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

《鄧州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是鄧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鄧州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糧食收儲制度改革,創新融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市場化收購貸款資金保障長效機制,市政府決定建立鄧州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為規範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的意見》(國辦發〔2017〕78號)、《河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財貿〔2018〕15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是指在全市範圍內由政府適當出資,引導符合條件的糧食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繳存於農發行賬戶,為糧食加工使用企業提供融資增信,專門用於防範小麥、稻穀、玉米、大豆和油料等市場化收購貸款風險的基金(以下簡稱“信用保證基金”)。
第三條 信用保證基金運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政府引導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銀企協作、合規有效、市場化運作”的管理機制,通過政府引導,推進多方籌集資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企業自願原則。由企業自主決定參與信用保證基金,由市農發行和基金管理人進行資格認定。
(三)互利共贏原則。要有益於促進糧食安全,有益於引導信貸資金入市,有益於糧食經營企業融資增信和銀行防控貸款風險。
(四)風險共擔原則。要促進市場化收購中的各方主體共同應對資金風險、共同承擔資金風險、共同化解資金風險。基金代償屬於過渡性代償,代償後發生的淨損失由出資各方共同承擔。
(五)齊抓共管原則。實施市政府領導下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財政部門、農發行負責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運作模式;推動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管理收購資金貸款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第四條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成立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市財政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發行為成員單位。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指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基金運行中的組織、協調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信用保證基金的使用與管理;研究解決信用保證基金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運行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開展信貸合作。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基金運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在農發行開設信用保證基金專用賬戶,基金歸集管理,與農發行簽訂信用保證基金貸款業務合作協定,審核企業基金準入、退出、代償申請,協助農發行加強貸後管理,配合農發行追繳代償資金,定期報告基金運行情況等。
市政府或政府指定企業負責籌集財政出資,監督基金使用。
農發行負責制定企業貸款基本條件,及時審批、投放貸款,會同基金管理人追繳基金代償資金,在糧食收購期間定期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和基金管理人通報貸款審批、投放和收回等情況。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基金規模。基金規模暫定10000萬元,市政府或政府指定企業出資占30%,參與企業出資占70%。根據實際資金需求或政策變化基金規模和出資比例可及時調整。
第七條 資金來源。市財政資金或市政府指定企業出資。參與企業用自有資金出資,嚴禁使用貸款資金、借入資金、職工及社會集資、預收貨款等非權益性資金出資。
第八條 參與企業。範圍為符合農發行貸款基本條件的糧食貿易和糧食加工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在企業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由市農發行和基金管理人共同認定資格,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備案。
第九條 貸款合作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
第十條 參與企業基金份額。基金繳存起點額度為50萬元,原則上貿易企業每戶認繳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加工企業每戶認繳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基金份數按企業繳存金額計算(即1元=1份)。
第十一條 基金歸集管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農發行開設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 風險分擔方式。參與企業認繳的基金和對應的財政出資部分,實行風險共擔。
第三章 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申請參加信用保證基金的糧食企業,須向農發行提交貸款申請,同時填報《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認繳申請(資格認定備案)表》。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農發行受理企業申請後,及時收集企業相關材料,形成初步調查意見,逐級報有權審批行審核企業的貸款準入條件。對於符合貸款準入條件並同意受理的,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逐級給予受理行書面答覆,並確定認繳基金的最高限額。
第十五條 資格確認。市農發行收到上級行答覆意見後,會同基金管理人確定企業基金參與資格,審核後報市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名單公布。市基金管理人定期將通過備案的企業名單,分批公布。
第十七條 簽訂協定。申請企業與農發行、市基金管理人簽訂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管理協定。
第十八條 認繳基金。企業按照不低於繳存起點、不高於農發行確定的最高限額內,自主決定認繳數額,在簽訂三方協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存入基金專戶。
第十九條 對上一年度未使用基金代償,且在貸款本息歸還後,仍然維持基金賬戶額度不抽資的企業,再次使用基金申請貸款的,農發行有權審批、審核,符合貸款準入條件並同意受理後,報基金管理人備案。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總額按照農發行貸款品種制度要求測算,或可按不超過企業繳納信用保證基金額度的15倍測算貸款額。對首次參與繳納基金企業,按照不超過繳納基金額度的10倍測算貸款額;對上一年度未使用基金代償,且在貸款歸還後,仍然維持基金賬戶額度不抽資的企業,可在下一年適當調增貸款核算額度倍數,最多不超過繳納基金額度的15倍,具體額度由農發行根據企業信用評級、盈利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企業資金需求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利率。不高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25BP,具體按照人民銀行和農發行相關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貸款審批。參與企業利用信用保證基金增信取得的貸款,只能專項用於小麥、稻穀、玉米、大豆和油料等糧食收購。農發行應簡化辦貸手續,最佳化工作流程,及時審批發放貸款。
