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地震安評報告)編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維護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四川省地震局於2023年6月3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7月17日。

全文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地震安評報告)編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維護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評價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設單位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評價單位。本辦法所稱評價單位,是指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能力、承擔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單位。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評價單位對其編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第四條 評價單位應當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能力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能力建設指南由四川省地震局另行制定。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擇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設指南要求的評價單位為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五條 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條 四川省地震局和市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價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行為監督檢查和報告質量問題查處,並對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實施信用管理。
  第七條 四川省地震局負責建設全省統一的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監督服務平台),組織建立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誠信檔案管理體系。
  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的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通過監督服務平台公開。具體辦法由四川省地震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編制要求
  第八條 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真實、客觀、全面和規範。
  第九條 評價單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能力。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應當為評價單位中的人員,並應當具有副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方向的職稱資格。
  第十一條 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監督服務平台提交本單位和本人的基本情況信息。
  四川省地震局在監督服務平台建立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的誠信檔案,並生成技術人員信用編號,公開評價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以及技術人員姓名、從業單位等基礎信息。
  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應當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二十個日內在監督服務平台變更。
  第十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由一個單位編制並由該單位中的一名技術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建設單位委託評價單位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應當與評價單位簽訂委託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第十三條 評價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覆蓋地震安全性評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落實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程式,並在基礎資料收集、地震地質調查、場地勘察、地球物理勘探、室內分析計算等環節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審核階段形成可追溯的質量管理機制。有其他單位協作的,評價單位應當對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
  項目負責人應當全過程組織參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工作,並加強統籌協調。
  委託評價單位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建設單位,應當預留不短於1個月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時長,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落實抗震設防資金投入和資金來源,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在委託安評服務確定後,應通過監督服務平台5個日內報告契約(委託)信息,10日內報送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實施計畫,並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之前事先報告以便防震減災主管部門開展現場工作檢查。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通過監督服務平台提交報告及附屬檔案資料,關聯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信息,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監督服務平台生成項目編號,並公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相關建設項目名稱、類別以及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等基礎信息。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附具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情況表(格式附後)。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在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或者簽字。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審定檔案存檔。
  評價單位應當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項目基礎資料、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鑽孔資料、岩心照片、地球物理勘探資料、現場工作檢查表、質量控制記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建設單位委託評價單位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建設單位和受委託的評價單位應當分別將委託契約存檔。
  存檔材料應當為原件。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編制行為監督檢查包括現場工作檢查、報告編制規範性檢查、工作質量檢查以及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情況檢查。
  第十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場配備的設備和技術人員;
  (二)地形地貌、探槽和地震地質調查;
  (三)近場或場地淺層地球物理勘探;
  (四)場地鑽孔勘察、剪下波波速測試;
  (五)粉土、粉質粘土和粘土等土層取樣;
  (六)室內動三軸試驗。
  第二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規範性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二)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是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在監督服務平台提交相關信息;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質量檢查的內容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是否符合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基礎資料是否明顯不實,內容是否存在抄襲、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論是否正確、合理,以及對照專家意見修改的一致性檢查。
  第二十二條 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情況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在監督服務平台提交的相關情況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二)評價單位建立和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質量控制制度情況;
  (三)評價單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相關檔案管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四川省地震局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受理過程中,應當對報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規範性檢查。
  四川省地震局發現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評價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或者評價單位、技術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未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在監督服務平台提交相關信息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發現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非單位技術人員編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四川省地震局對申請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參照《四川省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管理辦法(暫行)》組織開展技術審查。
  第二十五條 四川省地震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開展覆核,對抽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規範性檢查、質量檢查。
  第二十六條 四川省地震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組織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質量評比。對質量優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市縣防震減災主管部門予以公開表揚,並在監督服務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四川省地震局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通過抽查的方式,開展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情況檢查。市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實名向四川省地震局或市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舉報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規範性問題、質量問題,或者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四川省地震局或市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第二十九條 防震減災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下列嚴重問題之一的,由四川省地震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評價單位、技術人員予以處罰: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第三十一條 四川省地震局在作出通報批評和處罰決定前,應當向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相關人員告知查明的事實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享有的權利。相關單位和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核實。
  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將作出的通報批評和處罰決定向社會公開。處理和處罰決定應當包括相關單位及其人員基礎信息、事實、理由及依據、處理處罰結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
  (二)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監督服務平台提交相關信息的;
  (三)由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技術人員編制的;
  (四)評價單位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將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信用管理對象(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對象)納入信用管理;在地震安全性評價編制行為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信用管理對象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實施失信記分。
  四川省地震局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對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的記分規則、記分周期、警示分數和限制分數等作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信用管理對象的失信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評價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或者技術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在監督服務平台提交相關情況信息或者及時變更相關情況信息,或者提交的相關情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兩家以上單位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由兩名以上技術人員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項目負責人的;
  (四)評價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與建設單位簽訂主持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委託契約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質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中附具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情況表並蓋章或者簽字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將相關資料存檔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九)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問題受到通報批評的;
  (十)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問題受到處罰的。
  (九)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
  (十)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中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蓋章或者簽字的;
  (十一)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十二)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質量問題受到上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十三)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在抽查中不符合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實施失信記分應當履行告知、決定和記錄等程式。
  四川省地震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信用管理對象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實、記分情況以及相關依據。信用管理對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對信用管理對象在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核實。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對經核實無誤的失信行為記分作出書面決定,並向社會公開。失信行為記分決定應當包括信用管理對象基礎信息、失信行為事實、失信記分及依據、涉及的建設項目和建設單位名稱等內容。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在作出失信行為記分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決定及有關情況上傳至監督服務平台並記入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
  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問題,四川省地震局對信用管理對象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實施失信記分的告知、決定程式應當與處理處罰相關程式同步進行,並可合併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和失信行為記分決定。
  同一失信行為,不得重複記分。
  第三十七條 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相關情況在監督服務平台的公開期限為五年。
  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公開的起始時間為四川省地震局作出失信記分決定的時間。
  第三十八條 監督服務平台對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失信記分予以動態累計,並將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情況作為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信用管理對象連續兩個記分周期的每個記分周期內編制過十項以上經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且無失信記分的,監督服務平台在後續兩個記分周期內將其列入守信名單,並將相關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四川省地震局應當減少對列入守信名單的信用管理對象編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覆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頻次。
  信用管理對象在列入守信名單期間有失信記分的,監督服務平台將其從守信名單中移出,並將移出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四十條 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達到警示分數的,監督服務平台在後續兩個記分周期內將其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並將相關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四川省地震局應當提高對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信用管理對象編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覆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頻次。
  第四十一條 信用管理對象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問題,失信記分直接記為限制分數。監督服務平台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將相關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信用管理對象列入本辦法規定的守信名單、重點監督檢查名單、和“黑名單”的相關情況在監督服務平台的公開期限為五年。
  四川省地震局及時對列入本辦法規定的“黑名單”的信用管理對象以及相關情況予以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問題,信用管理對象受到處罰的,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及時將其相關違法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評價單位和技術人員水平評價。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包括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是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也是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的主要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員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中區域地震構造環境、地震活動性、場地地震影響評價工作章節的的技術編寫人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全職,是指與評價單位訂立勞動契約(非全日制用工契約除外)並由該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在事業單位類型的評價單位中在編等用工形式。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技術人員全職工作的評價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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