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任何問題和建議,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7月22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為規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工作,保障培訓資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1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5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項目
(一)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1.補貼對象:具有我省戶籍或在我省就業的勞動者(含在粵就業的外省來粵務工人員、港澳台人員),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勞動者應年滿16周歲,其中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勞動者應具有我省戶籍,或者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在我省進行失業登記。
2.適用條件:勞動者自學或自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後,參加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備案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取得《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指導)標準目錄》範圍內相應證書。
3.補貼標準:按照《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指導)標準目錄》確定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勞動者獲得當地發布的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範圍內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以上證書的,補貼標準可最高上浮30%,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市自行確定。
4.申領期限: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
5.補貼申領:勞動者在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上,向戶籍地、參保地或者就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報信息並上傳相關材料。
6.勞動者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已享受同一職業(工種)高等級證書補貼的,不再享受該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補貼。
7.用人單位自主評價發放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適用本項目。
(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開展新型學徒制(含學生學徒制、技培生)培訓的企業。
2.適用以下條件:
①按照粵人社規〔2022〕4號文要求,企業按規定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新型學徒制項目,規範實施培訓,學徒經評價考核合格的;
②企業按規定申報確定為產業技能生態鏈企業(含鏈主單位、生態企業),開展學生學徒制、技培生培訓,規範實施培訓,學徒經評價考核合格的。
3.補貼標準:企業新型學徒制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標準予以補貼;勞動者獲得當地發布的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範圍內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以上證書的,補貼標準最高可上浮30%,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地市自行確定。學生學徒制按照粵人社規〔2022〕26號規定,統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標準予以補貼。
4.補貼申領。企業應在開展培訓前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已備案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項目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確定。產業技能生態鏈企業各自組織開展學生學徒制、技培生培訓的,由實施企業申領補貼;技能生態鏈企業委託鏈主單位牽頭統一組織開展學生學徒培訓,由鏈主單位與學徒簽訂培養協定的,可由鏈主單位申領補貼。產業技能生態鏈企業在學生學徒、技培生學徒經備案審核列入學徒培訓計畫後1個月,可向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預支不超過30%的補貼資金。備案企業在培訓開班後3個月內,可向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申請預支累計不超過50%的補貼資金。企業完成全部培訓任務和考核評價後,應於培訓期滿1年內,按照考核評價合格人數向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剩餘資金。具體實施程式參照粵人社規〔2022〕4號文有關規定。
5.職工參加新型學徒制培訓期間,不得同時備案參加項目制培訓。
(三)項目制培訓補貼
1.項目範圍:
①新職業、數字技能等新興職業(工種)或培訓項目;
②我省戰略性產業、重點產業、支柱產業、特色產業領域急需職業(工種)或培訓項目;
③“粵菜師傅”“南粵家政”“鄉村工匠”“農村電商”等重大工程領域職業(工種)或培訓項目;
④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等;
2.項目徵集和確定。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資金預算計畫內,經綜合考慮培訓資金預算、當地產業需求等因素,遴選確定本地培訓項目、培訓規模,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同意後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可公開徵集遴選全省實施的培訓項目。
3.補貼對象:承訓單位
4.培訓對象:具有我省戶籍或在我省就業的具有培訓需求的勞動者(含在粵就業的外省來粵務工人員、港澳台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脫貧人口及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適用時間為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軍人、余刑24個月內的在粵服刑人員和強制戒毒人員,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非畢業年度全日制在校學生、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勞動者應年滿16周歲,其中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勞動者應具有我省戶籍,或者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在我省進行失業登記。
5.適用條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承訓單位,為培訓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按計畫完成培訓,培訓對象經考核評價合格後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
6.補貼標準:培訓項目根據培訓考核合格人數,按每人不超過800元的標準計算補貼總額,對承訓單位予以補助,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培訓項目情況確定;如培訓合格人員獲得《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指導)標準目錄》內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可按規定申領更高標準培訓補貼的,可根據獲證人數,按更高標準計算補貼總額補助承訓單位。
7.申領期限: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
8.補貼的申領。
