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

《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體系,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1日,廣州市應急管理局印發《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 文號:穗應急規字〔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應急規字〔2024〕1號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體系,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體系,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評價、公開、共享和套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評價、公開、共享和套用等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檔案。
各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監督轄區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從業活動,負責歸集、採集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並報送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協助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信用評價服務機構開展資料收集、信息核實、信用評價分值計算等技術輔助工作。
第五條 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聯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作為基礎信息記入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檔案: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的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基本信息。
第八條 下列信息作為守信信息記入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檔案: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獲得的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授予的,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第九條 下列信息作為失信信息記入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檔案:
(一)不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條件,違規承接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信息;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藉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信息;
(三)偽造數據、提供虛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信息;
(四)弄虛作假、違規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信息;
(五)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實施過程中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信息;
(六)受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信息。
失信信息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裁決以及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十條 下列信息作為提示信息記入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檔案:
(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開展的從業條件核查信息;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承諾及履行情況信息;
(三)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檢查抽查等行政管理信息;
(四)與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有關的經營業績、契約履行信息;
(五)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自願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採集
第十一條 基礎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自主申報;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採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自主申報或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採集。
第十二條 鼓勵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簽訂共享協定等形式,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提供自身社會信用信息,並對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信用評價和結果套用
第十三條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評價細則、標準並組織實施,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評價每年開展一次,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一)對信用良好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行激勵機制,最佳化對其監督檢查的頻率,評優評先時優先推薦;
(二)對信用一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行常態化監督檢查管理;
(三)將信用較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增加監督檢查的頻率。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認為其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情況的,可以書面向認定該信息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對存在異議的信息予以標註,並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予以撤銷或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核查結果應於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異議處理需進行檢驗、檢測、鑑定或者專家評審的,其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申請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提出覆核。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履行相關義務,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消除的,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開展信用修復。
完成信用修復後,信息主體不再具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情形的,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監管措施,但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各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須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確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後,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廣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4年2月5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屆6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並將其擺在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有序推進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信用建設,構建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2017年12月1日,中國地震局印發《中國地震局關於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審批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公告》(中國地震局公告第29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誠信體系。中國地震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中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公開制度和信用系統。
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體系,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是防震減災事業中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將地震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重要舉措。
《辦法》以信用監管為抓手,進一步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體系,提高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從源頭上防範化解地震災害風險,築牢安全發展基礎,為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條,內容包括:總則、信用信息分類、信用信息採集、信用評價和結果套用、權益保護、附則。
(一)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評價、公開、共享和套用等。
(二)管理職責劃分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的職責和許可權。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評價、公開、共享和套用等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檔案。各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歸集、採集本轄區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信息,協助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三)信用信息分類
為便於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信息管理,將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四類。《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分別對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包含的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
(四)信用信息採集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信息的採集方式。基礎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自主申報;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採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自主申報或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採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鼓勵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提供自身社會信用信息,並對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信用評價和結果套用
《辦法》第四章規定了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評價工作,制定信用評價細則、標準並組織實施,規定了信用評價周期為: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六)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
《辦法》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規定了信用異議和信用修復的處理規則和程式,從程式角度保障了信用主體的異議申訴權利的實現。
四、特色亮點
(一)落實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要求,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領域信用管理機制。
《辦法》按照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要求,立足我市實際,以信用監管破解地震安全性評價領域監管難題,將過去條塊分割的單方管理模式轉變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事中事後監管模式,增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從業人員等信用主體的自律和自我約束,有效構建起以信用為核心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管機制,有利於推動我市實現防震減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二)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各環節整體效能,形成全鏈條閉環的運行模式。
《辦法》規定,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檔案,通過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評價、公開、共享和套用等,形成較為完整的信用管理鏈條。制定和實施《辦法》旨在充分發揮信用在創新地震安全性評價領域監管機制、提高行業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切實讓信用監管貫穿地震安全性評價領域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環節全過程,營造誠實守信行業風尚。
(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實現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主體的科學監管。
《辦法》規定了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評價制度,並規定以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為依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有利於提升監管的準確性和有效性。通過對社會披露和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引導社會套用,將有力推動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完善我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秩序,引導形成誠信守法的營商環境。
(四)強化協調聯動,凝聚信用監管共治力,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辦法》明確了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並規定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聯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打造部門內部對接、政府部門外部協同,全面覆蓋的信用監管體系,致力於推動形成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共治格局。
(五)健全制度,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辦法》對異議的條件、程式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明確各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須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安全保護義務。並規定了信用修復機制,引導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積極申請信用修復,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導向和正面激勵的價值遵循,不僅保障了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更新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從而客觀真實地反映信用主體動態的信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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