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吉林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充分調動全省企業和職工參與到競賽活動中,吉林省總工會、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起草了《吉林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全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和機制建設,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貫徹和落實〈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吉發〔2018〕28號)精神,並遵循國家級技能大賽的規則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職業技能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職業規範以及行業、企業特有職業(工種)有關規範要求,結合生產經營管理實際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提升實際操作技能和解決崗位現場問題能力為核心,面向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一線在職職工,有計畫、有組織、有規則開展的競賽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區域內工會組織舉辦或聯合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共同舉辦的各級各類職工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
  第四條 舉辦競賽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注重社會效益和成果轉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舉辦單位不得借競賽之名進行營利活動、變相搞福利等違法違紀行為。競賽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監督。
  第五條 吉林省總工會、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指導全省競賽工作。各地工會和產業工會具體負責本級競賽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吉林省總工會負責省級競賽的具體指導工作和備案管理,競賽技術資料庫建設與日常管理,組織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吉林省選拔賽,競賽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競賽體系
  第七條 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具體分為省、市、縣三個級別和一、二兩個類別。省級競賽分為省級一、二類競賽,市、縣級競賽分類參照省級競賽實施。
  第八條 省級競賽包括省總工會、省產業工會單獨或聯合省直有關部門、省級行業協會、省屬大型企業工會等組織舉辦的競賽,市、縣級競賽是由市、縣工會單獨或聯合相關部門、單位在本區域內舉辦的競賽。
  (一)省級一類競賽。由省總工會、省人社廳共同舉辦或聯合省直有關部門共同舉辦的跨行業(系統)、跨區域的綜合性競賽,可冠以“吉林省”“全省”等賽事名稱。
  (二)省級二類競賽。省總工會、省產業工會舉辦或聯合省直有關部門、省級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共同舉辦的單個行業、系統競賽,可冠以“吉林省(全省)××行業(系統)”等賽事名稱。
  第九條 全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以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吉林省選拔賽為主體,競賽項目與國家、全總組織的技能大賽項目相銜接,不斷擴大競賽參賽範圍和影響力。
  第十條 全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主要賽事儘可能集中舉辦,並舉行開幕式,對不宜集中舉辦的競賽項目,可視情另行安排。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競賽實行申報、備案、計畫、發布制度。
  第十二條 省級競賽主辦單位應於每年2月前向吉林省總工會提交辦賽計畫並填寫《吉林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備案表》(附屬檔案),經省總工會確認符合規定的,納入年度競賽計畫,集中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同一級別競賽中,針對同一群體舉辦的同一賽項(職業、工種)競賽,每年不重複舉辦。對不同單位申報的針對同一群體舉辦的同一賽項競賽計畫,原則上應合併辦賽或經評審從中選擇1項賽事納入年度競賽計畫。
  第十四條 同一主辦單位舉辦同一賽項的競賽,原則上每2年舉辦一次,不連續納入年度競賽計畫。
  第十五條 競賽應嚴格按照備案內容組織實施。主辦單位如需變更備案內容,應向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如有特殊原因需取消競賽,應向備案機關提出書面說明,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六條 競賽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及時向備案部門提交競賽總結。總結內容包括競賽時間、地點、實際參賽人數、參賽選手成績、獲獎人員名單等。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競賽應根據戰略性發展需要,圍繞全省“六新產業”發展、“四新設施”建設、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等領域選擇就業人數多、技術含量高的工種進行比賽。
  第十八條 廣泛動員企業開展競賽活動,不斷擴大參賽範圍,鼓勵非公企業參與到競賽活動中,確保省級競賽活動參與的多元化及覆蓋面,非公企業競賽參賽率力爭達到70%以上。
  第十九條 競賽應注重區域、行業代表性,對參賽選手較少或來源單一的賽項原則上予以取消。為確保競賽質量,省級各類競賽參賽選手應經過逐級選拔產生。
  第二十條 競賽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競賽的主辦單位應當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原則上承辦單位應當具有辦賽經驗。
  (二)有滿足競賽需要的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檢測儀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統等;
  (三)有滿足競賽組織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評判隊伍、仲裁組織、賽務人員和技術人員等;
  (四)有可靠的經費保障;
  (五)有完善的競賽實施方案、競賽規則、評分方法和標準;
  (六)有完善的賽務、安全、環保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競賽由工會組織牽頭,聯繫企業、行業、社會組織提供相關保障,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多家單位聯合舉辦的競賽,應明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等各方職責。
  主辦單位負責對競賽組織實施全過程進行直接管理,並直接承擔競賽方案制定、經費預算安排、競賽試題命制、裁判人員聘用、競賽成績核准等重要環節工作。
  承辦單位負責提供競賽場地、設備等物質條件和必要的後勤服務。競賽主辦單位應與承辦單位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職責,規範雙方競賽工作行為。
  協辦單位負責協助主辦單位組織實施競賽,過程督導或支持承辦單位切實執行競賽協定規定的職責任務。
  第二十二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牽頭成立競賽組委會,並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賽務事項的管理,賽事全部結束後自然撤銷。
  (一)競賽組委會全面負責競賽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賽務,決策競賽重要事項,確保競賽規範、有序進行。
