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明確獲得省級一類競賽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前2名的選手、省級二類競賽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第1名的選手,由省人社廳授予“福建省技術能手”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 發布日期:2021年11月8日
  • 文 號: 閩人社發〔2021〕5號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黨群工作部、財政金融局,省直各委(廳、局),中央在閩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提高勞動者素質,激勵引導技能人才成長成才,不斷加強和改進我省高技能人才選拔和培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重新修訂《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1年11月8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職業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評價、選拔、激勵方面的引領示範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選拔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各類職業技能競賽統籌管理,規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發展壯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稱競賽)活動是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產、服務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開展的民眾性活動。
  第三條 舉辦競賽活動,應堅持社會效益為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與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評價、員工業績考核、企業生產與技術革新緊密結合。競賽計畫、競賽技術檔案、競賽選手情況(名單、工作單位等)、競賽結果等應當通過政務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競賽過程及競賽結果可邀請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第四條 舉辦競賽活動,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根據相關規定採取主辦單位出資、社會贊助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競賽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一類、二類競賽活動及其管理。各設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市級競賽管理辦法。
  省級一類競賽為省人社廳組織或會同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的跨行業的競賽,可冠以“福建省(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大賽)”等名稱。省級二類競賽為省級單一行業組織的競賽,可冠以“福建省(全省)×××行業(系統)×××職業技能競賽(大賽)”等名稱。對接國賽省級選拔賽賽事名稱可冠以“國賽名稱+福建選拔賽”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省人社廳作為全省競賽的綜合管理部門,牽頭成立領導小組,下設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設在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競賽日常工作。
  第七條 競賽實行牽頭主辦單位負責制,對競賽全過程履行主體責任。聯合舉辦的,應明確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及各自職責。
  競賽牽頭主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競賽實施方案和技術規則,確定承辦單位並指導落實有關事項;
  (二)負責競賽整體安排和組織管理;
  (三)組織相關單位參賽,審核參賽選手資格;
  (四)負責競賽事項的協調聯絡;
  (五)負責競賽經費籌集、管理。
  第八條 競賽組織委員會
  舉辦具體競賽活動應成立由主辦單位和牽頭承辦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臨時性組織機構競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稱組委會),全面負責每場競賽的組織領導工作,組委會下設組委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每場競賽的實施工作。
  組委會辦公室應成立專門監督仲裁工作組和技術工作組。
  (一)監督仲裁工作組負責督促競賽規範實施,監督裁判人員執裁工作等,受理申訴並進行仲裁。
  (二)技術工作組負責競賽的技術工作。主要包括制訂競賽規則、評分標準及競賽技術性檔案;對競賽各環節技術工作提出規範要求;負責競賽裁判員培訓、說明會組織、競賽成績分析、賽事技術點評、賽事成果轉化以及競賽組委會安排的競賽仲裁工作等。為保證競賽命題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技術工作組下設命題組,負責競賽命題工作。
  第九條 競賽執委會
  競賽牽頭承辦單位應成立競賽執委會,負責競賽具體賽務的組織實施。設立相應工作組,負責落實競賽賽務具體組織、技術實施、開(閉)幕式活動準備工作、交通食宿服務、健康安全服務保障等,並負責提供競賽場地、設備等物質條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後勤服務。組織編制《賽務手冊》,並為參賽選手購買參賽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競賽執委會在競賽技術工作組的指導下,實施競賽技術保障。
  第三章 備案立項
  第十條 競賽活動實行申報、備案、發布制度。舉辦省級競賽活動,應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申報。 省級競賽的主辦、承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與競賽組織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競賽水平相適應的專家隊伍並能按要求完成相應的賽務工作;
  (四)有完善的競賽實施方案、競賽規則、評分方法和標準;
  (五)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支持;
  (六)具有競賽所需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檢測儀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統等, 有完善的賽務、安全、環保等保障措施;
  (七)舉辦競賽的職業工種應為競賽主辦單位的主營(主責、教學)的職業工種。
  第十一條 競賽活動的實施期限以自然年劃分,各類競賽活動應在競賽實施期限內結束並確認競賽結果,確保競賽在自然年內組織完成。
  主辦單位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省級競賽活動計畫;對符合申辦條件的,列入省級競賽年度計畫,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省財政廳。未申報的競賽活動,則在相應的競賽實施周期內將不再受理。
  競賽活動列入計畫後,主辦單位如需變更競賽名稱和內容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辦理變更手續,並通知相關部門。競賽活動通知下發後,主辦單位由於特殊原因確需取消競賽活動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說明,徵得同意後,方可取消競賽活動,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如因參賽選手不足等原因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條件導致無法舉辦競賽的,主辦單位必須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在啟動競賽前一個月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競賽活動所需場地、設備、技術檢測手段等情況簡介;
