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是為規範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活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規定和中央儲備棉糖管理有關法規制度制定的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3年12月28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發文字號:國糧執法規〔2023〕262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糧執法規〔2023〕262號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有關部署要求,推動建立中央儲備棉糖信用監管機制,進一步規範承儲企業管理,切實提高中央儲備棉糖管理水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活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規定和中央儲備棉糖管理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範圍內承儲中央儲備棉糖的企業,包括中儲糧集團公司、中糧集團公司直屬庫,及其租倉和代儲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監管,是指以促進承儲企業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為目的,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垂直管理局)根據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信息科學研判企業信用狀況,並依法依規開展分級分類監管。
第四條 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各垂直管理局產生的監督檢查、通報、行政處罰、獎勵信息,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產生的信用信息。企業基本信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名稱、經營範圍、註冊地址、登記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企業財務信息、資信情況、盈虧情況、薪金髮放狀態、納稅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指導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建立全國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平台。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修復,以及信用評價等工作通過全國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平台開展。各垂直管理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垂直管理局應當嚴格執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依法歸集、使用並共享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信息,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支持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信息在其他領域的合法套用;充分發揮信用管理的引導作用。
第七條 各垂直管理局依託全國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平台歸集信用信息,原則上以獨立法人為單位,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
第八條 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基本信息鼓勵通過連線埠方式對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動獲取。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全國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平台及時更新維護本企業基本信息,各垂直管理局負責核驗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錄入數據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A、B、C 三級。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各垂直管理局的內部決策參考,被評價企業可以依許可權查詢本企業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對上年度信用等級為 A 級的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各垂直管理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中央儲備棉糖相關領域財政性資金和項目申報、評優評先、政策性收儲定點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在“雙隨機”檢查時,降低抽查比例、頻次。採取激勵措施期間,上年度信用等級為 A 級的企業產生新的違法失信行為的,暫停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上年度信用等級為 C 級的中央儲備棉糖承儲
企業,各垂直管理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依法限制享受中央儲備棉糖相關領域相關扶持政策;
(二)在“雙隨機”檢查時,加大抽查比例、頻次;
(三)情節嚴重的,上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議調出中央儲備棉糖庫存。
第十八條 各垂直管理局結合實際,細化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制定本轄區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和統一結果套用標準。
第十九條 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違法失信行為是指被國家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二十條 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各垂直管理局認定的失信行為,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失信行為糾正後,可向作出失信認定的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信用修復承諾書、已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或者信用報告等。各垂直管理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 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信用主體予以補正,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確已掌握失信行為糾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各垂直管理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符合修復條件的,及時進行修復;不符合修復條件的,告知申請企業不予修復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滿,且垂直管理局同意修復後,自同意修復之日起,撤銷公示,在全國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平台中保存 5 年,5 年內未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刪除或者禁止該記錄;5 年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該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其他國家機關認定的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按照認定機關規定執行。完成信用修復後,具有管轄權的垂直管理局應當及時在全國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信用監管平台撤銷相關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條 失信信息修復後,不再作為信用評價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情形,中央儲備棉糖承儲企業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垂直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垂直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一)認為垂直管理局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