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辦法(試行)

2022年5月12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科規〔2022〕6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5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培育,提升全省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支撐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印發〈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雲南省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實施方案》(雲科聯發〔2021〕7號)精神以及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是指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為主,符合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社會研發機構。
第三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開展省級層面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和服務工作。各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對省級層面新型研發機構實行清單管理。納入清單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享受相關普惠性政策。
第二章 申報遴選
第五條 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對象(以下簡稱培育對象)分為初創型和成長型,採用申報評審制方式產生,並納入培育庫給予重點培育。
第六條 初創型培育對象申報條件:
(一)企事業單位內設研發機構,具有科技創新基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創新聯合體、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研發中心等基礎條件,擬在1年內登記註冊為獨立法人;或者已登記註冊不足1年的社會研發機構。
(二)產業支撐定位清晰,科技創新需求明確,具有較強的市場化運作可行性。
(三)有良好的合作共建工作基礎,較高質量的創新資源導入和較為完善的科研管理、協同創新、成果熟化轉化機制和內控制度。
(四)具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自有、加盟或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賃、合作或委託管理的儀器設備原值在1000萬元以上。
(五)具有結構較為合理、人員基本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省級人才團隊。自有、合作單位派駐、兼職及外聘的常駐研發人員(以全年實際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計)不少於15人且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30%以上。
(六)具有持續的經費投入和一定的公共研發服務能力。上一年度機構實體化籌建、研究開發和科研平台建設等經費投入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上一年度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經費總額不低於100萬元。
第七條 成長型培育對象申報條件:
(一)已登記註冊1年以上的社會研發機構,治理結構較為完善,內控制度較為健全,管理運行狀況良好。
(二)符合雲南省產業發展布局和新模式新業態發展需要,具有明確的功能定位、產業方向,可行的建設規劃,較為完整的創新鏈和一定的市場化運作能力。
(三)具有紮實的合作共建關係,高質量的創新資源導入和順暢的科研管理、協同創新、成果熟化轉化機制。
(四)具有持續穩定的經費投入。上一年度企業性質的機構建設投入經費(包括科研場地、人才引進、運行維護等費用)不低於500萬元,事業單位與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機構不低於100萬元;機構資產總額不低於300萬元;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於年收入總額的30%。
(五)具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自有、加盟或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賃、合作或委託管理的儀器設備原值在2000萬元以上。
(六)具有結構合理、人員穩定、研發能力強的國家和省級人才團隊。自有、合作單位派駐、兼職及外聘的常駐研發人員(以全年實際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計)不少於30人且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50%以上,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高層次人才不低於研發人員總數的1/3。
(七)掌握核心技術,收入來源相對穩定。上一年度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經費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且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
第八條 省科技廳常年接受申報,適時分批組織開展遴選工作,程式如下:
(一)申報推薦。省科技廳發布培育對象申報通知,申報單位登錄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按要求填報申請材料。申報單位上級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與規範性進行審核並提出推薦意見。
(二)評審遴選。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論證並出具評審推薦意見。
(三)審議公示。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推薦意見,審議提出擬入選培育對象名單,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進行公示。
(四)公布名單。培育對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五)簽訂契約。由省科技廳與培育對象簽訂《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契約書》。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申請書》。
(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相關材料,主要包括機構章程(或草案)、建設規劃(或組建方案)、內控制度,以及近3年科研及創新服務項目實施及經費投入情況。
(三)本年度利用非財政經費開展機構建設、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公共研發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的主要內容、經費支出概算及申請對非財政投入部分的後補助金額。
(四)機構核心管理團隊和科研團隊(包括常駐研發人員)名單。外聘、兼職的需提供合作或聘用協定。
(五)實體化機構提供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內設機構提供單位出具的財務內審報告。
(六)加盟或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合作協定。
