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辦法

《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辦法》是2019年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辦法
  • 文  號:穗殘聯規字〔2019〕4 號
  • 實施日期:2019年09月0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助本市殘疾人就業與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上崗就業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扶助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持廣州市各區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或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的殘疾人。
第二章 就業與創業扶持
第三條 用人單位在招考或者錄用工作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落實“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政策。
第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一)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殘疾員工占在職員工的25%以上且不少於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補貼),對該單位為殘疾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單位繳費部分予以補貼,補貼標準參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的下限。
(二)用人單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應屆殘疾大學生(大專及以上學歷)上崗就業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上崗就業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申請一次性崗位補貼。該崗位補貼由單位統籌使用,用於改善本單位殘疾人就業環境(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等)。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就業環境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等一次性資金資助。
(一)對安排10至30名殘疾人,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殘疾人占殘疾員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不高於10萬元資金資助。
(二)對安排31至50名殘疾人,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殘疾人占殘疾員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不高於20萬元資金資助。
(三)對安排超過50名殘疾人,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殘疾人占殘疾員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不高於30萬元資金資助。
同一用人單位自第一次申請時起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此項資金資助。
第六條 加大殘疾人自主創業的扶持力度。
(一)創業資金。對1至2名殘疾人自主經營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正常經營半年以上且已購買社會保險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資金資助;對殘疾人自主創業且帶動3名以上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正常經營半年以上且已購買社會保險的,給予一性次5萬元資金資助。
同一殘疾人創辦一個以上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一個以上的),只按一個企業標準給予資助。
已享受啟動資金資助的,三年內不得重複獲得該項資助。
(二)社會保險補貼。對已辦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殘疾人業主或者個體工商戶殘疾人雇員,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額的下限給予補貼,該補貼直接發放至用人單位。
前款所列人員如已享受其它社會保險補貼,則不能再申請。
第七條 加大農村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力度。
經市、區殘聯、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認定,給予從事規模種養(殖)業的農村殘疾人專項扶持資金。
對種養(殖)面積10至50畝以下,或者年養禽500至2000羽以下,或者養畜30至50頭以下,或者農產品加工產值10至3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
對種養(殖)面積51至100畝,或者年養禽2001至3000羽,或者養畜51至100頭,或者年農產品加工產值31至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
對種養(殖)面積超過100畝,或者年養禽超過3000羽,或者養畜超過100頭,或者年農產品加工產值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情況外,上述專項扶持資金三年內不得重複獲取。
第三章 就業培訓幫助
第八條 由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殘疾人就業實訓基地,通過實訓基地幫助困難殘疾人實現就業。
就業實訓基地的基本標準為:每年安排不少於10個就業實訓崗位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10人以上;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殘疾人員工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依託實訓基地每年開展實名制培訓殘疾人50人以上且培訓時間不低於兩個月、培訓後就業率不低於35%的,可申請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貼(此項資金僅用於場地無障礙環境改造、經營項目拓展、生產資料及設備投入等,該項補貼不得用於發放員工工資和福利)。
第九條 加大殘疾人職業培訓的工作力度。
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創業培訓、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和職業適應性訓練等培訓的,按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十條 同一殘疾人一個年度內最多享受免費培訓兩次、培訓補貼一次。
補貼按年度內首次培訓的實際出勤天數予以計發。標準如下:
(一)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培訓期間每人每天補貼30元。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0天(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和職業適應性訓練除外)。
(二)委託用人單位開展崗位培訓、需安排師傅帶徒弟進行崗位實訓的,按帶徒天數,給予帶徒師傅每天50元的補貼。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0天。
(三)在技能培訓、崗位培訓、職業訓練中,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在越秀、天河、荔灣、海珠、白雲區域的,給予服務提供者每天50元的補貼;在廣州市上述5個區域外的,給予服務提供者每天80元的補貼。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0天。
(四)在創業培訓或者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後,需專業機構安排技術人員定期上門進行技術指導的,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的機構,給每月每戶100元的標準給予服務費補貼(專業機構須提供每月每戶不少於兩次的上門服務)。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
(五)就業困難殘疾人培訓後需要就業跟蹤輔導服務的,可申請一次跟蹤輔導服務,由專業社工每月不少於3次一對一就業相關輔導,對派出社工的機構,按每個殘疾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服務費補貼。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六)殘疾人參加創業培訓後需要創業孵化的,可申請一次安排專業機構進行孵化服務,對進行創業孵化服務的機構,按孵化一個企業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服務費補貼。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培訓機構參與殘疾人職業培訓工作。對參與殘疾人職業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按照“先申請後改造”原則,經驗收合格後,可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助資金,用於無障礙培訓設施的改造或者購買殘疾人培訓設備。
