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是經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屆吉林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是經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屆吉林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是經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屆吉林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發布命令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屆省政府第...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
(吉省價收字〔2007〕14號)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收費管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的規定...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按照法定條件完成初審。對通過初審的,按照程式報省或者國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對未通過初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外埠單位到本市從事地震安全...
下列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一)鐵路幹線上長度大於一千米的橋樑;公路上單孔跨徑大於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橋樑;城市捷運、輕軌工程;(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國際無線...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7日內會同同級計畫、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的專家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後,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
為規範考試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吉林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考核認定工作由省人事廳、省地震局聯合組織實施,共同成立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負責資格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和管理。具體...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1月16日經中國地震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長 宋瑞祥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3號)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 《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3件省政府規章。(詳見附屬檔案1)二、廢止 《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等65件規章。(詳見附屬檔案2)三、公布現行...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一切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度,申領《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許可證書》),憑證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性評價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託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2]...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防震減災有關工作。(三)制定本地區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編制防震...
7 吉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管理辦法 1995年省政府第33號令 省政府8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 1997年省政府第85號令 省政府鄉鎮集體、個體煤礦實行礦山安全條件合格證暫行規定》的決定附屬檔案二:第二批廢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
7.對違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8.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違法情節,處以警告、處1萬元...
吉林省違反地震法規案件查處辦法為規範違反地震法規案件查處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
《葫蘆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抗震設防要求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
(四)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第十一條 地震動參數覆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第十二條 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審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3件省政府規章。(詳見附屬檔案1)二、廢止《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等65件規章。(詳見附屬檔案2)三、公布現行...
《河源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是河源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一則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綜合防禦”的防震減災方針,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破壞性...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
為城鄉工程建設提供科學的抗震設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災後重建活動斷層探測成果套用有關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125號)和《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由市地震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院校、單位的技術或管理專家、教授組成。辦事機構設在市地震辦。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的抗震設防標準,以國家、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為依據,未經...
修訂和完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各類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加強地震行業國家標準體系建設,加快新一代地震區劃圖編制,實行相關設備的檢測和市場準入制度。完善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資質管理和註冊等基本法律制度,依法...
為減輕和防禦地震災害對工程設施的破壞,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南昌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
西寧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3年8月20日經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 ...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表述的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城市地震活動斷層探測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