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殘疾人優待扶助辦法》已經商洛市政府同意,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26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殘疾人優待扶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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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在商洛市行政轄區內,按照本辦法享受相關優待扶助。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四條 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政府的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教育、民政、財政、人社、住建、交通、文旅、衛健、醫保、鄉村振興、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康復、就業、教育、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優待扶助。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殘疾人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
第八條 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同時,按規定發放生活補貼。
第九條 落實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在享受低保待遇、生活補貼的同時,按規定發放護理補貼。
第十條 落實低收入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殘疾評定補貼以及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氣、電、暖優惠補貼、殘疾人信息消費資費優惠等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撫養人或者撫養人不具有撫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予以供養。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危房改造範圍,優先配租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對有肢體殘疾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在申請保障性住房時,優先選擇方便生活居住的樓層。對突發公共事件中困難殘疾人給予急難救助。
第十三條 鼓勵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人及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保障範圍,依規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減免政策。
第十五條 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照護、日間照料、居家服務、鄰里互助等多形式社會化照護服務。
第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車輛,並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第三章 殘疾預防和醫療康復
第十七條 衛健部門應大力實施預防出生缺陷婦幼項目,對農村困難孕產婦在市、縣區兩級醫院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優先扶助,篩查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加強早期干預和跟蹤治療,減少殘疾發生。
第十八條 落實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政策,各縣區政府應將殘疾人言語訓練、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綜合訓練和截癱肢體綜合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第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醫療機構就診,應當給予優先就診、交費、化驗、取藥等照顧。
第二十條 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提供免費康復服務。
第四章 教育和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殘疾少年兒童平等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
公辦托幼機構對接受學前教育的殘疾兒童應免除保教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給予資助。
鼓勵民辦托幼機構對殘疾兒童、困難殘疾人子女給予學前教育優待。
鼓勵和資助社會力量興辦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康復機構。
鼓勵普通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同等條件下在招生片區就近就便優先安排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二十二條 優先保障殘疾人學生、困難殘疾人子女享受國家助學金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等政策。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等非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人考生入校學習。殘疾人考生和在校殘疾人學生,可以按規定免試體育。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國小校依照相關規定應當減少或者免除殘疾人學生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當年考入大、中專院校的殘疾人學生或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給予一次性資助,並優先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通過繼續教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和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予以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工種、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為殘疾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時應優先妥善安置好殘疾人職工。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登記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核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各級人民政府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政府要建立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和殘疾人大學生實習見習實訓補貼政策,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發展產業,培育發展農村助殘增收基地帶動殘疾人就業創業。將殘疾人納入政府培訓計畫,提升殘疾人就業創業技能。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發公益性崗位,按照不少於10%的比例提供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崗位。
第三十一條 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參加國際、國內文體賽事活動,並為其提供幫助,對獲得優異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殘奧會中獲得優異成績的,提供相應比例的就業崗位。
第五章 無障礙建設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需求的困難殘疾人家庭住宅的無障礙環境改造提供資助,或者為其免費改造。
第三十四條 交通、城管、交警等部門應在公共運輸工具、場站和交通路口配置相應的無障礙設施。
各類公共停車場所應當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第三十五條 文化、醫療、電信、金融、政務服務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信息無障礙交流服務。
第六章 其他優待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對其生活困難狀況免於相關證明。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網路服務的單位對視力障礙、聽力障礙、言語障礙等殘疾人給予優待。
第三十八條 全民體育健身場所應為殘疾人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遊覽旅遊風景區,享受免門票優惠。雙下肢殘疾人和盲人可隨同陪護人員1名,陪護人員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第四十條 市、縣區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和有聲讀物閱覽室,及時增添、更新盲文圖書和有聲讀物設備,方便盲人讀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給予殘疾人優待扶助的政府相關部門,由同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殘疾人優待扶助的,由負責該項優待扶助工作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退還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履行為殘疾人服務職責而不履行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指一、二級殘疾人。困難殘疾人(家庭)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和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的殘疾人(家庭)。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洛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商洛市優待扶持殘疾人辦法》(商政發〔2015〕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