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試行辦法》是為加快推進河南省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糧食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義務,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5月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試行辦法
- 制定單位: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發展歷史,徵求意見稿,
發展歷史
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關於徵求《河南省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試行辦法》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19日。
徵求意見稿
河南省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試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省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糧食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義務,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 以個人或者家庭為經營主體,直接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批量購買糧食的經營者(糧食經紀人)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四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省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工作。市、縣(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引導轄區內糧食經營者積極參與申報,按時完成年度評價工作,並依據評價結果對糧食經營者實行分類監管。
第五條 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歸集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七條 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程式分為申報、評審、公示、審定和公布五個步驟。
(一)申報。糧食經營者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報材料和《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申報表》,紙製版及電子版,紙質一式二份(樣式見附屬檔案1)。辦理營業執照的填寫名稱、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成立日期、聯繫電話等;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填寫經紀人姓名、類型、身份證號、住所、聯繫電話、經營範圍等。
(二)評審。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根據日常監管和檢查情況,對照《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評分表》(見附屬檔案2)評定單項信用評分和配合監管評分,再按照《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指標值》(見附屬檔案3)進行綜合評分,評定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值,並擬定信用等級。
(三)公示。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的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被公示的糧食經營者進行舉報。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四)審定。根據公示情況,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的糧食經營者確定信用等級,並將評定結果上報市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本地區評定結果上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公布。省、市、縣三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將評定結果發文並對外公布。
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指標由單項信用評價指標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兩部分組成。
(一)單項信用評價指標(共10項)
1.糧食收購信息備案、定期報告情況評價;
2.政策性糧食收儲活動檢查評價;
3.自營糧食收購活動檢查評價;
4.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活動檢查評價;
5.糧食質量管理檢查評價;
6.糧食倉儲設施及運輸工具檢查評價;
7.糧食庫存檢查評價;
8.糧食統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9.執行特定情形下的糧食庫存量情況檢查評價;
10.依據法律、法規實施執法檢查後對糧食經營者經營行為和履行義務等情況的其他檢查評價。
(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
反映糧食經營者對糧食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配合程度。
第九條 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對糧食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的結果確定各項信用評價指標值,具體計分辦法見附屬檔案2和附屬檔案3。
第十條 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值確定糧食經營者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
信用等級的評價採取百分制,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最低分為0分(即將初始分值扣完為止)。
(一)A級: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值在90分及以上,表示守法誠信優秀。
(二)B級: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表示守法誠信良好。
(三)C級: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表示守法誠信一般。
(四)D級: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表示守法誠信較差。
第十一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分類監管。
(一)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糧食經營者,除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以外,酌情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二)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糧食經營者,經回訪複查已經改正的,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監管。未及時改正的,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三)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糧食經營者,採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經常性檢查。
(四)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糧食經營者,採取定期、隨機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
開展專項檢查,確定重點檢查對象,應參考糧食經營者最近3年單項信用評價情況。
定期檢查、隨機檢查的頻率和開展檢查的具體組織形式,由市、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糧食企業在評價年度內受到行政處罰、存在涉訴糾紛敗訴,或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應直接確定為D級。
第十三條 糧食經紀人在評價年度記憶體在拖欠售糧款、剋扣水雜、未執行質價標準、損害售糧民眾利益等行為,或受到行政處罰,存在涉訴糾紛敗訴情形的,其信用等級應直接確定為D級,對經通報仍不改正,屢查屢犯的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糧食經營者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評價一次,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存在直接被確定為D級的應立即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次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應在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中詳細記錄檢查信息,糧食企業重點檢查執行糧食購銷活動執行情況,糧食經紀人重點檢查以質論價、掛牌收購、糧款支付等情況,根據檢查情況重新進行一次評估,年底結合本年度檢查記錄對糧食經營者的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等級作為糧食企業參與政策性糧食業務委託、申報優質糧食工程以及其它政策扶持、評優評先等守法情況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對糧食經紀人優先預約銷售、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幫助。
第十七條 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結果提供給當地政府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進行聯合懲戒,擴大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範圍和影響力。
第十八條 市、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畫時,應將轄區內糧食經營者上年度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本年度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並參考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相關行業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監管。
第十九條 市、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接受糧食經營者對其信用評價情況的查詢,發現評價結果有誤的應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市、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指導糧食經營者主動申報登記或根據掌握的情況對糧食經紀人進行上門登記,加強社會監督,引導糧食經營者樹立並強化守法誠信經營的理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試行)》(豫糧文〔2016〕15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申報表
2.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評分表
3.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指標值4.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