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吉省價收字〔2007〕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地震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收費管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轄區內依法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技擴改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和《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7741-1999《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要求進行。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要體現“自願委託、有償服務、合理收費”的原則,本辦法給出的收費標準為指導性價格。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可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難易程度,與委託單位雙方協商,在收費標準的10%範圍內上下浮動收取費用。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並在規定的評價範圍內開展工作。
外省、市評價單位在吉林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時,應經吉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登記,並遵守本辦法。
第七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規定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嚴格按照本辦法實施收費。
第八條 收費單位要接受物價、地震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內過去與之有牴觸的規定和標準一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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