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韶關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已經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2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規範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健全我市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機制,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12號)和《中共韶關市委辦公室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韶關市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根據社會經濟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結合生產和服務工作實際,有組織開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的民眾性同場競技比賽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包括行政部門、競賽業務指導部門,下同)主辦、參與主辦及統籌管理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第四條 努力構建以世界技能大賽為引領,國家級、省級職業技能大賽為龍頭,市級職業技能競賽為主體、縣級職業技能競賽為基礎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藝平台,為優秀高技能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
  第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要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以賽促學、以賽促培、以賽促訓,突出職業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進廣大技能勞動者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中提高專業素養、提升實操能力,推動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對標全國、全省職業技能大賽,借鑑吸收先進理念和經驗做法,提高辦賽水平和質量,提升競賽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職業技能競賽主管部門。各級職業技能服務(鑑定)中心負責職業技能競賽技術支持指導。
  第二章 競賽分類
  第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為:省級以上競賽、市級競賽、縣級競賽三個層級。市級競賽分為全市職業技能大賽和全市行業企業職業技能競賽。
  第九條競賽層級
  (一)省級以上競賽,是指國家或省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等單位主辦,被列入國家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年度競賽計畫的競賽或專項賽,主要包括:世界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全國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廣東省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行業企業職業技能競賽、粵港澳大灣區“粵菜師傅”技能大賽、廣東省“南粵家政”技能大賽、廣東省鄉村振興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新職業技術技能大賽等。
  (二)市級競賽,分為市級一類競賽和市級二類競賽兩個類別。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可冠以“××年韶關市(××行業或系統)××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名稱。
  1.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是指跨行業(系統)、跨地區通用職業(工種)的全市性重要綜合性賽事,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或聯合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舉辦。
  2.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是指單一行業(系統)特有職業(工種)或通用職業(工種)的競賽,由市級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牽頭組織。
  3.國家級職業技能賽事省選拔賽類別,按照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縣級競賽,是指我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競賽周期和組織實施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各縣(市、區)應當積極建立完善本地職業技能競賽體系。
  第十條 企業崗位練兵是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廣大企業自主開展形式多樣的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積極參與各層級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以賽練兵、以賽選才。
  第三章 申報計畫
  第十一條 市級、縣級職業技能競賽實行年度計畫制度,履行申報、遴選、發布等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市級、縣級職業技能競賽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備辦賽必要的經費、設施設備、場地和評定成績所需的檢測手段;
  (四)有完善的競賽組織實施方案、競賽規則、技術規程;
  (五)有熟悉技能競賽職業(工種)的管理人員、項目專家和專業技術技能人員;
  (六)有完善的賽務、安全、環保、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年度計畫
  (一)計畫申報。市級一類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原則上由市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韶有關單位、市屬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於每年年底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下年度競賽計畫申請(附表1),縣級職業技能競賽競賽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年年底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下年度競賽計畫申請,競賽計畫申請明確競賽職業(工種)、競賽標準、規模及舉辦時間、聯繫信息等事項。
  (二)計畫發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統籌遴選賽事安排和項目設定,公布職業技能競賽年度計畫。
  (三)賽前報備。競賽主辦單位須於競賽啟動前1個月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技術備案表、技術工作檔案、競賽組織工作方案等有關檔案。
  (四)有關要求。競賽主辦單位要落實辦賽主體責任,除市直部門聯合舉辦的競賽外,每項賽事的主辦單位原則上不多於一個。市級一類競賽原則上不超過六項。每項競賽設定職業(工種)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控制競賽頻次,相同名稱的行業競賽項目原則上隔年舉辦一次,同一年度同一職業(工種)原則上不重複舉辦。納入市級計畫的競賽應在當年舉辦,逾期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市級職業技能競賽要面向全市公開接受報名,確保競賽規模和參賽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開舉辦並接受報名的,其優勝者不列入“韶關市技術能手”稱號審核範圍。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年度計畫公布後,主辦單位不得隨意取消、變更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由於特殊原因確需取消或變更的,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備並經同意,同時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主辦單位對競賽全過程履行主體責任,可根據實際遴選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承辦單位負責賽事籌備、實施及各項保障工作。協辦單位為職業技能競賽提供場地、技術、物資、人員等支持。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牽頭成立賽事組織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定綜合協調、技術、賽務、活動、宣傳、監督仲裁、安全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的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協同合作。承辦單位應牽頭成立賽事執行委員會,負責競賽的具體組織實施。大賽結束後,賽事組織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職能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制定競賽組織工作方案,印發職業技能競賽通知,部署推動競賽整體工作;
  (二)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命制試題;
  (三)配備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
  (四)配備裁判人員、技術人員和賽務保障人員等;
  (五)落實醫療、衛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關措施。
  第十九條 競賽開始前,承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 1 個月將競賽技術備案表、技術工作檔案、競賽組織工作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競賽工種原則上為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以及之後由國家公布的新職業(工種)。鼓勵主辦單位圍繞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技能大賽,緊貼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的關鍵技術技能崗位,選擇技術含量高、從業人員多、影響面較大、發展較迅速的職業(工種)或在本行業具有代表前沿技術的標誌性職業(工種)設定比賽項目。
