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會議"的精神,切實解決當前本市殘疾人就業矛盾,根據滬府辦發[2002]23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針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特制定《關於促進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上海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3年2月17日
1、失業、無業殘疾人經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同意參加初級職業技能培訓成績合格者,培訓費給予全額補貼,參加中、高層次職業培訓成績合格者,培訓費給予80%補貼;在職殘疾人符合崗位需要,經所在單位推薦、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同意,參加初級職業技能培訓成績合格者,培訓費給予80%補貼,參加中、高層次職業培訓成績合格者,培訓費給予70%補貼。(上述培訓費原則上二年補貼一次)。
2、聘請各行各業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級技術等級或行業標兵稱號),以師帶徒形式,簽訂《名師帶徒協定》,對失業、無業殘疾人提供技能培訓,並取得成效的,給予與培訓期限相適應的培訓費補貼,期限為3-6個月,標準為200元/月。
第二條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本市城鎮戶籍中處於就業年齡段內的無業、失業,且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在培訓期間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1、對無業且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補貼,標準為300元/月,培訓生活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對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已滿的失業且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補貼,標準為300元/月,培訓生活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一條、第二條各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同意後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經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批准後從培訓費中列支。
第三條對本市轄區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不含公益性勞動組織)安置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就業困難殘疾人,可以給予如下優惠政策:
1、處於就業年齡段中的年齡在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上的,且經勞服機構多次介紹難以實現就業的殘疾人,單位與殘疾人首次簽訂勞動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給予單位一次性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
2、對單位為新安置就業的智力殘疾人落實師傅,簽訂《師徒幫帶協定》,對殘疾人提供崗位培訓並取得成效的,給予其師傅3-6個月的培訓費補貼,標準為100元/月。
3、對單位新安置就業的殘疾人,確實需要進行崗位培訓的,經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同意,由單位安排上崗培訓的,可以給予培訓費用補貼,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400元/人。
4、廣泛開展結對幫扶活動。鼓勵社會單位志願者與殘疾職工崗位結對,開展"手拉手"的崗位幫扶、互學活動,對成績突出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5、對新安置殘疾人一次性達5人及以上的單位,確實需要為殘疾人添置的特殊設備、設施費用給予一定補貼,標準為所需特殊設備、設施費用的50%,但補貼總額不超過5000元。
第四條對達到或超過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繼續吸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殘疾人就業,給予如下優惠政策:
1、對單位安排殘疾人超過上一年度實有比例部分的殘疾人,並與其首次簽訂勞動契約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本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每人每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之和的100%補貼單位繳費部分,補貼時間為簽訂契約起至六個月止。
2、第三條第1、2、3、4、5款同樣適用於達到或超過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第三條、第四條各項補貼,由單位向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同意後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經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批准後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項目給予補貼。
第五條為鼓勵本市社會各類職介機構關心幫助殘疾人就業,對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崗位成績突出的社會各類職介機構給予一定獎勵。
第六條針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已滿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困難的情況,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可採取機關、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非在編就業,簽訂《殘疾人上崗契約》,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為殘疾人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同時機關、事業單位與勞動服務機構簽訂《補充協定》,在按比例就業中不作為殘疾職工比例,但憑《補充協定》、《殘疾人上崗契約》和殘疾人申報所需資料到所在區縣勞動服務機構辦理退款手續,所需資金從退返殘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除按中央和市里有關檔案規定,由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辦理有關手續、減免稅費和落實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和照顧外,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失業、無業殘疾人5000元,協保殘疾人2500元。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營業執照、勞動手冊和書面申請到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請補貼,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核准後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後給予補貼,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條對於申請開辦非正規勞動組織的殘疾人業主,可給予一次性開辦費5000元的補貼。
殘疾人可以憑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頒發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和書面申請到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請補貼,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核准後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後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條具有本市城鎮戶籍、處於勞動年齡段中的殘疾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援助申請,參加公益性勞動。安置殘疾人的公益性勞動組織可以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1、安置對象屬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且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本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和渠道,享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繳費專項補貼政策。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無業殘疾人對象處理。
2、安置對象屬於無業殘疾人員(未建立過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參照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公益性勞動組織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繳費專項補貼的標準給予補貼。
考慮到年齡在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上的殘疾人的特殊困難情況,在上述補貼的基礎上,由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給予公益性勞動組織特殊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100元計算。
公益性勞動組織安置的殘疾人,能堅持正常勞動的,月收入不得低於上海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補貼,由公益性勞動組織向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核准後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後給予補貼,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條積極開發適合盲人特點的就業崗位,鼓勵和發展盲人保健按摩和醫療推拿業。經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盲人從事保健按摩和醫療推拿工作。鼓勵和扶持學有專長的盲人個體開業或組織起來從事鋼琴調律、音樂演奏等工作。
第十一條認真貫徹《上海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穩定發展福利企業,繼續發揮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作用。
第十二條有農村地區的區縣可根據市政府82號政令的規定,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殘疾人分散就業辦法,並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農村殘疾人就業工作意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