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
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廣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8日以穗府[1995]120號印發)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根據國家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分散按...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下稱《就業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和區、縣級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實施,並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
將第二款中的“員工人數”修改為:“職工人數”。(十二)刪除第十四條。(十三)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並刪除其中的“1995年10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動員社會力量,扶持和發展殘疾人事業;(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編制為殘疾人服務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經市人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上崗就業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本辦法所扶助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持廣州市各區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中華人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與被招用殘疾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為其提供適宜的崗位、適合其身心狀況...
第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金。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年人均收入標準的80%交納殘疾人就業金。殘疾人就業金的收繳和管理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
《殘疾人就業條例》是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經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7年2月25日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發...
切實抓好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就業工作,使本世紀末殘疾人就業率達到85%。加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力度,認真落實市政府關於《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的各項要求,確保城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得到就業崗位。通過勞動,改善其...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勞動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契約(服務協定),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
廣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成立於1993年2月,是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直屬處級事業單位;業務上接受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導,是國家勞動就業服務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按照2000年7月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
(一)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自費出國旅遊的;(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家庭成員一個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時間不足60個小時的;(四)離開居住地超過3個月,未向申請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康園工療機構,是指在街道(鎮)或居委(村)建立的為就業年齡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日間生活照料和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輔導、職業康復與勞動技能訓練、文體娛樂及...
根據滬府辦發[2002]23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針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特制定《關於促進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哈爾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在1999.01.0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0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第一條 為推動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
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中文名 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 文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 發布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 發布...
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
一、依法全面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重點。各機關、團體、企業(含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要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省政府...
手語的研究與推廣;協助有關部門制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計畫,指導殘疾人組織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組織實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負責殘疾人勞動服務網路的建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社會保障工作;...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
第九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金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按照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不足0.5人的單位則按實際比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工作,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蘇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在1997.04.18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發布日期 經1997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全文解讀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要求...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和收取就業保障金的宣傳、督促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採取國家和社會興辦福利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與各行各業分散安排相結合的辦法。社會各...
《吉林省分散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若干規定》在1996年12月16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