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是福建省地震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任何修改意見建議,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9月15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市場行為,推進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從業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套用以及信用修復的認定等信用管理。
第三條 從業單位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公平、及時準確的原則。第四條 福建省地震局負責從業單位信用管理,集中發布從業單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結果,監督信用等級結果套用等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協助福建省地震局加強從業單位信用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的監督管理,將檢查結果及時報送至福建省地震局,納入從業單位信用評價信息來源。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五條 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分為三類:基礎信息、表彰獎勵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第六條 從業單位基礎信息是區分從業單位身份、反映從業單位狀況的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資質、資格情況;
(三)主要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等基本狀況;
(四)近五年完成的及正在實施中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納入的基本信息。
第七條 從業單位表彰獎勵信息主要有:
(一)模範履約、誠信經營,受到市級及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通報表揚、獎勵、表彰等信息。
(二)其他依法應納入的表彰獎勵信息。
第八條 從業單位失信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以賄賂、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違規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信息;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信息;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合規性差、評審通過率低的信息;
(四)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信息;
(五)在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
(六)經依法依規認定的其他與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有關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級和信用評價方式
第九條 從業單位信用分級採用評價得分制,根據評價得分確定信用等級,信用等級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劃分為AA級、A 級、B 級、C 級和 D 級五個等級。評價得分滿分100分。85 分以上為 AA 級(優秀),70-85 分(含)為A 級(良好),60-70 分(含)為 B 級(中等),50-60 分(含)為C級(較差),50 分(含)以下為 D 級(差)。
第十條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按評價方式分為初次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和不定期信用評價。初次信用評價是指對第一次進入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從業單位進行的即時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是指綜合一年內從業單位在各項目中的信用情況,對該從業單位進行的定期信用評價。不定期信用評價是指對信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從業單位進行的實時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實行公示公告及查詢制度。從業單位的初次信用評價、年度信用評價和不定期信用評價結果經福建省地震局審定後,在福建省地震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從業單位對自身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訴。任一自然人、法人、社會組織發現信用評價結果或信用等級與從業單位實際信用不符的,可向福建省地震局提出投訴。
第四章 初次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首次進入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從業單位,應向福建省地震局備案並辦理信用登記。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完成填報後向福建省地震局申請開展初次信用評價。福建省地震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次信用評價工作。福建省地震局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首次辦理信用登記的基準分值為70 分。福建省地震局按照評價標準(詳見附屬檔案)開展初次信用評價,並確定從業單位信用等級。
第五章 年度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年度信用評價對象是在福建省地震局備案並完成初次信用評價的所有從業單位。第十六條 年度信用評價工作以年度為周期,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福建省地震局確定年度信用評價工作時間,並提前至少 5 個工作日正式通知從業單位。從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整、準確、真實提交信用評價所需資料。
第十八條 福建省地震局按照評價標準(詳見附屬檔案)開展年度信用評價,並確定從業單位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評價得分扣 50 分(扣至 0 分為止),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 級:
(一)以欺騙、造假等不正當手段完成備案的;
(二)違規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被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並負主要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地震工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六)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 不定期信用評價是指從業單位基礎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或福建省地震局、市縣地震工作部門通過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等途徑發現從業單位存在重大不良行為或不規範行為,對該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的調整。不定期信用評價應體現動態評價的原則,實時、動態反映從業單位信用的重大變化。
第二十一條 不定期信用評價由福建省地震局按照評價標準(詳見附屬檔案)開展,並確定從業單位信用等級。第
二十二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不之一的,評價得分扣50分(扣至 0 分為止),信用等良信息級直接定為D 級:
(一)以欺騙、造假等不正當手段完成備案的;
(二)違規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被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並負主要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地震工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六)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福建省地震局將從業單位不定期信用評價結果在福建省地震局入口網站公示,並告知當事人。
第七章 信用獎懲
第二十四條 根據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等級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對信用等級為 AA 級的從業單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監管頻次;對信用等級為 C 級的從業單位,應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加大監管力度。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從業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重點監管。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AA 級的從業單位,福建省地震局可以對其承擔的項目在辦理“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優先辦理、承諾辦理等便捷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信用等級為C 級、D 級的從業單位,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 C 級的,取消地震工作部門給予的政策優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級為 D 級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八章 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認為信用等級認定存在錯誤、遺漏、泄露其商業秘密、信用信息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向福建省地震局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申請。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申請時,應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信用等級為 D 級的從業單位,自D 級信用等級認定之日起2年內,沒有參與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視為自然修復,信用分數自動歸為基準分值(70 分)。依申請修復是指信用等級為 C 級和 D 級從業單位主動改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福建省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
第二十九條 信用修復為依申請修復。依申請修復是指信用等級為 C 級和 D 級從業單位主動改正失信行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福建省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
第三十條 依申請修復需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並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第三十一條 依申請修復材料應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修復理由和相關佐證材料等。福建省地震局在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的依申請修復申請後,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修復完成後,福建省地震局應立即在入口網站進行公示。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諮詢等服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引發之日起實行。本辦法公布後,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