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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建立健全我市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機制,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廣東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或特定職業(工種)技能要求,根據社會經濟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結合生產和服務工作實際,有組織開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的競技比賽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參與主辦及統籌管理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賽為引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以下簡稱全國技能大賽)為龍頭、省市技能競賽為主體、行業企業及院校職業技能競賽為基礎的全市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藝的平台。
第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要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以賽促學、以賽促培、以賽促訓,突出職業技能水平比拼,推動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條 鼓勵搭建多層次技能競賽人才培養平台,建立校企合作培養制度,積極推動技能競賽工作與對外交流活動相結合,完善競賽人才專業化培養和發展機制,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能人才,為廣州市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七條 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應服務國家、省、市戰略部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堅持創新引領、公平公正、高效節儉、綠色安全的原則,提升競賽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競賽政策制定、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具體包括:
(一)根據國家、省、市部署要求及全市產業發展需求制定職業技能競賽政策;
(二)編制公布全市年度競賽計畫和方案,遴選競賽承辦單位、市集訓基地;
(三)制定競賽獎補計畫,加強競賽獎補經費監督管理;
(四)監督檢查競賽實施過程,評估競賽實施效果,組織開展表揚獎勵活動;
(五)負責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基地的申報受理、推薦工作。各職能部門與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分工事項負責與競賽相關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 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負責競賽具體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等工作。具體包括:
(一)各有關單位申報競賽計畫和方案、競賽承辦單位遴選、市集訓基地遴選等材料的收集匯總和初步把關;
(二)根據年度計畫匡算競賽年度獎補經費預算,按財政要求納入年度預算申報,並承擔競賽獎補項目受理和獎補資金撥付工作;
(三)建設競賽技術專家、教練員、裁判員隊伍;
(四)具體管理技術資料庫及試題庫、技術專家庫;
(五)辦理獲獎選手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以及市一類競賽的獎金、獎牌、獲獎證書發放等事項。
第十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在管轄區域範圍內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時可參照上述條款確定職責分工。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競賽分為國家和省級競賽、市級競賽等兩個類別。
(一)國家和省級競賽的參賽、辦賽要求按競賽主辦單位有關檔案落實。
(二)市級競賽分為市級一類競賽和市級二類競賽。
市級一類競賽主要包括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或承辦的廣州市選拔賽、市級跨行業(系統)競賽以及廣州市產業人員職業技能競賽等。
市級二類競賽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市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牽頭組織的單一行業全市性競賽、各區人民政府及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的行政區域性競賽。主要包括行業、企業結合廣州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開展的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各區舉辦區域性職業技能競賽。可冠以“××年廣州市(××區/××行業或系統)××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名稱。
市級競賽的主辦單位可指定符合條件的單位具體承辦。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技能競賽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相應的組織機構,具備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備辦賽必要的經費、設施設備、場地和評定成績所需的檢測手段;
(四)有完善的競賽組織實施方案、競賽規則、技術規程;
(五)配備熟悉技能競賽職業(工種)的管理人員和符合相關要求的專家隊伍及專業技術技能人員;
(六)有完善的賽務、安全、環保、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實行年度計畫制度。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遴選賽事安排和項目設定,公布職業技能競賽年度計畫。
競賽主辦單位要落實辦賽主體責任,納入年度計畫的競賽原則上應在當年舉辦,逾期自動失效;要控制競賽頻次,同一機構舉辦的行業競賽相同職業(工種)的項目原則上隔年舉辦一次。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競賽年度計畫公布後,主辦單位不得隨意取消、變更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取消、變更競賽活動,主辦單位應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主辦單位對競賽全過程履行主體責任。主辦單位可根據實際遴選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負責賽事籌備、實施及各項保障工作。協辦單位為職業技能競賽提供場地、技術、物資、人員等支持。
第十六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牽頭成立賽事組織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定綜合協調、技術、賽務、宣傳、監督、仲裁、贊助、安全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的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協同合作。
承辦單位應牽頭成立賽事執行委員會,負責競賽的具體組織實施。大賽結束後,賽事組織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職能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競賽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制定競賽組織工作方案,印發職業技能競賽通知,部署推動競賽整體工作;
(二)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命制試題;
(三)配備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
(四)配備裁判人員、技術人員和賽務保障人員等;
(五)落實醫療、衛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關措施。
第十八條 競賽各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市安全、衛生防疫以及賽項職業安全等要求,嚴格做好賽事實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項工作,確保競賽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賽事特點,明確參賽選手報名條件,不得限制報名人數;可根據競賽項目的競賽標準和設備、設施以及組織實施特點,通過初賽、複賽等形式,選拔產生參加決賽階段的選手。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流程應包括開幕式、競賽實施、閉幕式等工作環節。鼓勵大賽同期開展技能展示、絕技展演、論壇研討等配套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安排賽事直播、雲端觀賽,擴寬社會公眾參與渠道。
第五章 技術保障
第二十一條 全市性職業技能競賽原則上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和命制試題。無對應標準及規範的,原則上不納入市級職業技能競賽計畫。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試題原則上包括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總成績由兩部分成績加權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績權重原則上不低於70%。可不單獨設定理論知識考試,但需將其融入操作技能中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競賽設施設備要保證通用性,充分考慮城市發展狀況和組織辦賽實際情況,滿足技術檔案中對參賽選手技術技能要點考查的需要。
