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扶助殘疾人若干辦法

茂名市扶助殘疾人若干辦法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發布於2009年12月30日發布,2010年11月8日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扶助殘疾人若干辦法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內容綱要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扶殘助殘的傳統美德和人道主義精神,關愛、幫助殘疾人,使殘疾人更好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的各類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按本辦法第八、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 高中教育階段,在普通學校就讀,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喪失勞動力的殘疾人的子女或夫妻雙方均為殘疾人的子女,經申請批准,由所就讀的學校減免學費、書雜費。
  第四條 凡考入全國全日制各類大專院校或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由生源地殘聯給予一次性補助,其標準為:本科3000元、大專2000元、中等職業學校1000元。補助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專院校不得拒絕招收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殘疾學生。
  省市下達的智力扶貧指標,勞動保障、扶貧辦及教育部門等應優先安排給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學生、喪失勞動力的殘疾人子女或夫妻雙方均為殘疾人的子女。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殘聯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及各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指導服務,並按政策減免其費用及給予生活補貼。各類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國家促進就業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七條 殘疾人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所得,舉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所得,凡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可減征100%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至5萬元的(含5萬元),可減征50%個人所得稅。
  (三)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四)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在享受減免優惠前,應按稅法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向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辦從事個體經營或者企業的,設定綠色通道,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場準予登記。對殘疾人申辦從事個體經營的,自登記註冊之日起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行醫的殘疾人,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優先核發證照。
  第九條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中心),有關部門應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原則上不宜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和完善貧困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和服務體系,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城鄉醫療和社會保障範圍,幫助城鎮、農村殘疾人加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個人承擔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醫療救助。有條件的地區,政府應對貧困殘疾人實施醫療康復救助,對重症入院的貧困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假肢裝配及各類殘疾人治療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範圍。鄉鎮衛生院及縣以上公辦醫院對殘疾人就醫實行優先就診,免收掛號費、注射費,體檢費優惠50%;減免20%的床位費、檢查費和手術費。
  第十三條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地財力對貧困殘疾人、有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第十四條 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經縣級殘聯認定屬於貧困殘疾人的,給予適當的殘疾人鑑定費補助。
  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實行免費婚前檢查。
  第十五條 勞動人事部門應積極推薦應屆大專及中等職業院校畢業的殘疾學生就業。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殘疾人,優先安排入住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確保納入低保救助範圍。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用地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應給予優先安排。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年從市區空置的廉租房總套數中安排5%專門為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可參加普通困難家庭確定廉租房的抽籤,並可給予兩次抽籤機會。有關部門對殘疾人泥磚房改造應優先資助。
  第十八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在滿足城市規劃的條件下,應本著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在安置的地段、樓層上給予照顧。
  第十九條 盲人和重度肢殘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盲人和重度肢殘人的陪護人(一名)可享受免費優惠。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並免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可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公園、動物園、旅遊景區等場所;可免費使用公廁;可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郵政部門免費郵遞盲人讀物。
  殘疾人在電影院、影劇院、體育場(館)觀看電影、錄像、文藝演出、體育表演,票價一律實行五折優惠;在全國助殘日(每年5月的第3個星期日)、國際盲人節(每年10月15日)、國際殘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節日實行免費優惠。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家庭安裝有線電視天線,裝機工料費可享受六折優惠。電信、郵政部門設立電話亭、郵政書報亭,應優先安排殘疾人經營,只收取郵政報刊亭亭身折舊費,免收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優先受理和執行殘疾人投訴、申訴和申請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處(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對農村殘疾人及其家庭,減免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性負擔。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騙取殘疾人優待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由當地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貧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市殘聯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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