①確定承訓機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條件公開、公平競爭、擇優遴選”原則確定承訓單位。承訓單位遴選應經量化標準評審、集體決策、社會公示等規範程式,遴選後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確定。承訓單位範圍包括在我省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行業協會、職業培訓機構等,並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教育部門或人社部門頒發的相關職業(工種)辦學許可證,或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中規定的業務範圍包含人才培養、培訓、業務培訓、教育諮詢、人力資源服務等內容,或建設有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產業就業培訓基地、省級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等;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具有能夠承擔相應培訓任務的理論課或實操課師資、設施設備及場地資源;具備較為完善的組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包括培訓服務管理、培訓學員管理、培訓師資管理、培訓檔案管理等制度管理體系。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採購優質的項目制培訓服務。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信譽度高、教學質量好、培訓後就業情況較好的培訓機構傾斜;對承訓期間存在嚴重違規違紀或培訓質量較差的機構應及時予以清退。殘疾人、余刑24個月內的在粵服刑人員和強制戒毒人員等特殊群體培訓,由地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培訓承訓單位。
②組織開展培訓。承訓單位按照培訓計畫實施培訓項目。承訓單位應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在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備案,填寫培訓基本信息,上傳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計畫、授課教師等信息,開展線上培訓的還需錄入相關線上培訓平台名稱、培訓課程和資源、培訓課時。培訓結束後由人社部門進行考核驗收或人社部門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考核評價,經考核合格的,發放相應證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相應驗收標準。
③申領補貼。承訓單位在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上按要求填報相應信息並上傳材料,包括補貼人員信息、培訓機構信息、評價機構信息、培訓考核情況資料、誠信承諾書等。對於在粵服刑人員、強制戒毒人員等特殊群體培訓無法提供視頻等資料的,由主管單位出具相應證明。
9.支持採取發放職業培訓券(以下簡稱培訓券)方式開展項目制培訓。各地可依據計畫培訓人次,面向目標人群發放培訓券。個人可憑培訓券抵扣相應培訓費用,培訓機構可憑培訓券統一申領相應補貼。
(四)創業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確認)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或特色創業實訓承辦機構。
2.培訓對象: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願望的城鄉勞動者(含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港澳台人員),上述人員應年滿16周歲,其中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3.適用條件:上述培訓對象參加免費創業培訓後取得相應創業培訓(實訓)合格證書。
4.補貼標準:創業意識培訓(GYB),每人最高可補貼300元;創辦企業培訓(SYB),每人最高可補貼1200元;網路創業培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000元;特色創業實訓每人最高可補貼2800元。每種類型的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創業意識培訓(GYB)外的其他類型補貼,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5.申領期限: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
6.申領流程: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確認)並經省人力資社會保障廳備案確定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或特色創業實訓承辦機構在廣東創業培訓質量監控信息系統申請開班,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開班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培訓機構按照申報信息開展創業培訓。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上傳相關培訓台賬,在培訓結束後向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培訓過程驗收申請和考核申請,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收合格後安排考務人員進行考核,並對考核通過的學員發放合格證書。培訓機構登入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相應模組填報相應的信息,向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7.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確定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特色創業實訓承辦機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確定。
(五)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1.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用人單位)。
2.適用條件:
①評價機構在省、市人社部門作為職業技能評價機構用人單位備案,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納入當地補貼性職業技能評價機構目錄;
②評價機構按規定對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開展自主評價;
③勞動者考核評價合格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3.補貼標準:按照考核評價合格獲得證書的人數,按初級工和中級工每人200元、高級工每人280元、技師和高級技師每人350元、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4.申領期限: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
5.申領流程:評價機構規範完成考核評價並將證書數據上傳國網後,登入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向補貼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並填報相應信息。
6.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按照“誰評價、誰申領”的方式申請,符合條件的,評價補貼資金可直接撥付給評價機構或所在企業法人主體銀行賬戶。在校生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按照粵人社規〔2021〕12號文規定執行,不適用本項目補貼。
7.勞動者同一職業同一等級只享受一次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已享受該職業高等級評價補貼的,不再享受低等級評價補貼。
(六)生活費(含交通費,下同)補貼
1.補貼對象:參加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的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畢業2年內“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鄉低保家庭學員。
2.適用條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符合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條件的。
3.補貼標準:每人每次500元。
4.申領期限: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隨相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一併申請發放,不可單獨申領。
5.補貼申領。勞動者在系統申報培訓補貼時一併填報相應信息。參加承訓單位組織免費培訓的,其生活費補貼由承訓單位代為申請,補貼直接發放至其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指定本人銀行賬戶)。
6.系統應進行即時比對,對在申領培訓補貼時同時符合生活費補貼申領條件予以告知,對告知符合生活費補貼申領條件後未申請該項補貼,視為放棄此項補貼申領。
