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校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管理辦法

《福建省高校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管理辦法》是福建省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加強對我省高校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的組織管理,達到“以賽促教、以賽促學”的目標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高校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4日
  • 制定單位:福建省教育廳
發布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過程

2023年3月24日,福建省教育廳向各高等學校印發了《福建省高校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管理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加強對我省高校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以下簡稱“競賽”)的組織管理,達到“以賽促教、以賽促學”的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競賽,是指由省教育廳主辦、高校承辦,在校大學生參加的與學科專業緊密相關的競賽活動,包括全國性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省級選拔賽以及符合我省高校人才培養需要而設定的相關學科專業競賽等。
第三條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教育性、科學性的辦賽宗旨,秉持公正、公平、公開的管理原則,不斷擴大宣傳、提高辦賽水平,吸引更多大學生參與競賽活動。
第二章 競賽設定
第四條 競賽應圍繞重大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問題,以及我省優勢特色學科專業、新興交叉學科專業、套用學科專業等設定。原則上不以單一實踐環節、課程內容或技能項目作為競賽的主要內容,同一學科專業不重複設定名稱、內容、參賽對象相同或相似的競賽。
第五條 競賽根據參賽對象不同,可設定研究生組、本科生組、專科生組等組別。同一競賽可設定多個組別,也可只設定研究生組或本科生組。原則上,福建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已設定相同或相似賽項的,競賽不設定專科組。
第六條 競賽名稱應充分體現賽事主題及競賽內容,原則上以“年份+競賽名稱”作為當年度公布的競賽名稱,不得以企業或行業協會等名稱對競賽進行冠名。
第三章 競賽申報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為我省高校,所申報競賽相關的學科專業應為省級及以上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或“雙一流”、一流套用型建設高校主幹學科。申報研究生類競賽應具有競賽相關學科的碩士學位授權點。
第八條 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競賽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競賽申報材料,包括申報函、賽項承辦申請表、賽項規程、賽事組織方案等。
第九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從競賽規模、覆蓋面、必要性、可行性和辦賽條件等方面,確定競賽設定和承辦單位。確定為承辦單位的,原則上可連續承辦三年,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我廳備案。
第四章 競賽管理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競賽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承辦單位應組建競賽組委會,負責競賽組織和實施。競賽組委會由承辦單位校領導擔任主任委員,有關高校專家和負責人、相關行業企業代表組成,承辦單位人員不超過組委會成員總人數的30%。組委會秘書處設在承辦高校教務處、研究生院(處)等教學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要制定競賽實施方案、評審規則及標準,並連同比賽通知、獎項設定、獲獎證書模板等相關材料在比賽開始前30日內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公布。
第十二條 競賽結果必須經評審產生。評審過程由組委會組織、評審專家組執行。評審專家組由組委會負責遴選。每項競賽的評審專家組人數不得少於7人,原則上每所高校參評專家人數不超過評審專家組總人數的20%。評審過程需遵循迴避原則,嚴格按照評審規則及標準執行,並保存評審過程的原始材料。
第十三條 原則上每個競賽各組別參賽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每個參賽項目指導教師不超過2名。競賽按組別分別設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其中一等獎不超過參賽項目總數的5%、二等獎不超過參賽項目總數10%、三等獎不超過參賽項目總數20%。如省賽所對應國賽有相應獎項及指導教師數量設定要求,可按要求另行設定。
第十四條 競賽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在15日內將競賽結果在承辦單位或賽事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競賽結果及書面總結材料報省教育廳。競賽結果由省教育廳發文公布,競賽獲獎證書由競賽組委會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 競賽名稱變更、承辦單位及組織形式調整、獎項設定、章程修訂等重大事項變更,承辦單位需報請省教育廳同意。因客觀條件變化及其他有關事宜調整,導致競賽不能繼續舉辦,需報省教育廳同意後,方可暫停或中止當年度比賽。
第五章 競賽監管
第十六條 競賽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每年動態調整一次。調整結果由省教育廳發文公布。未經省教育廳備案和同意,各高校原則上不得組織大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福建省”“福建”“全省”等字樣面向在校大學生的全省性學科專業競賽活動。
第十七條 競賽項目經費由承辦單位自籌。競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收費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軟體等。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在競賽組織過程中存在違反本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省教育廳將撤銷其承辦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參賽者在參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撤銷其參賽資格及獲獎證書,並通報所在單位(學校),由所在單位(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2017年12月26日印發的《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提高省級大學生學科技能競賽質量的通知》(閩教高〔2017〕4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競賽設定、競賽申報、競賽管理、競賽監管、附則等部分,最突出的改變是強化統籌,將原大學生學科技能競賽和研究生學科競賽整合為大學生學科專業競賽,面向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統一部署、統一組織。
在競賽設定上,《管理辦法》明確,競賽應圍繞重大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問題,以及我省優勢特色學科專業、新興交叉學科專業、套用學科專業等方面設定;《管理辦法》明確,競賽不得以企業或行業協會對競賽進行冠名。在競賽申報上,《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申報競賽的學科專業應為省級及以上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或“雙一流”、一流套用型建設高校主幹學科。申報研究生類競賽應具有競賽相關學科的碩士學位授權點。
《管理辦法》在競賽設定與申報上作進一步明確的規定,目的是圍繞《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發展規劃(2021—2030年)》和福建省第二輪“雙一流”建設方案,充分發揮競賽對我省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支撐作用,服務我省高等教育高質量創新驅動發展。
此外,在競賽管理上,《管理辦法》明確承辦單位應制定競賽實施方案、評審規則及標準等,並對競賽組委會、評審專家組等人員構成作出統一要求。對賽事規模、獎項設定進行規範,明確要求每個競賽各組別參賽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獲獎數量分別不超過參賽項目總數的5%、10%、20%。在競賽監管上,《管理辦法》明確,競賽將採用清單制管理,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競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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