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1年7月26日,廣東省工信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廣東即將出台《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持續抓好戰略性產業集群做大做強,有力推進經濟向高質量發展。這是繼7月初發布《廣東省製造業數位化轉型實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後,廣東又一項推動數字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工信廳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廣東將持續抓好戰略性產業集群培育發展,落實好戰略性產業集群“1+20”政策檔案,充分發揮“鏈長制”作用,加快完善“五個一”工作體系,推動地市和國有企業全面對接形成戰略性產業集群協調聯動推進合力,持續推進完善產業集群月度重點工作調度,注重抓企業、抓項目、抓創新,持續加大對龍頭骨幹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培育力度,著力完善“推動資源要素向優質企業集聚”的機制安排,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形成一大批優質企業群。

條例全文

(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推動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全面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為數字經濟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數據驅動、融合賦能、包容審慎、安全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數字經濟發展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為核心。數字產業化主要促進數字產品製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位技術套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的發展;產業數位化主要促進工業數位化、農業數位化、服務業數位化等數位化效率提升業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本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統籌部署,營造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環境。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掌握數字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籌部署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制促進數位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數位化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實施;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擬制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商貿、數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擴大數字經濟領域開放。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進網路互聯互通、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字產業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省關於珠三角核心區、沿海經濟帶、北部生態發展區的區域發展格局,加強數字經濟區域優勢互補、差異化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
  第八條 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政策支持下,進行數位化轉型。支持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領域投資建設。
  支持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創業孵化、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法律服務、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二章 數字產業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發展,培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網路安全等新興數字產業,謀劃布局未來產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提升基金、平台、高等學校、園區支撐水平,從製造、設計、封測、材料、裝備、零部件、工具、套用等方面構建產業支柱,支持優質項目投資建設,打造積體電路產業創新發展高地。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體產業發展,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業,推進軟體產品疊代、平台搭建、產業化套用、適配測試和開源開放,拓展用戶市場,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體產業生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新一代移動通信產業發展和套用創新,加強材料、製造工藝等領域前沿布局,構建集材料、晶片、基站、設備、終端、套用於一體的新一代移動通信產業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支持利用網際網路平台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最佳化配置。依法依規明確平台企業定位和監管規則,促進平台經濟和共享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規則和制度,依法依約履行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網路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的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中小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上市資源,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依法到證券交易機構上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引導支持數字產業基地和園區建設,重點培育下列數字產業集群:
  (一)新一代電子信息;
  (二)軟體與信息服務;
  (三)超高清視頻顯示;
  (四)半導體與積體電路;
  (五)智慧型機器人;
  (六)區塊鏈與量子信息;
  (七)數字創意;
  (八)其他重要數字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引導網際網路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和平台計算能力等,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第三章 工業數位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實施全方位、全形度、全鏈條的改造,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加快工業生產模式和企業形態變革,促進工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轉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跨行業、跨領域以及特色型、專業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支持企業改造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內外網路,建立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網路、標識解析、安全等關鍵技術突破,增強工業晶片、工業軟體、工業作業系統等供給能力,實現工業製造技術和工藝數位化、軟體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數位化產業生態建設,培育工業數位化轉型服務商,以提供數位化平台、系統解決方案以及數字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型製造,加強工業網際網路創新套用,支持工業企業實施數位化改造,推進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雲上平台,建設智慧型工廠、智慧型車間,培育推廣智慧型化生產、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製、服務化延伸、數位化管理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集成套用創新,推進關鍵業務環節數位化,帶動供應鏈企業數位化轉型。推動中小型工業企業運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網際網路解決方案,普及套用工業網際網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進產業集群數位化改造,推動產業集群利用工業網際網路進行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線,通過信息、技術、產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資源的精準配置與高效對接。
  支持產業集群骨幹企業、工業數位化轉型服務商等組建產業聯合體,開發推廣行業通用的技術集成解決方案,促進集群企業協同發展。
  第四章 農業數位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種植業、種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數位化轉型,推動發展智慧農業,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遙感監測、地理信息等信息通信技術在農田建設、農機作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的套用,支持建設智慧農業雲平台和農業大數據平台,探索智慧農業技術集成套用解決方案,提升農業生產精細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加工流通企業與電子商務企業融合,推動農產品加工、包裝、冷鏈、倉儲、配送等物流設施數位化建設,培育電子商務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鄉村信息網路水平,推動鄉村信息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位化轉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網際網路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創意農業、認養農業、觀光農業以及遊憩休閒、健康養生、創意民宿等數字鄉村新業態新模式。
  第五章 服務業數位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推動智慧型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文旅等數字套用場景建設,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型交通,加速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信息網路融合發展,構建泛在先進的交通信息基礎設施。構建綜合交通大數據中心體系。培育推廣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船舶、自動化碼頭,以及定製公交、智慧型公交、智慧型停車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物流,推進貨物、運輸工具、場站等物流要素數位化,支持物流園區、大型倉儲設施、貨運車輛等普及套用數位化技術和智慧型終端設備,提升物流智慧型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金融,最佳化移動支付套用,推進數字金融與產業鏈、供應鏈融合。
  按照國家規定探索數字人民幣的套用和國際合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商貿,引導支持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的集聚區、平台及其促進體系發展。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推廣雲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持數位化商貿平台建設,發展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完善發展機制、監管模式,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高水平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開放體系,提升數字商貿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教育,推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互通共享,支持建設智慧校園、智慧課堂、網際網路教育資源服務大平台,培育推廣並規範管理互動教學、個性定製等線上教育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和雲計算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慧型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套用,加快開展網上預約、諮詢、掛號、分診、問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等網路醫療服務,建設網際網路醫院,拓展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空間和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推動個人、家庭、社區、機構與健康養老資源有效對接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健康養老服務智慧化升級,以滿足個人和家庭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文化和旅遊、廣電、著作權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網際網路文體娛樂業等,支持建設公共文化雲平台和智慧圖書館、博物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培育推廣遊戲、動漫、電競、網路直播、融媒體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網路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產業,鼓勵拓展優秀傳統文化產品和影視劇、遊戲等數字文化產品的海外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旅遊,加強線上旅遊宣傳,推廣線上預約預訂服務,創新道路信息、氣象預警等旅遊公共服務模式,引導旅遊景區開發數位化體驗產品並普及景區電子地圖、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智慧化服務。