7.同一勞動者一年內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培訓補貼審核與撥付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個人或單位的補貼申請後,按規定審核資料,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有效甄別,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審核中難以確認的信息可要求申請者予以配合協助。
(二)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或政府公共服務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辦部門要開展調查並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取消補貼資格,並及時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核實異議事項與事實不符且不影響補貼發放的,應於4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支付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指定銀行賬戶,優先發放至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實際確定。
(三)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從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列支;創業培訓補貼從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列支。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中符合參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優先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他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解決。
(四)同一勞動者一年內(自然年度),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新型學徒制培訓(含學生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計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領和重複享受。同一職業(工種)且同一等級證書已申領參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得再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同一職業(工種)且同一等級證書已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之一的,不得再申領參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
(五)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堅持先申請先受理髮放原則。各地要根據資金收支情況審核職業培訓、評價考核、創業培訓開班申請;要加強工作統籌,確保培訓工作和補貼申領有序開展,避免因資金缺口導致培訓補貼政策無法及時足額兌現風險。
(六)各級人社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培訓項目、各項培訓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培訓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公民身份號碼,可適當隱藏或遮擋公民身份號碼的部分數字)、補貼項目、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各級人社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確需公開的,需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
三、培訓管理要求
(一)建立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目錄製度。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公布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評價機構及培訓項目目錄。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真實性、完備性審核制度,實行開班審核、過程檢查和結業審核。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實施培訓的企業、培訓機構管理,對於首次開展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的要進行實地檢查;對於已開班培訓的企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期間要進行隨機現場抽查,並建立相應檢查監管檔案。
(三)各類培訓主體應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各類機構在開辦涉及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時應及時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鼓勵各類培訓主體通過電子社保卡職業培訓券進行培訓打卡簽到,建立移動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和指紋、人臉識別考勤系統,並可實現培訓過程的實時監控和錄像。各培訓機構在實施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時,不得自行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培訓,補貼申領個人或單位不得自行約定將一定比例的培訓補貼支付給未參與培訓或未實施培訓的第三方。
(四)各類培訓主體應強化培訓質量。根據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等級水平等規範合理確定職業(工種)的培訓學時,按照培訓大綱、培訓計畫要求規範教學管理,最佳化培訓內容、培訓方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參培學員的管理和考核,實行培訓學員簽到制,對上課學時達不到備案確定學時的70%的學員不得安排結業考核。
(五)支持企業、培訓機構採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方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理論知識、通用職業素質、安全意識、質量意識、工匠精神、疫病防治與衛生健康等綜合性內容以及仿真模擬、技能視頻演示、數字技能等可開展線上培訓,原則上線上培訓學時數應不超過總學時數的50%。線上培訓平台須具備學員實名註冊、簽到、學習、測試的功能,且學習過程可記錄、可統計、可查詢、可追溯功能。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方式、平台、課程、資源、學時等應納入培訓備案內容,相應學習記錄記入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所含學時範疇。經省市協同遴選備案的“產教評”技能生態鏈企業依託具有上述功能且能記錄、核查培訓考核評價過程真實性的信息化系統開展線上技能培訓的,其學時可計入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學時範疇。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使用的線上培訓平台,須經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遴選推薦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和管理。各相關線上培訓平台,可按照省職業技能培訓實名制監管平台和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共享要求,與信息系統對接,實現學員身份信息、培訓項目及課程信息、培訓過程信息等數據傳輸。
(六)企業、培訓機構應按班次整理歸檔培訓檔案和教學檔案。檔案資料的存放必須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培訓檔案包括學員登記表、所獲證書複印件(或記錄)、學員考勤表(簽到表)、培訓視頻和照片、學員考試資料等。教學檔案包括培訓計畫、培訓大綱、課程安排、辦班備案登記表、授課教師名冊等。
四、其他事項