  (二)競賽經費預算和運作方案。
  第十三條 競賽主辦單位擬邀請境外機構和人員參與競賽活動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報備。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有權暫停其競賽活動的舉辦:
  (一)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更改競賽時間、地點、名稱的;
  (二)未按競賽規則和組織方案的規定,擅自變更競賽內容的;
  (三)組織管理不善,在競賽過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未按照競賽規則、競賽評判標準做到公平、公開、公正,營私舞弊,成績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同一職業工種省級一類、二類競賽每兩年舉辦一次。競賽分選拔、決賽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省級一類競賽決賽每個職業工種參賽人數一般為30-80人,須有6個設區市以上派隊參賽;省級二類競賽決賽每個職業工種參賽人數一般為30-80人,須3個設區市以上派隊參賽。
  第十七條 舉辦競賽活動,應嚴格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組織實施競賽活動,同時可根據競賽職業工種的實際情況,適當參照世界技能大賽的標準組織。職業工種範圍應為國家職業標準中設有高級工(三級)及以上等級的職業工種。競賽規則要逐步與世界技能大賽要求相銜接,借鑑世界技能大賽先進理念和經驗做法,改進組織模式,科學規範開展。
  第十八條 參賽選手條件
  參賽選手一般應持有中級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或助理級以上職稱的,未取得的,應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單位推薦,相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參賽。
  競賽要與民眾性崗位練兵相結合。參加省級競賽的決賽選手必須經過選拔產生。
  第十九條 競賽裁判員條件 :
  (一)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
  (二)從事本職業工種工作5年以上,並在該職業工種技術、技能方面獲得較高聲譽;
  (三)具有本職業工種技師以上技能等級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原則上年齡應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裁判工作;
  (五)能夠自覺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六)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熟練掌握競賽規則,現場運用準確、得當;
  (七)每一競賽職業工種裁判人數不得少於3人,具體人數由技術工作組提出。
  第二十條 競賽裁判人員的產生
  競賽裁判人員一般應從競賽職業工種的主管行業中,自下而上選擇推薦工程技術人員、職業院校教師和企業具有高級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專家擔任;具有競賽職業工種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以及歷屆競賽成績優異的選手,可優先進入候選裁判庫。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負責推薦裁判候選人員工作,按技術工作組提出的所需裁判人數一倍以上,組建裁判員候選庫,在競賽監督工作組的監督下,隨機抽取競賽裁判員,並報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競賽活動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設定組織命題。採取以實際操作比賽為主的原則,可附加理論知識考試。競賽試卷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相關技術專家命題,也可從職業技能鑑定國家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競賽在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命題時,應明確其各自所占比例。一般情況下,實際操作成績應占總成績的70%以上。競賽命題工作應事先制定命題組織方案,明確命題方式、任務和人員分工,提出安全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決賽前十天,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決賽的時間、地點以及參加各職業工種決賽選手人數等事項,並抄送省財政廳。在比賽期間,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可對比賽項目實際參賽人數、抽籤、評判、成績統計等關鍵環節進行督導。
  第二十三條 競賽成績的評定
  競賽成績由裁判組當場評定。裁判員應嚴格按照評分標準,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定成績。
  第二十四條 競賽處理規定
  裁判員若不能公正評定成績或營私舞弊的,競賽組委會應予取消其裁判資格,並報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備案,今後不得再擔任競賽裁判。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紀律和規則,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比賽、取消成績、禁賽1屆、禁賽2屆等處理。 競賽指導教師、專家、領隊、裁判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競賽進行和結果,造成惡劣影響的,進行通報,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競賽有關人員涉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以競賽名義進行非法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世界技能大賽福建集訓基地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世界技能大賽(以下稱世賽)項目設定,面向全省技工院校、職業院校、企業遴選一批世賽福建集訓基地(以下稱集訓基地),承擔我省參加世賽全國選拔賽選手的集訓備賽工作,科學組織參賽選手開展集訓,有針對性的培養並提高選手參賽水平。 每個項目一般只設立一個集訓基地,集訓基地管理服務期原則為2年一屆(以世賽屆期為準)。
  第二十六條 集訓基地申報單位應具有規範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學有效的訓練計畫;具有能夠滿足競賽項目組織與訓練需要,符合世賽集訓、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的訓練場地、設施設備和工具耗材,具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和健全的後勤服務保障制度;具有能夠對照世賽集訓、國家級等賽事標準提供技術支持的專家團隊。 同等條件下,世賽省級選拔賽成績突出選手的培養單位,優先作為集訓基地的推薦對象。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人社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書、建設實施方案及運行管理制度等材料,組織專家評議論證,將符合條件的單位報省人社廳研究確定。
  第六章 競賽獎補
  第二十八條 省級決賽獎項設定
  競賽成績(理論或操作技能)不合格的不予參評各獎項:
  (一)對省級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第1名選手頒發金牌、第2名選手頒發銀牌、第3名選手頒發銅牌;設定優勝獎,優勝獎原則上不超過參賽選手的20%(最多不超過前10名)。並對上述選手頒發相應獲獎證書。
  (二)省級決賽團體獎項的總量一般不超過參賽團體總數的30%。
