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教育部關於印發《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職成函〔201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與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升大賽管理水平和賽事質量,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委會研究制定了《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8年8月8日
辦法全文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以下簡稱大賽)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與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章程》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賽經費是指統籌安排用於大賽賽事公共運轉開支和各賽項直接開支的資金,包括通過教育部職業教育專業能力建設專項(以下簡稱部職教專項)安排和大賽籌措的資金。
部職教專項屬於補助性資金,安排用於大賽賽事日常公共運轉和有關賽事示範引導性委託業務開支。根據預算安排,有關賽事示範引導性業務開支與績效目標由教育部一併直接下達、撥付給賽事受託單位(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賽項承辦院校)使用與管理,納入賽事受託單位年度預(決)算管理。
大賽籌措資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分賽區地方財政支持(投入)和各賽項承辦校自籌等三個方面。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作為受贈人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社會捐贈給具體賽項的非貨幣資金,由基金會或賽項承辦單位(定向)作為受贈人依法接受與管理。分賽區地方財政支持(投入)資金可以直接撥付給賽項承辦院校使用與管理。賽項承辦院校應當具有足額補齊賽項預算差額、保障賽項順利開展的經費自籌能力。
第三條 大賽經費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多元籌集、定向投入,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大賽賽事日常公共運轉經費委託基金會統一管理;具體賽項經費〔包括部職教專項、社會捐贈、分賽區地方財政支持(投入)和各賽項承辦校自籌的資金,下同〕應當納入賽項承辦院校年度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大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賽組委會)負責大賽制度安排的頂層設計。
第五條 大賽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賽執委會)作為大賽組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籌集、安排賽事經費;負責審核批准賽事公共運轉支出預(決)算;負責賽項經費的監督管理、項目支出績效考核與結果套用。
大賽執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大賽辦)作為大賽執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提出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支出建議;負責匯總各賽項預(決)算,提出賽季具體賽項補助資金(社會捐贈用於補貼賽項的經費)方案建議;對部職教專項、分賽區地方財政支持(投入)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協同基金會共同管理好、使用好社會捐贈的貨幣資金;監督賽項承辦院校管理好、使用好社會捐贈的非貨幣資金。
大賽執委會經費管理委員會作為大賽執委會專業性議事機構,應當對有關大賽經費管理制度、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經費預(決)算、賽季具體賽項補助資金方案提出審核意見,為大賽執委會決策提供參考。
經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應當具有代表性。經費管理委員會專題會議由經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委託某成員主持,須超過2/3成員參加(經主任許可派員參加)方能召開。經費管理委員會專題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徵求意見。
第六條 分賽區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分賽區組委會)對本賽區所有承辦賽項經費負監督責任,對大賽執委會負責。
第七條 分賽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分賽區執委會)作為分賽區組委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本賽區所有賽項經費預(決)算進行審核,保障本賽區所有賽項順利進行。
第八條 賽項執委會負責本賽項經費的籌集,賽項預(決)算的編制,監督賽項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與管理,並對賽項經費的預(決)算負總責。
第九條 賽項承辦院校作為賽項經費的執行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賽項經費的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章 捐贈資產管理
第十條 捐贈資產是指捐贈人向大賽定向捐贈的貨幣資金和非貨幣資金。非貨幣資金主要包括專用設備、專用材料、專用軟體等。
第十一條 捐贈資產為貨幣資金的,基金會作為受贈人依法接受與管理,須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明確捐贈的金額和用於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用途等內容,並出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受贈資金依法納入基金會統一管理,專賬核算,並將受贈有關資料造冊建檔。
捐贈資產為非貨幣資金的,由基金會或賽項承辦院校作為受贈人接受捐贈。基金會或承辦院校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明確捐贈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用途等內容,並在協定的資產用途條款中註明具體支持的賽項名稱。
第十二條 大賽執委會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結合大賽實際,制定受贈資產的賽季分配原則和批准賽季具體賽項經費預算。