  (二)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負責組建技術工作組和監督仲裁組,統籌協調競賽工作、組織實施競賽。
  (三)技術工作組負責組建專家團隊,承擔技術檔案制定、裁判工作安排、競賽成績匯總等技術工作,但不得影響或干擾裁判獨立履行裁判職責。
  (四)監督仲裁組負責督導競賽規範實施,受理申訴並進行仲裁,確保競賽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條 競賽應聘請具有裁判資質的專家執裁。每一賽項裁判組原則上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並從中確定1人任裁判長。特殊情況下,裁判組不得少於3人。各賽項裁判組應嚴格遵守競賽規則、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聘請裁判費用由主辦單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競賽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命題,並適當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五條 競賽內容原則上包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競賽成績實行百分制,總成績由兩部分成績加權合成。其中,實際操作成績權重一般不低於70%。
  第二十六條 競賽試題原則上從職業技能鑑定國家題庫中抽取,無國家題庫的,由主辦單位組織專家依據相應職業(工種)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自行命制。
  第二十七條 舉辦競賽要進一步借鑑全國重大賽事先進理念、經驗和做法,逐步完善競賽規則、內容、評判標準,提升辦賽水平。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八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按照競賽通知確定的辦法和項目給予優勝選手獎勵,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九條 省級競賽獎勵辦法:
  (一)授予榮譽
  獲得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各賽項前3名、省級一類競賽各賽項第1名選手,符合申報條件的,按規定授予吉林省技術能手、次年度吉林省五一勞動獎章榮譽。已獲得相應榮譽的選手,不重複授予。
  (二)晉升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
  省級一類競賽前3名獲獎選手,主辦單位可會同省直相關部門,依據管理規定,按程式申報晉升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已具有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可晉升高級職業技能等級;第4至10名獲獎選手可晉升為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已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不再晉升。晉升職業技能等級的人數不超過總人數50%。
  (三)頒發獎金
  1.省級一類競賽各賽項前10名選手,可由主辦單位頒發不高於以下標準獎金(稅後):第1名的選手10000元獎金、第2名的選手8000元獎金、第3名的選手5000元獎金、第4名的選手3000元獎金、第5名的選手2000元獎金、第6至10名的選手各1000元獎金。
  2.省級二類競賽各賽項前10名選手,可由主辦單位頒發不高於以下標準獎金(稅後):第1名的選手8000元獎金、第2名的選手5000元獎金、第3名的選手3000元獎金、第4名的選手2000元獎金、第5名的選手1000元獎金、第6至10名的選手各800元獎金。
  (四)頒發獎狀(獎牌、獎盃)
  1.主辦單位可根據實際參賽人數,為優勝選手頒發名次證書或獎牌(獎盃)。
  2.競賽可設優秀組織獎,獲獎單位由競賽組委會頒發獎狀或獎牌。
  (五)其他
  1.主辦單位也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獎勵辦法並按其執行。
  2.各地工會要廣泛動員企業發揮競賽活動的主體作用,在政策上給予支持,鼓勵企業加大獎勵力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職業晉升空間,推動企業、協會把賽事搞活。
  3.市、縣級競賽可參照省級競賽制定獎勵辦法。
  第三十條 獲獎證書的辦理
  獲獎選手的榮譽、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技能證書,由競賽主辦單位在賽事結束後及時按規定到相關部門、單位辦理。
  第三十一條 競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工會不認可競賽結果,賽事不享受本章所述獎勵政策。
  (一)擅自變更競賽項目、標準和方式的;
  (二)通用職業(工種)相關賽項的技術檔案、競賽試題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競賽命題工作或違反保密規定造成競賽試題泄密的;
  (四)未按競賽規則和評判標準客觀、公正評判,造成競賽成績失實的;
  (五)組織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競賽紀律和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競賽經費
  第三十二條 競賽活動經費可從以下途徑籌措:
  (一)主辦單位承擔或與承辦、協辦等單位共同出資;
  (二)接受社會贊助。
  第三十三條 經備案並納入年度競賽計畫的省級競賽,吉林省總工會按照預算管理和相關規定給予競賽補助,用於發放獎金、購置競賽耗材、聘請裁判、競賽命題、為參賽選手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等,具體費用由主辦單位在競賽方案中明確。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省級經費管理辦法,制定經費籌措及管理細則,保障競賽正常開展。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涉及生產安全的賽項,主辦單位應提前告知參賽選手,必要情況下,應組織參賽選手學習、了解有關安全生產條例和守則,強化對競賽相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要求參賽選手佩戴或為參賽選手統一配發勞動保護用品,並安排技術人員和醫務人員在比賽現場,預防和處理突發情況。
  第三十六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為參賽選手購買或要求參賽代表隊為選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賽選手要按照賽項安全操作規範要求,做好個人防護。
  第三十七條 舉辦競賽期間,競賽主辦、承辦及協辦單位應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做好賽場的安全保衛工作,防火、防盜、防暴恐,嚴格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確保賽事安全有序進行。必要情況下應請所在轄區的公安機關配合做好治安工作。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紀律和規則,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比賽、取消成績、禁賽1屆、禁賽2屆等處罰。
  第三十九條 競賽指導教師、專家、領隊、裁判、監督仲裁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競賽進行和結果,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理。競賽簽約合作單位存在違約違規等行為的,先取消契約,再視情節輕重、造成惡劣影響程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競賽主辦單位要嚴格執行競賽組織紀律和規定,對辦賽不公或以競賽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不納入下一年度統籌管理。涉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省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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