  (三)省級一類競賽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前2名的選手,由省人社廳授予“福建省技術能手”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章;省級二類競賽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第1名的選手,由省人社廳授予“福建省技術能手”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章。
  (四)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晉級
  按本辦法進行申報備案發布的競賽活動的參賽選手,對理論和操作技能成績考核均合格的或對於僅設定操作技能考核的競賽項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的,可晉級相應等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並頒發證書。具體如下:
  1.省級一類競賽
  對全省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獲得第1名的選手,可認定為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或本職業工種的最高等級);對獲得第2-10名的選手,可認定為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已具有技師的,可晉升為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
  2.省級二類競賽
  對全省決賽各職業工種競賽獲得第1名的選手,可認定為技師技能等級,已具有技師的,可晉升高級技師技能等級(或本職業工種的最高等級);對獲得第2—10名的選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級的基礎上晉升一級,最高至技師。
  選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項目競賽中只能晉升一次。對上述外其他的理論和操作技能成績考核均合格的參賽選手或對僅設定操作技能考核的競賽項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的參賽選手,可認定相應的高級工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省級一類、二類競賽應嚴格按照高級工標準舉行。
  (五)競賽主辦單位可會同省直相關部門,依據有關管理規定,為獲獎選手申報其他獎勵。
  第二十九條 競賽獎勵
  (一)參賽獲獎選手、專家教練
  1.對代表我省參加世賽獲得金、銀、銅牌和優勝獎的選手,分別按照國家獎勵標準同比例配套獎勵;對代表我省參加世賽未獲獎的選手給予3萬元/人獎勵;上述選手其專家教練按每個項目1:1配套獎勵。
  2.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我省選手,分別給予5萬元/人、4萬元/人、3萬元/人獎勵;對獲得第4-5名的我省選手,分別給予2萬元/人獎勵;對獲得第6-10名的我省選手,分別給予1萬元/人獎勵;上述選手其專家教練按每個項目1:1配套獎勵。
  3.對在由人社部牽頭主辦的國家級一類競賽和專項賽事中獲得各職業工種第1-3名的我省選手分別給予2萬元/人獎勵,對獲得第4-5名的我省選手分別給予1.5萬元/人獎勵,對獲得第6-10名的我省選手分別給予1萬元/人獎勵。
  4. 對在由省人社廳牽頭主辦省級一類競賽中獲得各職業工種第1-3名的選手分別給予1萬元/人獎勵,對獲得第4-5名的選手分別給予0.8萬元/人獎勵,對獲得第6-10名的選手分別給予0.5萬元/人獎勵。
  上述獎勵,不同層級的同一競賽項目,可按各層級競賽分別給予獎勵。 對獲獎選手、專家教練的獎勵,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予以免稅。
  (二)集訓基地獎勵
  對於培養我省選手入選世賽國家集訓隊的集訓基地的所在單位,按每個項目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三十條 競賽項目經費補助
  (一)省級財政對按本辦法備案立項並向社會公布的競賽活動經費按照總額控制,逐項審核的原則,給予適當補助。根據上年度財政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確定補助經費預算。
  (二)競賽結束後,省級財政對省級一類賽按A類、B類、C類三檔分別給予15萬、10萬、5萬元補助。省級二類賽按省級一類賽C類補助,即5萬元。
  
第七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省人社廳組織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人社部牽頭主辦的國家級一類競賽以及由人社部牽頭主辦的其他國家級專項競賽活動選手的差旅費,按《福建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由省級財政給予資助。
  第三十二條 參賽獲獎選手、專家教練及集訓基地的獎勵申報,應在所參加競賽項目活動結束後(以各競賽項目結果通知時間為準)半年之內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提出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競賽項目經費補助,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半年匯總審核補助的競賽活動,每年的7月份審核上半年競賽項目,第二年的1月份審核下半年競賽項目,逾期不予審核撥補。
  第三十四條 符合省級財政獎勵補助的單位、個人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經費(獎勵)申請表;
  (二)舉辦(參加)相關競賽活動的檔案;
  (三)相關費用憑證複印件(蓋章)確認。
  第三十五條 經費使用範圍與標準
  (一)集訓基地獎勵主要用於集訓基地的設備、工量具購置,設施設備維修維護、集訓耗材等費用,集訓指導老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改造,集訓成果轉化及資料翻譯等有關費用。
  (二)省級競賽項目補助經費主要用於由省人社廳統一公布的省級競賽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競賽基礎能力建設、賽務組織與實施保障等。
  各項經費開支標準參照省級有關規定執行。上述經費使用應嚴格按照《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競賽獎勵和競賽項目補助等資金在省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由省人社廳負責按規定審核,並將資金撥付至符合條件的對象。
  第三十七條 競賽承辦單位和獲獎集訓基地所在單位要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工作,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人社、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補助資金按“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嚴禁造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行為,對虛報、套取競賽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追回財政補助資金,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嚴重違紀違規的,移送監察機關立案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加大競賽工作宣傳推廣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堅持以賽促訓、以賽促建,引導廣大勞動者積極參加技能競賽,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良好社會氛圍。牽頭主、承辦單位應建立競賽檔案,記錄、收集、保存好登記表、花名冊、成績單等與競賽相關的各項原始資料。競賽結束後40天內向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公室報送競賽結果和有關競賽的總結材料。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福建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閩人社發﹝2014﹞11號)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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