第十三條 基金會根據捐贈協定,將受贈的貨幣資金或者非貨幣資金(受贈院校直接作為受贈人的除外)直接撥付給賽項承辦院校。
賽項承辦院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記錄,加強核算,造冊建檔。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各賽項執委會是各賽項預算編制的責任主體;各賽項承辦院校是賽項支出預算執行與結果的責任主體。
各分賽區執委會是本賽區所有賽項預(決)算編制的審核責任主體。
大賽辦是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支出預(決)算編制與執行、具體賽項國家補助經費預算編制的責任主體。
大賽執委會是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支出預算、預算外支出和具體賽項國家補助經費預算的審核和批准責任主體。
大賽組委會和分賽區組委會對預算編制、調整以及預算執行與結果負監督責任。
第十五條 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的編制原則,按照經濟業務分類編制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賽項預算編制。每年大賽賽項和承辦校確定後,大賽辦安排部署賽項預算編制工作,明確賽項預算編制要求;各賽項執委會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1個月內完成賽項預算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分賽區執委會將審核批准的本賽區各賽項預算匯總上報大賽辦;大賽辦匯總各賽區申報的預算後,提出具體賽項補助資金方案,報大賽執委會審批和撥付。
第十七條 大賽辦編制下一年度大賽賽事公共運轉支出預算建議數,由經費管理委員會審核,大賽執委會批覆下達下一年度大賽賽事公共運轉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大賽賽事公共運轉支出預算和賽項經費補助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大賽辦須按程式提出申請,說明預算調整原因、項目和金額,經大賽執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編制預算不考慮賽項所需日常辦公及水、電、氣等開支(應當由賽項承辦院校承擔)以及不可預見因素。預算執行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批准的支出預算,無預算不得開支。
第五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賽項經費使用與管理實行賽項執委會主任委員和賽項承辦院校院(校)長負責制;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實行大賽辦主任和基金會秘書長負責制。大賽辦、基金會、賽項執委會以及承辦院校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制定科學完善的經費使用與管理細則,強化制度約束,加強預算控制,規範會計核算與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賽項經費的支出範圍主要用於賽項籌備、組織競賽所發生的競賽事務、培訓、購買專用材料、租賃、差旅、會議、賽事用餐等直接開支,賽事用餐須按照校內成本價據實結算。
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經費主要用於維持大賽執委會日常運轉所需的會議、差旅、諮詢、調研、論證、考核評審、宣傳等相關開支。確需購置辦公設備並構成固定資產的,資產產權應當歸屬於賽事承辦院校,按國有資產統一管理。
參與籌備、裁判、監督等專家的差旅、交通、食宿等費用,來自職業院校的,原則上由專家所在院校承擔;來自行業企業及本科院校且所在單位承擔有困難的專家以及離退休的職業院校專家,可以由承辦院校向大賽辦提出申請,由賽項經費或大賽賽事日常公共運轉經費承擔。
第二十二條 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並確保工程質量。
凡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應當履行政府採購程式,否則不得列支。凡使用賽項資金取得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納入賽項承辦院校統一管理。
凡發放給賽項聘請的專家、裁判、監督、仲裁及相關人員的有關勞務性補助,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嚴禁將賽項經費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繳納罰款、對外投資、彌補其他建設資金缺口、贊助捐贈等,不得從賽項經費中提取管理經費,不得將賽項資金與其他經費混用,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大賽賽季日常公共運轉經費,在經費預算使用開支範圍內的,由大賽辦主任負責審核或委託專人審核開支。
賽項承辦院校應當嚴格執行各賽項執委會制定的賽項經費審批許可權,加強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 各賽項結束後,賽項結餘經費由賽事承辦院校作為結轉資金納入下一年度賽事承辦經費預算。賽事承辦院校下一年度不再承辦的交由大賽辦統籌管理,結餘經費中的部職教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大賽辦、賽項執委會和承辦院校應當加強內部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覆蓋經濟和業務活動全過程,完善監督體系,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確保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
第二十七條 各賽項須在比賽結束後1個月內,由賽項承辦院校根據要求編制賽項報表(報告)。主動接受分賽區執委會委託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賽項預算執行,經費籌集、使用與管理,績效目標的實現等進行全面審計,發表審計意見,出具賽項審計報告。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將賽項審計報告報送分賽區執委會、大賽辦備案。
賽項承辦院校應當主動接受教育、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賽項資金的行為,給予停賽、禁賽或者禁止承辦的處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內容如與此後國務院部門發布的經費管理、財務審計等有關規定相牴觸,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大賽組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大賽執委會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賽季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