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辦法

《貴州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辦法》是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貴州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中國地震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等檔案相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我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中國地震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等檔案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從業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章  從業單位及人員基本條件
第三條  從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地質學、地震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
(三)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體系統,並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  從業單位備案專業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從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或聘用人員;
(二)從業單位應當與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從業單位為企業的,應當為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從業單位聘用黨政領導幹部或者事業單位兼職、退休人員的,應當有符合有關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具備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等專業背景,且只能在一家從業單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四)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能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五)具有參加或承擔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能獨立編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六)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等,並能在實際工作中運用;
(七)年齡應不超過70周歲。
第五條  從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並按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05)、《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大綱》等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章  從業單位備案及公開
第六條  從業單位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須向貴州省地震局提交備案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附屬檔案1),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從業單位備案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承諾函、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息備案表、從業能力證明材料、單位辦公場所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技術裝備及專業軟體系統、有效期內的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等。
第七條  省地震局受理備案申請後進行資格審查,如需要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從業單位,在省地震局官方網站公開從業單位和人員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等相關信息,並進行動態更新。備案有效期為1年,到期後需重新申請。
第八條  備案後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省地震局補充報送承諾函、信息備案表以及發生變化的信息對應的佐證材料。
第九條  從業單位因破產、歇業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退出貴州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應及時向省地震局書面申請,辦理撤銷手續,並移交開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相關成果。
第四章  項目登記與報告審查
第十條  從業單位在貴州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簽訂地震安全性評價契約之後,開展現場工作之前,主動向省地震局及項目所在市縣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野外工作之前,應向省地震局申請現場技術審查,省地震局適時開展現場檢查。
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登記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登記表》(附屬檔案2)、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服務契約或委託協定、工作計畫等。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對評價工作質量和成果終身負責,並接受和配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主要編寫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建設單位向省地震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也可委託重大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承擔單位辦理申請事宜。重大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通過技術審查並獲得行政許可,方可用於建設工程。
行政許可實施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查相關工作依照《貴州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貴州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管理細則(暫行)》執行。
重大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屬於中國地震局負責技術審查的,由建設單位或承擔單位報中國地震局進行技術審查,應將評價成果和評價報告報省地震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建設單位向省地震局提出報告技術審查申請,也可委託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承擔單位辦理申請事宜。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查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申請表》(附屬檔案3)、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電子版和紙質版)及相關技術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地震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管,建立從業單位和人員信用檔案,加強信用監管,實行失信名單和黑名單制度,並通過入口網站等適時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市縣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落實屬地原則,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切實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責,配合省地震局適時對地震安全評價現場工作進行檢查,主動為工程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
第十六條  從業單位或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經省地震局、市縣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依法認定,將列入失信名單,同時將失信情況抄送相關單位:
(一)申請備案登記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服務契約,不遵守與委託方共同達成的有效書面約定的;
(三)違規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允許個人掛靠本單位從事地震安全評價性業務的;
(四)未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工作的;
(五)阻撓或拒絕有關單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從業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有失信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履行項目登記程式的;
(八)其他符合列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或人員列入失信名單最低期限為6個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移出失信名單。
第十八條  從業單位或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經省地震局認定,將列入黑名單:
(一)納入失信名單滿1年仍未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違法違規或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在省地震局進行從業單位備案,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並負主要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查處,受到有關部門處罰或通報批評的。
第十九條  從業單位或人員列入黑名單最低期限為12個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移出黑名單。
對列入失信名單和黑名單的從業單位或人員,將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對被列入失信名單或黑名單有異議的從業單位或人員,可以自公開之日起15日內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存在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並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地震安全性評價有關的失信行為,可向市縣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省地震局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地震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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