  第二十一條 競賽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命題,並適當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內容。無對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競賽項目,需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確定競賽標準。市級競賽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和命制試題時,原則上應按照三級/高級工相關要求。縣級競賽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和命制試題時,原則上應按照四級/中級工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競賽內容應涵蓋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部分,可不單獨設定理論知識考試,但需將其融入操作技能中進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績權重原則上不低於70%。省級以上競賽市選拔賽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賽事特點,明確參賽選手報名條件,原則上不限制總報名人數。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決賽,參賽選手可通過初賽、複賽等形式選拔產生,決賽人數原則上不超過70人。
  第二十四條 報名參加市內各級各類競賽的人員,應當在我市工作、學習或居住滿一年以上,年齡滿16周歲以上、法定退休年齡以內。已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南粵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等榮譽人員不以選手身份參賽,已獲得“韶關市技術能手”的選手,不以選手身份參加同一項目同一組別或更低等級的比賽。國家、省賽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流程包括開閉幕式、競賽實施、宣傳等工作環節。開閉幕式應節儉、精簡,突出大賽主題特點。鼓勵大賽同期開展技能展示、絕技展演、論壇研討等配套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安排賽事直播、雲端觀賽,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渠道。
  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各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當地生產安全、衛生防疫要求以及賽項職業安全要求,嚴格做好賽事實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項工作,確保競賽工作安全順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競賽工作的管理監督,切實保障賽事安全、競賽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七條 市級、縣級職業技能競賽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將競賽成績公示5個工作日,並在公示無異議後10個工作日內將競賽工作總結、職業技能競賽情況表(附表2)、競賽獲獎選手情況表(附表3)和經裁判簽名確認的競賽成績總表報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八條 倡導建立和完善競賽資源及成果的總結、轉化、推廣機制。競賽資源及成果轉化應符合相關行業生產、職業技術發展、個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進競賽理念,推動競賽成果在相關領域的套用和轉化。
  第五章 表揚激勵
  第二十九條 對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秀名次的選手、技術指導專家以及在競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有關單位及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激勵。對獲得市級以上職業技能競賽獎項選手和指導老師的激勵,可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三十條 對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的我市選手及技術指導專家組按規定可給予物質激勵,納入表揚激勵範圍的技術指導專家每項目不超過2名。
  第三十一條 對獲得省級以上職業技能大賽金牌以上的選手,按相關規定,優先推薦參評“韶關青年五四獎章”“韶關市三八紅旗手”和工會系統各類榮譽等各級各類表揚激勵,由相關部門核准後頒發相應證書和獎章。
  第三十二條 對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每賽項可設定金、銀、銅牌,原則上金牌1人(隊)、銀牌1人(隊)、銅牌1人(隊);參加決賽人數在60人(含60人)以上的,可原則上按1:2:3的比例分設一二三等獎,獲獎人數占比不超過決賽總人數的20%;對未獲得上述獎項但在參賽總人數50%以內的選手可頒發優勝獎。參賽人數少的賽項其設獎比例可據實核減。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裁判員、工作人員、技術支持單位、實施保障單位以及獲獎選手指導教師或教練可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對獲得市級競賽以下名次的職工選手,經核准後,授予“韶關市技術能手”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稱號不重複授予。
  (一)參加決賽人數(職工選手人數,下同)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市級一類競賽前4名(團體賽前2名),二類競賽(含未納入市級一類計畫的省級以上職業技能競賽市選拔賽,下同)前2名(團體賽第1名);
  (二)參加決賽人數在40至59人之間的市級一類競賽前2名(團體賽第1名),二類競賽第1名;
  (三)參加決賽人數在20至39人之間的市級一類、二類競賽第1名。
  舉辦中級(含中級)以下職業標準的競賽和學生類的競賽,不授予“韶關市技術能手”稱號。
  第三十四條 對納入年度職業技能競賽計畫的,獲得競賽優勝獎及以上名次的選手,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要求組織核發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同職業(工種)、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重複頒發。
  第三十五條 對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四級/中級工為競賽標準,原已取得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並獲得競賽前三名的選手,可晉升為三級/高級工。
  第三十六條 鼓勵各縣(市、區)、各單位完善競賽激勵政策,鼓勵支持各縣(市、區)、各單位建立和完善參與競賽工作的教練、專家、選手、專職工作人員等人才專業化培養和發展機制,對競賽獲獎選手以及在選手培養、競賽組織實施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揚激勵。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 職業技能競賽資金由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自籌解決。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應當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舉辦的重點賽事或省級以上職業技能大賽市選拔賽的承辦單位,可從市級及縣財政安排用於職業技能競賽的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承辦及協辦單位應按規定列支辦賽經費,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經費使用管理,落實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鼓勵在不影響競賽公平公正的情況下,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社會贊助工作。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不得向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不得借競賽之名從事相關營利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承辦的重要賽事,可根據實際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相關工作經費,規範資金的有效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競賽工作經費可用於競賽所需的設備設施、儀器耗材購置及租賃、競賽場地改造、專家教練裁判聘請、賽事管理人員工作補貼、教練選手生活補助、集訓拉練、賽事組織實施、獎金及與賽事相關的其他開支。同一承辦單位承擔多個項目選拔、集訓的,經費可按規定統籌使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對職業技能競賽組織全過程進行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各級紀檢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在職業技能競賽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職業技能競賽中出現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營私舞弊、成績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對競賽結果不予認定,並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專家、裁判、監督仲裁、指導教練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大賽協辦單位或合作企業的違約責任通過契約協定明確。
  第四十四條 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規程,或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的,終止比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國家、省對競賽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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