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由四川省地震局於2023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四川省地震局
歷程,全文,

歷程

2023年6月,根據《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四川省地震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四川省地震局將《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止2023年6月19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的管理,規範專家技術審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四川省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管理辦法(暫行)》(川震防發〔2022〕18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選聘、終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四川省地震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技術審查、諮詢、決策活動,納入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前款所稱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是指由四川省地震局按照中國地震局規定的評審專家分類,統一建設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評審專家通過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資源全省共享。
第三條 評審專家按照“統一標準、公開徵聘、隨機抽取”原則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並對評審專家庫信息進行維護。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和終止聘任
第一節 徵集
第五條 評審專家採取自我推薦、單位推薦方式每兩年一次向社會公開徵集。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或相關專業背景領域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熟悉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政策法規,並具有與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類似的實踐經驗;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第七條 申請擔任評審專家的人員(下稱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提交至四川省地震局。
(一)本人簽字後並經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加蓋公章的《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申請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第八條 申請人應對填報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申請資料。
第二節 資格審核
第九條 評審專家資格審核包括初審、複審。初審由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負責。複審由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條 初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的符合性;
(三)申報的審查專業與其專業特長和工作經歷的關聯性。
複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審事項;
(二)參加教育培訓情況。
(三)公示情況。
第十一條 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初審前狀態進行相應處理:
(一)申報信息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二)需要對審查專業進行調整的,應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退回申請人修改後重新提交。
(三)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理由。
第十二條 初審通過的,列入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並在四川省地震局官網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其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四川省地震局應當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擬聘任評審專家、檢舉人。檢舉屬實的,應不予通過複審。
第三節 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申請人被聘為評審專家前和評審專家在聘期內,應當參加四川省地震局組織的教育培訓。
參加四川省地震局組織的教育培訓,是聘任和續聘評審專家的前提條件,以證明其符合“熟悉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分散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訓為主。結合實際情況,可採取線上培訓方式。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可以由四川省地震局委託第三方單位或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內容由四川省地震局統一確定。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中申請人、評審專家存在冒名頂替等違反紀律行為的,組織單位可以拒絕其繼續參加培訓,取消其培訓資格,通報其所屬單位,並在四川省地震局官網公示。
第四節 聘任和續聘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由四川省地震局統一聘任,聘期2年,期滿經檢驗複審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十九條 通過複審的申請人,聘任為評審專家,四川省地震局統一發放《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聘書》(以下簡稱《聘書》)。評審專家資格申請資料由四川省地震局留存歸檔。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申請延續聘任資格(以下簡稱續聘),應當參加四川省地震局組織的檢驗複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聘期屆滿60日前,填寫《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檢驗複審表》(以下簡稱《檢驗複審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第二十二條 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收到評審專家《檢驗複審表》後,應當及時組織核實評審專家續聘資格條件情況,並形成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和檢驗複審不合格名單,檢驗複審不合格名單應當標明檢驗複審不合格的理由,並在四川省地震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檢驗複審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地震局應當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評審專家、檢舉人。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複審不合格:
(一)除從未被邀請以外,在聘期內未參加過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活動的;
(二)本人有本辦法規定的終止聘任情形的;
(三)本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聘期內教育培訓的;
(四)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五)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檢驗複審的。
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四川省地震局應當將檢驗複審結果進行公示。檢驗複審合格的,續聘為評審專家。檢驗複審不合格的,終止聘任。
第五節 終止聘任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聘任,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檢驗複審不合格情形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
第二十七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三)、(五)項規定情形的、第三十五條年度扣分超過10分的,在終止聘任後的2年內,四川省地震局不接受其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終止聘任的,四川省地震局通知本人並收回《聘書》。
第三章 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於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人任何形式的不公正、不獨立評審的請託或者好處。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係的評審或諮詢等活動的,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的評審或諮詢等活動的,其他可能影響評估評審或諮詢等活動公平、公正開展的,應當迴避。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評審活動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建設單位發現評審專家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要求其迴避。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信息發生變化,需變更評審專家庫信息的,應當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評審專家單位職稱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發生變化,可以在延續聘任資格期間變更信息,經初審、複審後生效。
(二)評審專家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可以聯繫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提交相關資料,直接修改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蒐集評審專家信息以實現非法目的,評審專家不得蒐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
第三十三條 四川省地震局通過監督檢查、報告抽查複審、接受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對評審專家行為的監督管理。評審專家評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構成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積分管理。初始為10分,每年為一個記分周期。每個記分周期內,扣分達到6分的,半年內不再邀請參加評審;記分達到10分的,一年內不再參加評審活動。省地震局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情況進行記錄,不定期對專家評審活動進行評估與審核,審核結果作為動態管理的參考依據。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活動的,一次扣2分;
(二)未遵循迴避原則的,一次扣3分;
(三)評審結論在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查覆核中,結果出現較大偏差的,每個項目評審專家組組長及相應專業方向的評審專家,扣6分;其他參與評審專家,扣3分;
第三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聘任並永久拒絕其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申請:
(一)冒充其他人參加評審或者讓他人頂替自己參加評審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影響公正、獨立評審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評審情況、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商業秘密及其他有關信息,造成不利影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損害有關方合法權益的;
(五)蒐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的。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暫停參加評審活動、中止執業和終止聘任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四川省地震局進行技術處理。
(一)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由有關單位;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由所在單位報送,評審專家也可以直接報送。
第四章 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一節 評審專家抽取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法定迴避、隨機抽取”原則。
第三十八條 每個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依法組建一個評審專家組,評審組長由評審專家共同推選產生。
第三十九條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特殊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可採取特邀方式,邀請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特邀方式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應當及時補抽專家,繼續組織評審。
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遲到半小時以上,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可以終止其對該評審項目的評審資格,另行補抽評審專家。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應當停止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並重新組建評審工作組進行評審。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借用,由借用單位向四川省地震局提出申請,參照本辦法抽取評審專家規定執行。
第二節 評審專家使用
第四十二條 四川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評審、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實施方案和報告評審,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評審專家。
其他重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評審,按照本辦法規定借用。
借用評審專家是指對於非法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經使用單位書面申請,為使用單位提供評審專家資源信息,使用單位對被借用評審專家使用期間的行為自行負責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其申報的審查專業方向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活動。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規範、標準、程式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不得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單位具有抄襲、弄虛作假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四川省地震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五條 使用評審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費用。
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於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等。
第四十六條 評審專家參加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評審,應當填寫書面評審意見,並對評審意見終身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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