第三章 孵化培育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入庫的培育對象開展為期三年的集中服務和重點支持。主要措施:
(一)依託第三方機構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孵化中心,整合服務資源,健全工作機制,專人、專班、專項落實相關工作。
(二)組織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導師團,為新型研發機構提供創業輔導。建立人才培養機制,針對機構管理、科研服務、市場開拓、成果轉化、法律法規等方面開展專業化培訓。
(三)充分利用科技入滇機制,促進協同創新資源對接,提高新型研發機構的創新效能。
(四)推動科研平台資源的供給端與需求端的有效銜接,協調重點科技創新基地、中試試驗場地、檢驗檢測平台等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科技文獻資源、數據中心、技術轉移機構、創業孵化機構等平台與新型研發機構的合作。
(五)圍繞新型研發機構的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和市場開拓,提供科技金融和成果轉化相關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培育對象應當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一)完善以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為核心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嚴格依照章程管理和運行。
(二)實施產學研深度融合,整合優質協同創新資源,建立或完善研發組織體系和內控制度,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的發展目標。
(三)用人機制靈活,建立與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科研自主權充分下放,科研績效顯著,科研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激發。
(四)建立科學的科研評價制度,圍繞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等,科學合理設定評價指標,突出創新質量和貢獻,注重發揮用戶評價作用。
第十二條 初創型培育對象應當在一年內完成實體化登記註冊,符合相關條件後可升級為成長型培育對象。成長型培育對象納入新型研發機構清單管理。
第十三條 考核出庫。完成《雲南省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契約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可提前或按期出庫。培育期內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的,延長培育期1年。累計2次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對象資格,移出新型研發機構清單。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 對引入高端科技資源、支撐引領全省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發揮重大作用,具有戰略性、前瞻性、顛覆性、交叉性領域研究功能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採取“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並直接納入新型研發機構清單管理。
第十五條 納入新型研發機構清單管理的機構或培育對象可獲得以下經費支持:
(一)已完成實體化登記註冊的初創型培育對象,根據上年度非財政投入機構建設、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科研儀器設備等支出,給予不超過30%、年度最高100萬元的後補助。
(二)納入清單管理的機構,根據當年非財政投入機構建設經費支出(包括科研場地、人才引進、運行維護等費用),給予不超過10%、年度最高300萬元的後補助;根據上年度非財政投入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經費支出,給予不超過30%、年度最高300萬元後補助;根據上年度非財政投入公共服務平台科研儀器設備支出,給予不超過30%、年度最高200萬元後補助。以上支持累計不超過3年。
(三)已享受3年扶持政策的新型研發機構,連續2年實行財政經費退坡機制,在逐年遞減30%的額度內給予後補助。
以上後補助經費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自主立項項目為測算依據,經費支持用於科研場地建設、人才引進、運行維護、研究開發以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方面。
第十六條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承擔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擇優推薦爭取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圍繞全省現代化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和發展需求,建立支撐全產業鏈創新的產業技術創新平台或專業化特色化科研檢測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企業採用創新券等方式向新型研發機構購買創新服務。
第十七條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培養和引進的高端人才享受相應人才政策支持。與新型研發機構簽訂聘用契約的兼職科研人員,均視為長期在崗科研人員,享有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申請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同等的待遇。
第十八條 支持創新主體在國外和省外布局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經績效評價對全省重點產業發揮重大支撐作用的機構,享受與省內新型研發機構同等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來滇新設立的研發總部、區域研發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納入新型研發機構清單管理並評估為優秀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獎補。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委託專業機構定期對納入清單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實行基於市場評價的科研和機構績效“雙評價”制,內容包括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研發條件、創新能力、人才團隊、成果轉化、運行管理、企業孵化情況以及相應的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給予穩定經費後補助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結果連續2次為基本合格(或1次為不合格),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行為、列入科研失信名單等情形的,將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若發生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科技廳;若涉及機構註銷,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報省科技廳,並配合就後補助經費進行核算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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