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

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

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以穗府[1995]120號
【發布日期】1995-10-18
【生效日期】1995-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8日以穗府[1995]120號印發)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根據國家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指本市常住戶口,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自理和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肢體殘疾、輕度智力殘疾人員,從事勞動並取得報酬。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外地駐穗單位、企業(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台資、合作、獨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稱各單位),均須執奔蜜槳行本規定。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領導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轄區內的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工作。
勞動、民政、工商、財稅、人民銀行、人事、衛生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區、縣級市建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部門指導下,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等項工作。
第五條 全社會都不得歧視殘疾人。各單位在招用、聘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等方面對殘疾人應一視同仁。在錄用大專院校、中專、技校畢業生時,對殘疾學生應按其所學對口專業和殘疾程度,安排適當的工作和崗位。各醫療單位有條件設定按摩醫療項目的,應招用有醫療按摩技術資格的盲人從事醫療按摩工作。
第六條 在企業轉換經射榆營機制以及企業破產時,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號)的規定安置殘疾員工。企業發生生產性停工時,對殘疾員工應予以適當照顧,保證殘疾員工基本生活。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應參加養老、工傷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各單位對殘疾員工的辭退、除名、開除等處理,應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按在職員工總數(指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計畫外用工的總和)1.5%以上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錄用一名盲人和重殘人(以殘疾人證一級殘為準)可作錄用二人計算。由企業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安置殘疾職工可計算入該企業的比例。
第八條 單位完成錄用殘疾員工人數確有困難,未能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的標準是,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超過0.5人按1人計放台局算,不足0.5人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繳納保障金),以市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總額的80%計繳。
第九條 在每年2月底前,市屬以上單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區、縣級市所屬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上年度在職員工總數和在職殘疾員工花名冊,未達到安排比例的單位還要報送本年度安排計畫。經覆核,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並向其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從管理費用中開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存入財政專戶。用於補貼項雅愉套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費用,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腿葛判或個體開業,補充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對安排殘疾人市戰體就業有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和其他有利於殘疾人就業項目的開支。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每年應編制年度使用計畫承促旋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由財政部門將資金一次性劃撥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減免。對有特殊困難確需緩繳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緩期繳納。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後,應在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1%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單位年度經費撥款中扣繳;屬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的通知》(穗府[1990]86號)及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福利企業是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生產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計畫、經濟、物資部門對福利企業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應優先優惠供應;對適合殘疾人生產、銷路比較穩定的產品,應優先安排或調劑給福利企業生產;對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積極予以安排和支持。
稅務、工商部門要根據國家對福利企業和自謀職業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及時按照規定減免稅和工商登記,核發營業執照。
專業銀行對福利企業的貸款發放,應給予照顧和優惠。
城建、教育等有關部門對福利企業在收取地方規定的有關建設配套費方面,應予照顧。
第九條 在每年2月底前,市屬以上單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區、縣級市所屬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上年度在職員工總數和在職殘疾員工花名冊,未達到安排比例的單位還要報送本年度安排計畫。經覆核,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並向其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從管理費用中開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存入財政專戶。用於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費用,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或個體開業,補充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和其他有利於殘疾人就業項目的開支。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每年應編制年度使用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由財政部門將資金一次性劃撥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減免。對有特殊困難確需緩繳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緩期繳納。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後,應在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1%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單位年度經費撥款中扣繳;屬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的通知》(穗府[1990]86號)及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福利企業是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生產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計畫、經濟、物資部門對福利企業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應優先優惠供應;對適合殘疾人生產、銷路比較穩定的產品,應優先安排或調劑給福利企業生產;對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積極予以安排和支持。
稅務、工商部門要根據國家對福利企業和自謀職業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及時按照規定減免稅和工商登記,核發營業執照。
專業銀行對福利企業的貸款發放,應給予照顧和優惠。
城建、教育等有關部門對福利企業在收取地方規定的有關建設配套費方面,應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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