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山東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經省地震局審議通過,由山東省地震局於2018年7月30日印發,共十七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地震局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地震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魯震發〔2018〕31號
各市地震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地震局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地震局
2018年7月3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服務效能,規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等法規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政務環境的意見》(魯辦發〔2017〕3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建設項目區域化評估評審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84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土地規劃手續完備、功能定位明確的區域開展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相關單位和機構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五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以工程建設需求為導向,以提供精準便捷的公共服務為目標。
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範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可以直接根據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可不再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生命線工程
城市污水處理和海水淡化項目。
(二)其他重要項目。
1.年產100萬噸以上水泥、100萬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業項目。
2.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區域或者國家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內的堅硬、中硬場地且高度超過80米,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且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築,超限建築工程除外。
3.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第七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保工作質量。
(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承擔單位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技術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寫人應當具有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並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經驗。
(三)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寫人簽名,承擔單位或者機構加蓋公章。
(四)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承擔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提供成果報告、技術圖件、資料庫和技術服務系統的使用說明,並負責培訓使用人員和後續的服務支持。
第八條 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對評價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寫人是質量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在開展工作前編制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方案,並依據實施方案開展工作、編寫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價區域控制性規劃情況;
(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三)不小於150km範圍內的歷史與現代地震活動概況;
(四)不小於150km範圍內的地震構造環境概況;
(五)不小於25km範圍內的第四紀構造與地震活動概況;
(六)地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分析等基礎資料;
(七)對評價區域範圍及其附近擬採取的地震地質調查手段;
(八)在評價區域範圍內擬開展的地震工程地質條件調查工作;
(九)擬開展的原位測試以及實驗室試驗工作;
(十)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技術方案;
(十一)地震地質災害評價技術方案;
(十二)技術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寫人員專業背景和職稱信息。
第十一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評價區域控制性規劃、功能定位、建設內容等情況;
(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技術思路;
(三)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四)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五)地震工程地質條件評價;
(六)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
(七)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八)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資料庫和技術服務系統,並在項目通過技術審查30日內將全部數據與成果資料提交省地震局備案。
第十四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由評價區域內建設單位免費共享。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類型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五條 已經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地區,若發生重大國家政策調整、重大技術革新,地震構造有重大新發現或者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導致地震背景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發布了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評價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原評價結果進行覆核。覆核結果經技術審查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