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上海市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辦法》和《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的規定,特制定《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實施細則》 。

一、根據《上海市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辦法》和《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的規定,特制定《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本市轄區範圍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有按 1.6 %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均須在本《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向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金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人數和殘疾職工平均人數(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再就業服務中心、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和區、縣協調委員會)委託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已申報單位的職工人數和殘疾人所占比例進行審核、確定。
本市各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平均人數和殘疾職工平均人數所占比例的年度審核統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
四、單位人事或勞動工資部門向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報單位職工人數和殘疾職工情況時,須攜帶下列材料:
⒈上年度單位《勞動情況》表;
⒉上年度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
⒊單位殘疾職工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含《革命傷殘軍人證》)複印件和殘疾職工名冊;
⒋單位殘疾職工年度《上海市在職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原件、複印件)。
五、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當在單位申報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對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核、確定。
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超過 1.6 %比例的單位 , 由市協調委員會委託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出具證明,可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超過 1.6 %比例的單位 ,按市協調委員會規定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定)。
殘疾人就業未達到 1.6 %比例的單位,應逐步安排殘疾人就業,直至達到法定比例。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可按原有操作辦法,對殘疾人進行求職登記,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
殘疾人就業未達到 1.6 %比例的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暫時有困難的,應當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 1.6 %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上的,超過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基數。
單位在每年的 5 月份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單位未向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報單位職工人數和殘疾職工情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作無殘疾人單位對待,依法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七、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但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足額繳納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後,可在每年 6 月 1 日起向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請返回已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有人數比例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並帶好以下材料:
⒈返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請報告;
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單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繳費憑證(結算表)和銀行付款憑證(原件、複印件)。
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在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返回手續。
八、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逾期繳納的單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並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1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九、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故意多核殘疾人就業比例,或少征、漏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致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流失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糾正 , 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鄉、鎮、村辦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十一、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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