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的實施辦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的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26
  • 實施時間:1992.1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均應按《廣州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7‰的比例,錄用安置本市待業殘疾人員就業。
二、市、區、縣(含番禺市,以下同)殘疾人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金管委會),由同級勞動、人事、民政、財政、銀行、殘聯等部門組成,隸屬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基金管委會負責審查基金的使用項目,並進行監督。具體實施工作由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三、在職職工總數是指在單位從事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職工和幹部的總和,不包括已經離休、退休、退職的人員。
四、殘疾人員錄用安置的年齡為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歲,女性十六至四十周歲。錄用安置殘疾職工的殘疾標準,參照國務院的全國殘疾人抽樣檢查五類《殘疾標準》執行,殘疾證明書指定的市級以上醫院開具。
五、單位的殘疾職工所占比例,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人數與在職職工總數的商乘以100%,公式為:
在職殘疾人職工人數
---------×100%
在職職工總數
六、如錄用安置一名盲人的,可按兩名殘疾職工計算。
七、單位在錄用安置殘疾職工人數(含在職殘疾職工)未達到應錄用安置比例數時(小數點後可四捨五入計算),凡少錄用安置一名殘疾職工,應交納一個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基數的基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基數為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市統計局每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額為準)。
八、各單位應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市屬以上單位向市基金管委會,區、縣屬單位向區、縣基金管委會報送本單位上年度末在職職工總數及殘疾職工花名冊,並送同級勞動局、人事局備案。市、區、縣基金管委會根據規定,覆核各單位殘疾職工比例,確定應繳納基金的單位,並向其發出《廣州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繳納通知書》。
九、單位在接到廣州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繳納通知書後,應在三十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基金,並由銀行將基金轉入市財政部門專設的殘疾人就業基金帳戶。逾期按銀行規定加收滯納金。
十、對虛報錄用安置殘疾職工情況或拒繳納基金的,由勞動監察部門除責令補繳的基金和滯納金外,並可處以應繳基金額50%的罰款。拖欠基金超過三十天的,視為拒交。收繳的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全部存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基金用於殘疾人職業技能的培訓和基金的管理等開支,並接受同級財政監督。
十一、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上級行政機關接到複議申請書後十五天內應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十二、本實施辦法由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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