需通過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競賽成績的競賽項目,應按檢測專業要求設定專門檢測場地,配備滿足檢測技術要求設備,組織落實專業檢測機構開展檢測。
第六章 集訓基地
第二十四條 結合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基地的申報要求,本市企事業單位、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社會組織有申報意願的,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報材料後,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評估等方式,從申報單位中擇優向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申報當屆世賽項目的中國集訓基地,並認定一批當屆世賽項目的廣州集訓基地。原則上,每個參賽項目只建設一個集訓基地。
第七章 表揚獎補
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實施表揚、獎勵和補助制度。對在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秀名次的選手、技術指導專家以及在競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有關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實施方案給予表揚獎勵。
世界技能大賽、國家職業技能大賽、全省職業技能大賽等職業技能競賽獎金中用於在編在職人員的獎勵部分,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並進行績效工資總量申報,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基數調控。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牌、銀牌、銅牌和優勝獎的我市選手,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安排獎金獎勵;市屬機構屬於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基地的,對該基地及其技術指導專家組給予相應獎勵。屬於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基地的市屬機構,其培養指導廣州選手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牌、銀牌、銅牌和優勝獎的,該基地聘請的市外國家項目技術指導專家(每項目不超過2名),納入表揚獎勵範圍。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職業技能大賽金牌、銀牌、銅牌和優勝獎的我市選手,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安排獎金獎勵,對相應技術指導專家組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金牌選手按相關規定,優先推薦參評“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廣東青年五四獎章”“廣東省三八紅旗手”以及有關市級榮譽稱號等各級各類表彰獎勵,由相關部門核准後頒發相應證書和獎章。
第三十條 對廣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各競賽賽項可設定金、銀、銅牌或一、二、三等獎,原則上金牌1人(隊)、銀牌1人(隊)、銅牌1人(隊)或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對未獲得上述獎項但在參賽總人數50%以內的選手可頒發優勝獎。參賽人數過少的特色賽項的設獎比例可據實適當核減。
第三十一條 對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三級/高級工以上為競賽標準,納入市級職業技能競賽計畫的,職工參賽選手決賽人數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市一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4名(團體賽前2名)、市二類競賽(含未納入市一類計畫的國家級賽事的市選拔賽,下同)各職業(工種)前2名(團體賽前1名);職工參賽選手決賽人數在40-59人之間的市一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2名(團體賽前1名)、市二類競賽各職業(工種)第1名;職工參賽選手決賽人數在20-39人之間的市一類、市二類競賽各職業(工種)第1名,經核准後,授予“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頒發證書。稱號不重複授予。
舉辦中級(含中級)以下職業標準的競賽,不授予“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
第三十二條 對納入年度職業技能競賽計畫的,獲得競賽優勝獎及以上名次的選手,其競賽項目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工種)對應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同職業(工種)、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重複頒發。
第三十三條 對原已取得對應職業(工種)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同時因參加競賽獲授予“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的選手,可給予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晉升。
選手在同一年度參加同一級別、同一職業(工種)的競賽,不能連續晉升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
第三十四條 對集訓基地、承辦單位承辦廣州市一類競賽、廣東省一類競賽、全國技能大賽、世界技能大賽的選拔、集訓和參賽支出費用的,按照以下情形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一)根據競賽項目的數量,對成為世賽項目市、省、國家級的基地,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二)廣州市選手參加全國技能大賽、世界技能大賽,根據選手參賽項目的數量,對選手輸出單位給予適當的參賽經費補助。
競賽補助經費納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 舉辦競賽應當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各級競賽不得向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
政府部門、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社會力量共同為競賽舉辦提供資金保障。對承辦的國家、省、市重點賽事或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及協辦賽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由省、市、區財政安排用於職業技能競賽的資金中給予補助,用於競賽實施、設備耗材補助、集訓和獎金等工作開支。鼓勵在不影響競賽公平公正的情況下,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社會贊助工作。
第三十六條 競賽獎勵經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申請項目資金支持。各集訓基地、承辦單位除用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補助的經費外,還應積極以自籌、社會資助等多種方式籌集競賽經費,以保障各項競賽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七條 競賽補助經費可按規定用於競賽所需的設施設備、儀器耗材購置及租賃、競賽場地改造、專家教練裁判聘請、賽事管理人員工作補貼、教練選手生活補助、集訓拉練、賽事組織實施、獎金及與賽事相關的其他開支。同一承辦單位承擔多個項目選拔、集訓的,工作經費可統籌使用,年度內結餘部分可用於職業技能競賽相關工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競賽的監督管理實行行政部門監管,倡導企業、行業自律管理,分級分類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在職業技能競賽賽前或賽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九條 競賽要嚴格遵守組織紀律,賽中出現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營私舞弊、成績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對競賽結果不予認定,並由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專家、裁判、仲裁監督、指導老師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規程,或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的,終止比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
第四十條 加強對集訓基地、承辦單位等部門的辦賽經費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被取消或調整獎牌的獲獎選手,應當追回或調整相關獎勵獎金。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應當追回已發放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述及各類職業技能競賽開展過程中如需通過政府採購渠道採購服務或貨物的,應按政府採購辦法有關要求進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省對職業技能競賽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