(一)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製度。根據全省重點產業發展、各地市培訓工種(項目)需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年底前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和標準,可在當年第2-3季度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能人才供需狀況進行一次動態調整。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目錄》範圍內確定當地補貼項目。可按年度公布急需緊缺職業工種,補貼標準適當上調,最高不超過30%。各地公布的急需緊缺目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鼓勵面向所有參加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的勞動者發放培訓券。各地人社部門通過全國社會保障卡服務平台實名制發放培訓券,勞動者可通過電子社保卡APP、廣東人社APP、電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式、電子社保卡支付寶小程式等電子社保卡應用程式客戶端查詢並領取培訓券。勞動者到培訓實施機構報名培訓時,應向培訓實施機構出示培訓券,培訓實施機構使用電子社保卡應用程式客戶端讀取驗證培訓券相關信息,並在相關業務系統上登記對應信息。培訓實施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時,應按規定使用培訓券簽到功能進行培訓簽到。培訓完成後,培訓實施機構申領補貼時,應按相應培訓項目補貼申領要求提交申領資料,並增加學員培訓券信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相應培訓項目審核補貼申領資料,同時核驗培訓券的有效性,並按培訓券用券模式核准實際應發補貼金額。培訓補貼資金審核通過後,按相應培訓項目資金撥付程式發放相應補貼。培訓券在完成補貼發放後將按規定自動完成結算核銷。勞動者領取培訓券後,未在有效期內使用的,培訓券將按規定自動作廢。
(三)勞動者的身份認定以勞動者申領補貼時的身份為準。參加培訓時符合申領條件、但申請補貼時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審核發放相應補貼。
(四)申請補貼的個人或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應由經過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用人單位、院校、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等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依規範頒發;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應由我省核發。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訓重點。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立足服務鄉村振興、製造強省等戰略需求,圍繞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等高質量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要以壯大技能人才隊伍規模、最佳化技能人才結構為目標,突出技能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評價認定,引導勞動者完成職業技能培訓後參加職業技能評價。要加強新職業、新技能培訓,推動企業大力培育產業“新工匠”。
(二)統籌規範使用資金。各地要統籌用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等,落實各項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要強化資金使用安全,市、縣(市、區)人社部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審核和撥付培訓補貼資金。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資金髮放台賬。要切實履行申請材料審核職責,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及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騙取套取資金等行為。
(三)強化資金風險防控。各地要做好培訓資金的巨觀調控,統籌用好培訓資金,根據培訓資金總量,有計畫地開展培訓,嚴防出現資金缺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培訓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定期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培訓機構培訓真實性、有效性檢查等,系統梳理、細化和動態調整風險點,最佳化業務流程,抓好風險隱患防控、排查和漏洞堵塞。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抽查,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四)企業、培訓機構以及勞動者申領各項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應實事求是,所填報的信息真實有效,不得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對於弄虛作假非法獲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的,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58條規定處理,由補貼發放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追回相應款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經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文書認定的違規獲取補貼資金的個人、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或承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對違規申報、領用補貼的單位和個人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對於錯發、多發的補貼,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補貼追回操作辦法,依法採取有效措施追回資金,申領機構及個人應積極配合退回。加強證書質量監管,對有關單位違規發放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採取措施及時處理,撤銷已核發證書,追回相應補貼資金;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履責不力的,應追究相關責任。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信息化建設。在全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系統的基礎上,省統一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實名制監管平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推進職業技能培訓、評價、補貼申領等信息化系統的套用。按照“凡補必進、不進不補”原則,各項培訓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及相關資料、數據的統計等,主要依託信息化系統完成。對能依託信息系統或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數據比對,按規定對申請單位或個人的補貼申領信息、資料、證書真實性等進行比對,防止將不符合條件對象納入補貼範圍。
各納入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統開展培訓備案、培訓過程管理、補貼申領等業務。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管理部門應通過數據比對、提取疑點數據分析等手段,採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方式,加強對申請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核查,實現常態化的信息化監管。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和資金追回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設立補貼項目擴大專賬資金開支範圍,截留、擠占、挪用專賬資金,套取騙取、虛報冒領、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使用完畢,不再受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貼申領申請。對檔案實施之前,已按照粵人社規〔2019〕18號要求備案開班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取得相應證書的,按18號文申領列支相關補貼,不適用本辦法,並按原檔案規定有效時限即2024年5月31日前辦結相關業務。對檔案實施之前,已完成開班審核的創業培訓或取得合格證書的,按照粵人社規〔2021〕12號文規定申領列支創業培訓補貼。對已按照粵人社規〔2022〕4號要求開展的新型學徒制培訓項目,可按本辦法列支補貼資金。《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3號)、《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各職業(工種)及專項職業能力補貼(指導)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6號)及相關補貼標準檔案等一併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