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為執行《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印發的通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1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 檔案:國資發群工〔2008〕166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 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發信息,檔案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群工〔2008〕166號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促進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健康有序發展,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以下簡稱中央企業競賽)和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職工技能競賽(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競賽)管理工作,促進中央企業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資委舉辦的或國資委和國家有關部委共同舉辦的中央企業競賽(國家級一類競賽)、以及經國資委備案的集團公司(包括中央企業主體上市公司)競賽。
第三條 競賽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凡與中央企業有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不受年齡、資歷、學歷和職務限制,均可參加競賽。
第四條 中央企業競賽由國資委統籌安排。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競賽由企業自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 中央企業競賽組織委員會(簡稱組委會)由國資委、國家有關部委的相關人員和承辦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下設辦公室、專家評判委員會和監審委員會。
第六條 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競賽的規劃。
(二)審議競賽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確定競賽承辦單位。
(三)審定競賽規則。
(四)研究決定競賽獎勵辦法。
(五)研究決定中央企業競賽監審委員會、專家評判委員會名單。
(六)審定獲獎選手名單。
(七)指導各中央企業開展集團公司競賽。
第七條 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國資委群工局,為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一)擬訂競賽年度計畫,申報實施方案。
(二)審核競賽承辦單位組織、場地、設備、條件等。
(三)聘請審查監審人員、專家評判人員、考務人員和參賽選手的資格,辦理獲獎選手晉升職業資格等級手續。
(四)指導檢查承辦單位的競賽籌備工作。
(五)組織指導競賽宣傳工作。
(六)印製頒發獎品證書。
(七)總結競賽經驗,編髮信息簡報。
(八)受理各集團公司競賽規劃和申報材料。
(九)完成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中央企業競賽專家評判委員會負責競賽的技術工作,成員由國資委聘請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判委員由組委會辦公室選聘,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
(二)從事本職業(工種)10年以上,並在該職業(工種)技術、技能方面獲得較高榮譽。
(三)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熟練掌握競賽規則,現場運用準確恰當。
(五)具有較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現場裁決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判工作。
第九條 中央企業競賽專家評判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起草競賽規則。
(二)起草技術檔案,指定輔導資料。
(三)負責競賽命題工作。
(四)檢查驗收競賽場地、器械、設備等。
(五)負責競賽的評判工作。
(六)負責競賽的技術點評工作。
(七)完成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中央企業競賽監審委員會由國資委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一)負責試題的保密工作。
(二)監督競賽全過程。
(三)負責競賽結果的核實、匯總、上報工作。
(四)受理參賽單位及選手的申訴。
(五)完成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組成賽區組織委員會,在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賽區的組織工作,並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做好競賽的會務、賽務、宣傳、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集團公司競賽應成立組織委員會,負責集團公司競賽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競賽的工種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以適用範圍廣、技能要求高、關鍵崗位的通用工種為主,並考慮行業特點突出、技術含量高、參與範圍廣的特有工種。
行業特有工種為石油石化、冶金、礦業、軍工、電力、電信、運輸、商貿、倉儲、建築、建材和旅遊等行業主要特有工種。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競賽每年舉辦,包括通用工種競賽和行業特有工種競賽。各通用工種競賽每4年循環舉辦一次,同行業特有工種競賽每2-3年舉辦一次。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競賽由中央企業輪流承辦,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可自薦申請承辦。行業特有工種競賽堅持緊貼實際、公平公正、培養人才、服務企業的原則,按中央企業排序由各行業企業依次承辦。承辦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
(三)有專家技術隊伍。
(四)有經費保障。
(五)賽區交通方便,設備齊全。
(六)安全制度健全,防範應急措施完備。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競賽經費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參賽選手、單位的報名費、參賽費。
(二)承辦單位支持。
(三)國資委專項經費。
(四)社會支持。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競賽的工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央企業主業中所涵蓋的工種。
(二)行業特點突出、關鍵崗位技術含量高、企業亟需高技能人才的特有工種。
(三)緊貼企業生產實際,結合行業發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導向性的工種。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競賽由企業參照本辦法自行舉辦。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大型骨幹中央企業舉辦的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競賽,經企業申請,可向國資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申請備案。
第十九條 申報集團公司競賽的各中央企業,須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資委群工局報送本年度集團公司競賽的以下材料:
(一)舉辦競賽活動的申請備案表。
(二)競賽工種情況說明。
(三)競賽活動組織實施方案。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競賽分初賽和決賽,在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統一協調下實施。
第二十一條 初賽由各中央企業自行組織,分實際操作比賽和理論知識考試。
第二十二條 決賽在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領導下,由承辦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決賽以實際操作比賽為主,理論知識考試為輔,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比賽的比例根據競賽工種確定。提倡和鼓勵決賽只設實際操作比賽,初賽理論知識考試成績作為晉升職業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決賽包括開幕式、技能競賽、閉幕式。
技能競賽主要工作程式:抽籤,實際操作考試,賽務發布會,成績發布會,技術交流和專家點評等。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競賽應邀請公證部門對競賽過程及結果進行公證。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競賽的承辦單位應制訂具體的宣傳方案和宣傳口號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擴大宣傳覆蓋面,並及時向中央企業競賽組委會報送競賽有關信息和總結。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競賽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章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競賽和集團公司競賽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二十八條 獲得國資委和有關部委聯合舉辦的中央企業競賽各工種前5名的選手,報請國家相關部委授予全國或行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對第6-30名選手(人數不超過參賽選手三分之一),由國資委授予“中央企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獲得國資委舉辦的中央企業競賽決賽的前30名選手(人數不超過參賽選手的三分之一),由國資委授予“中央企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 經國資委和國家相關部委備案同意的集團公司競賽決賽各工種第1名的選手,報請國家相關部委授予全國或行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第2-5名選手,由國資委授予“中央企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在國資委備案的集團公司競賽決賽各工種第1-3名的選手,由國資委授予“中央企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 凡獲得全國或行業技術榮譽能手稱號和“中央企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選手,經有關職業資格鑑定部門審核後,可晉升一級職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對積極承辦、認真組織中央企業競賽決賽的中央企業,頒發“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突出貢獻獎”,對積極組織參加中央企業競賽的企業,頒發“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優秀組織獎”。對組織完善、精心選拔、認證培訓、成效顯著的自行舉辦集團公司競賽的中央企業,授予“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對在競賽組織過程中,認真負責、成效突出的技能人才工作人員,授予“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優秀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三十二條 各集團公司競賽可參照本章規定製訂有關獎勵辦法。
第六章會標會旗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競賽和集團公司競賽均使用中央企業競賽會標、會旗。
中央企業競賽會標為一角向上紅色底面象徵螺絲釘的正六邊形,代表著高技能人才是企業的螺絲釘,是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人才保證。六邊形中留白色V字形表示勝利,體現勞動技能競賽的競技特點。上半部分是鑽石型,象徵高技能人才的寶貴和技能的高超。V字形似托起的雙手,體現中央企業職工奉獻精神。
中央企業競賽會旗底面為白色,長方形,長與高之比為三比二。旗面正中印製會標,會標兩面相對,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旗桿套為白色。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競賽各賽區的場地、設備、宣傳用品、紀念品等都應統一標註中央企業競賽會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為打造國際一流的技能人才隊伍,對中央企業參與國際職業技能競賽並獲獎的選手,國資委審核後可參照本辦法授予“中央企業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第三十六條 各中央企業、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競賽管理規定,並積極參加中央企業職工技能競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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