第四章 宣傳與獎勵
第十二條加大殘疾人就業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以及個人扶持殘疾人就業事跡,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選拔優秀殘疾人參加國際、全國、省、市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對參加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獲得廣州市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一、二、三等獎的選手由市頒發一次性獎金,金額分別為1萬元、8000元、6000元;
(二)對參加國際、全國、全省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並獲獎的選手,其市獎勵標準由市殘聯牽頭另行制定。
第五章 經費申請與撥付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殘疾人員工社會保險費補貼或者一次性崗位補貼,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基本情況表》、《殘疾員工社會保險費補貼、崗位津貼申請表》;
(二)企業與殘疾人員工簽訂的一年以上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以及殘疾人員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上年度企業簽訂勞動契約職工花名冊原件及複印件;
(五)由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列印並蓋章的企業為殘疾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單據、清單;
(六)企業通過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部門等金融機構向殘疾人員工發放工資的憑證;
(七)申請一次性崗位補貼的,還需提供殘疾人員工《學歷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申請就業環境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等一次性資助資金,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基本情況表》、《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基本情況表》、《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資金資助審批表》;
(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上年度企業簽訂勞動契約職工花名冊原件及複印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殘疾人員工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殘疾人申請創業補助資金,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領取、填報《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人創業資金申請表》;
(二)殘疾人所創設企業的營業證照;
(三)創業殘疾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及其他殘疾人員工的身份證明檔案;
(四)上年度企業簽訂勞動契約職工花名冊原件及複印件;
(五)由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列印並蓋章的企業為安置每位殘疾人員購買社會保險的單據、清單。
第十七條 農村殘疾人申請專項扶持資金,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農村殘疾人種養(殖)業基本情況表》、《農村殘疾人種養(殖)業資金補助申請表》;
(二)農村殘疾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部門等金融機構出具的申請人種養(殖)收入的流水憑證。
第十八條 就業實訓基地申請資金補貼,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就業實訓基地殘疾人基本情況表》、《就業實訓基地資金補貼申請表》;
(二)就業實訓基地的資質證明檔案;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就業實訓基地接受培訓的殘疾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列印並蓋章的就業實訓基地為殘疾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單據、清單;
(五)企業通過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部門等金融機構向殘疾人員工發放工資的憑證;
(六)加蓋接收單位印章的殘疾人職工就業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所培訓殘疾人已經就業的憑證。
第十九條 殘疾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 從事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申請職業培訓、服務費補貼,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領取、填報《職業培訓、服務情況說明表》、《職業培訓、服務費補貼申請表》;
(二)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明檔案及培訓師資的職業技能證書;
(三)培訓機構培訓的殘疾人身份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社會培訓機構申請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資助資金,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殘疾人學員基本情況表》、《無障礙設施設備基本情況表》、《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資金申請表》;
(二)社會培訓機構資質證明檔案;
(三)在社會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的殘疾人學員身份證明檔案;
(四)社會培訓機構與第三方簽訂的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契約。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廣州市殘聯當年度的申報通知要求,向用人單位註冊地所屬區殘聯、殘疾人戶籍地所屬區殘聯提交申請資料,區殘聯審核後將結果在區殘聯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質疑或者投訴,區殘聯應當及時按規定處理,向質疑人或者投訴人作出反饋,並將處理意見報送市殘聯備案。公示結束無異議後,區殘聯按程式編入財政預算,次年度區殘聯根據預算批覆情況下撥資助或者補貼資金。
第二十三條 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扶持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對殘疾人用人單位的補助(資助)資金、對殘疾人個人的補助(資助)資金,分別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所屬區、殘疾人戶籍所屬區和廣州市的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市、區財政承擔。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扶助經費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殘疾人就業扶助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廣州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對其經費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申請補貼或者資助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
對騙取扶助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相應發放補貼的市、區殘聯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並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助政策的資格,同時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超過”、“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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