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

《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
  • 印發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出台背景,制定依據,主要內容,

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信用監管工作。2015年在簡政放權、放寬市場準入的新形勢下,提出了要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2020年底,國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對開展信用監管工作進行了全面細化和明確。2021年4月15日新修訂出台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為規範糧食企業信用監管活動,促進糧食企業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研究出台了《辦法》。

制定依據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糧食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29條,對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以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信息評價、信用修復、權利與救濟等重點事項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工作程式和要求,規範信用管理工作行為。
(一)明確了信息歸集範圍、方式。糧食企業信用信息數量多且分散,為實現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和高效管理,《辦法》規定:糧食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糧食和儲備部門產生的行政處罰、獎勵信息,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產生的信用信息。糧食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修復,以及信用評價等工作通過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台開展。
(二)細化了信用信息評價要求方式。《辦法》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對糧食企業信用評價的評價標準、評價周期、評價方式、信用等級劃分以及對不同信用等級採取的激勵或約束措施等進行了細化。
(三)規範了信用修復程式。《辦法》鼓勵糧食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並秉承懲教結合的原則,鼓勵糧食企業及時主動進行信用修復。要求糧食和儲備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符合修復條件的,及時進行修復;不符合修復條件的,告知申請企業不予修復的理由。
(四)嚴格了責任追究。《辦法》對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下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以《辦法》實施為契機,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糧食企業信用檔案,建立糧食領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根據糧食企業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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