物性商品交換複雜得多。
技術商品要有效交易必須完全成熟,而要使科研機構開發的實驗室成果成熟,中間試驗這個二次開發的環節是少不了的。可由於中試的規模耗資和風險都遠遠地大於實驗室研究,對於以研究為主的科研單位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企業來講,都是難以單獨完成的,往往相互推脫。此外即使技術成果完全成熟,但由於技術商品的價值並非像實物性商品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其價格很難確定,一般由雙方協定商定,由於看法出入較大,難以成交和持久合作。
(三)模式實施
如果說模仿創新在前,自主創新在後的話,那么合作創新則是貫穿在整個創新活動之中的重要方式。據統計,合作創新在跨國型企業創新總量中約占1/3,我國企業的合作創新約占創新總量的1/5。美、日、西歐不少大企業,為了避免單獨開發的較大風險,都普遍採用合作的形式進行研發,如法國華氣能聯合體,足在法國燃氣公司和索菲公司帶動下,法國燃氣領域內對中國市場感興趣的18家煤氣企業聯合成立的。為了研發新的烯氣技術,他們甚至與北京的幾家中國科研單位進行研發合作、把產學研結合推到中國“本土化”進行。在我國的成功企業中,也有很多在發展過程中運用了合作這個有利武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評分標準
序號 | 指 標 | 賦值 |
1 | 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 30 |
2 |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 30 |
3 | 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 20 |
4 | 成長性指標 | 20 |
| 合 計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