  第六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第三十七條 鼓勵對數據資源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挖掘數據資源要素潛力,發揮數據的關鍵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提升數據要素質量,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分級,實行目錄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統籌推進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規範公共數據產品服務。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範圍的動態調整機制,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和運營機制,滿足市場主體合理需求。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鼓勵依法依規利用數據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數據加工等活動,引導各類主體通過省統一的開放平台開放數據資源。支持構建工業、農業、服務業等領域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場景。
  第四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成果,所產生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探索數據交易模式,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規範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高效流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設立數據交易場所,鼓勵和引導數據供需方在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第四十一條 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數據管理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數據管理,提升數據質量。
  探索推動產業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和共享,加強產業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支持企業提升數據匯聚、分析、套用能力,以及構建數據驅動的生產方式和企業管理模式。
  第七章 數位技術創新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數據的產生、傳輸、存儲、計算與套用環節,推動數位技術創新,加強數位技術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數字經濟實施省重點領域研發計畫重大專項,構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制,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體制機制,重點在積體電路、基礎軟體、工業軟體等基礎領域,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慧、區塊鏈、數字孿生、量子科技、類腦計算等前沿技術領域,加快推進基礎理論、基礎算法、裝備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突破。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推進數字經濟領域省實驗室建設,打造數位技術大型綜合研究基地和原始創新策源地。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的科技創新平台、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與企業共建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台,加強科研力量最佳化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套用。
  支持數位技術開源平台、開源社區和開放技術網路建設,鼓勵企業開放軟體原始碼、硬體設計和套用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標準化工作,依法對數字經濟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國內標準交流合作,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國內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完善數位技術轉移機制;探索實施政府採購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體等政策,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套用推廣;鼓勵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企業使用,提升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水平。
  第八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通信網路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存儲和計算基礎設施等建設,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布局衛星網際網路等未來網路設施。
  第五十二條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相關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一代固定寬頻網路和移動通信網路建設,推進核心網、承載網、接入網及基站、管線等信息通信網路建設。
  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信息通信網路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推動通信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樑、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站場、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積極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慧型化感測器,推進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應急管理、生態保護等領域感知系統的建設套用、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進車聯網建設,擴大車聯網覆蓋範圍,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基礎設施、智慧型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誌標識的數位化改造和建設。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台、算法平台、開源平台等基礎平台,建立領先的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據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邊緣計算節點等存儲和計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最佳化升級改造,提升計算能力,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能源、交通、城市、物流、醫療、教育、文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本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和配套基礎設施,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參與衛星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通信、導航、遙感空間基礎設施體系。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社會一體建設,營造良好數字生態。在政務服務、財政、稅收、金融、人才、智慧財產權,以及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設施保護、政府採購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完善管運分離、政企合作的管理體制,創新建設運營模式,最佳化一網通辦政務服務,推動一網統管省域治理,強化一網協同政府運行,提高政府數位化服務數字經濟發展效能。
  省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全省政務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全省統一的政務基礎網路、政務雲平台和政務大數據中心,推進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以及移動政務平台的建設和套用。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統籌使用省級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重點用於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台、公共技術平台和產業載體建設、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企業培育等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數字經濟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省級政策性基金作用,重點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高成長、初創型數字經濟企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辦學,培養數字經濟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範圍,按照規定享受入戶、住房、子女教育等優惠待遇。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著作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和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定以及從事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指導,清理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鼓勵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政策規定。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應急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企業、平台等處理數據的主體應當落實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路、信息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數據、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經濟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宣傳、教育、培訓,加強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普及提升全社會數字素養。
  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國內會展、賽事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暢通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堅持創新智慧型化服務與改進傳統服務並行。鼓勵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的群體的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提供適用的智慧型化產品和服務,幫助其共享數字生活。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執行本條例的工作計畫,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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