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管理,提高辦賽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實現公開辦賽、廉潔辦賽和公平辦賽,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賽執委會)通過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官網(以下簡稱大賽網)向社會公開賽項申報單位基本要求、賽項申報基本條件、賽項方案申報與遴選工作流程、賽項評審結果等。
第二條 大賽執委會通過大賽網公布擬徵集承辦地的賽項、申報單位資格要求、承辦地基本條件,按照“院校申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現場答辯或實地考察、專家評議”的程式確定分賽區名單和賽項承辦單位名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大賽執委會制定和公布專家的基本條件和工作職責,按照程式公開遴選賽項專家。技能大賽以賽項為單位設立裁判組,明確各類裁判的工作職責,建立賽項裁判員信息庫,開賽前10天從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裁判。
第四條 競賽用設備與軟體由賽項專家組根據賽項規程要求提出技術標準。各賽項應選擇相對先進、通用性強、社會擁有量高的設備與軟體。
第五條 大賽執委會公布《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企業合作計畫》公開徵集合作企業,符合合作條件的企業可自願提交合作意向書,大賽執委會組織專家對企業合作進行評估,通過公開競爭或直接洽談的方式選擇合作企業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確定合作企業。
第六條 嚴格按照《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辦法》規範管理技能大賽經費。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接受並管理捐贈資金,根據大賽執委會批准的賽項補助額度拔付辦賽經費;賽項經費堅持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原則上由賽項承辦院校代管。比賽結束後,賽項承辦院校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賽項和賽項經費使用與管理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賽項執委會、分賽區執委會、經費管理委員會和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大賽執委會經費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大賽執委會辦公室提出的賽項經費預算和經費補助建議、賽項經費決算。大賽執委會負責審定項目經費預算和經費補助建議、賽項經費決算。
第七條 各賽項執委會向社會公開競賽內容、競賽時間、競賽方式、競賽規則、競賽環境、技術規範、技術平台、評分標準等,創造公平公正的競賽環境。
第八條 各賽項執委會按照《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賽項監督與仲裁管理辦法》,公開申訴程式,建立暢通的申訴渠道,及時解決比賽組織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並向申訴方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織委員會及大賽執委會、分賽區組織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各賽項執委會在辦賽過程中要堅持勤儉節約,把控好關鍵環節,切實做到:
1.嚴禁鋪張浪費,講排場、比闊氣,搞不切實際的各種形式主義活動。
2.嚴格按照規定標準用餐,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用餐要安排在學校食堂,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安排宴請。
3.不準超標準住宿,嚴格執行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宿標準。
4.嚴格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必須由個人自理。
5.嚴禁用公款組織遊山玩水、安排私人旅遊等活動,不準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
6.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不準違反規定超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
第十條 專家、裁判、監督和仲裁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賽項執委會、大賽執委會根據競賽相關要求按違紀論處,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工作、取消資格的處分。
1.專家泄露試題、擅自違規培訓、擅自進入競賽場地等。
2.裁判員不遵守競賽規程、曲解競賽規程涵義、不服從裁判長指揮、違反賽場紀律、擅自串崗或離崗、干擾選手競賽、為選手違規提供幫助、成績統計失誤等。
3.監督員不遵守規章制度、擅離職守、干擾競賽及賽事管理、監督不到位,出現失誤等。
4.仲裁員不遵守競賽規程、擅自進入競賽場地、干擾競賽等。
第十一條 賽務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視情節和造成不良影響的惡劣程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通告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大賽合作企業有惡性漲價、違規培訓、違背商業道德、欺詐備賽院校、間接或直接干預競賽成績評判或比賽結果、有損技能大賽公開公平公正整體形象等情形之一的,大賽執委會根據情節輕重、造成惡劣影響程度,分別給予警告、終止或取消參與大賽資格的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織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