第五章 庫存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封閉運行。糧食企業通過基金取得的增信貸款,專項用於糧食收購。貸款後按照農發行相關貸後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對信貸資金實行全過程封閉管理,確保“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鈎”,確保貸款本息足額收回。在授信有效期內,信用保證基金收購貸款在保證購貸銷還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在授信額度內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 庫存監管。貸款行會同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和基金管理人加強糧食庫存監督檢查,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糧食企業應實行信息化管理,配備視頻監控和電子鎖等監控設施,主動接受遠程動態監管,並向基金管理人和貸款行開放相關業務數據與信息。貸款行在定期現場查庫基礎上,強化科技化管理手段,利用遠程監控和電子鎖等非現場方式加強監管。基金管理人可通過獨立監管或引入第三方監管的方式,利用遠程監控、定期報表等非現場手段監管,指定專人按月開展現場庫存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企業入庫糧食賬實相符、質量完好,實行專區或專倉儲存,專賬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險防範。貸款行在不增加糧食企業融資成本的前提下,可採取對企業有效資產抵押、庫存浮動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貸款風險,確保信貸資金安全和基金良性運轉。如有重大資金風險應立即停止繼續發放貸款,並收回已發放貸款,同時告知基金管理人。糧食企業應遵守信貸政策規定,理性誠信經營。基金管理人和貸款行要緊密合作、信息共享,重點關注貸款企業在其它金融機構融資、法律訴訟、到期債務償還等情況,發現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償還貸款本息的重大事項要及時採取相關措施。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條 退出條件。信用保證基金應保持相對穩定,持續運作。企業認繳後,原則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退還已認繳的基金份額。
(一)未通過資格審批,自行繳納基金的,可申請全額退還;獲得農發行貸款但未達到繳納基金倍數的,可申請退還多繳納部分;
(二)通過資格審批,繳納基金但未簽訂三方協定的,可申請全額退還;
(三)通過資格審批、簽訂三方協定並繳納基金後,未通過貸款審批,或通過審批後一個月內未貸款並提出退出申請的,可全額退還;
(四)除上述情況外,在基金1年期滿(貸款契約簽訂日滿1年)或農發行收回參與企業全部貸款本息後,參與企業可根據基金單位淨值按出資份額收回出資,或將出資繼續保留在賬戶,參與下一糧食年度的基金運作。
第二十八條 退出申請。符合退出條件的,企業需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申請退還金額,並附聯繫人、聯繫電話及收款單位名稱、開戶行、銀行賬號等匯款信息,匯款信息必須與初始繳納基金時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審核批准。
(一)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1.審核通過的,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審核未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複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接到經基金管理人初審通過的退出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
1.複審通過的,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退還企業,並督促企業在收到退款後,及時開具收款收據。符合退款條件的前3種情形的,只退本金,不計利息;屬於第4種情形的,按照基金單位淨值、基金份額計算。
2.複審未通過的,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並說明理由,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章 代償、追繳及損失認定
第三十條 代償原則。參保企業不能按期歸還信用保證基金所對應的糧食收購貸款本息,或發生貸款損失時(包括擠占挪用、庫存短少、價差虧損等),由信用保證基金進行代償。農發行到期未收回的貸款,由信用保證基金適當進行過渡性代償。代償資金原則上由被代償企業在代償發生後一年內全額補充到位。
第三十一條 還貸通知。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農發行應向貸款企業送達歸還貸款書面通知。企業確認到期日無法足額歸還貸款的,農發行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符合展期條件的,經企業申請農發行一般應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並報請基金管理人備案。
第三十二條 啟動代償。貸款逾期後,貸款企業或農發行可提出對貸款未償還部分通過信用保證基金進行代償的申請,出具《代償申請函》並附有關佐證材料,經基金管理人審核確認後,由貸款企業提出申請並附還款計畫。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代償申請函》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最多可延長5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處理意見為同意代償的,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支付給農發行。
第三十三條 代償順序。發生損失時,貸款行有權直接從信保基金專戶中扣收相應款項,基金代償原則上先使用發生貸款風險企業自身繳存的基金,其次使用公共部分代償。同時,信用保證基金公共部分以其資金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四條 資金追繳。使用基金代償的,由糧食主管部門牽頭,農發行和基金管理人參與,採取必要的經濟、行政、法律手段追繳資金,包括收繳銀行存款、變現其他貨幣性資產等。追繳回的資金按照未歸還銀行貸款部分和基金公共部分代償份額同比例償還。
第三十五條 代償的處理。貸款企業應足額償還信用保證基金公共部分代償資金,按農發行加罰息標準承擔代償日至償還日期間的利息費用。同時,貸款企業在補足基金份額後,可繼續保留參與企業資格。在基金1年期滿後,參與企業申請退出基金時,暫將基金公共部分代償資金計為損失計算基金淨值,對之後追繳回的資金按原基金代償份額同比例退還。
第三十六條 損失認定和核銷。基金管理人在採取必要措施後,超過一年仍未能追繳回的部分(含應由被代償企業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依據法院判決、清算組清算、債權人公告等方式確認損失並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履行核銷程式。基金髮生淨損失由實行風險共擔的基金出資各方按基金份額同比例承擔。
第八章 基金補充及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 建立持續補充機制。信用保證基金代償確認形成損失後,其他出資各方,包括市政府或政府指定企業出資和保留的參與企業應補足出資,維持基金穩定。鼓勵參與企業在1年期滿後維持出資,參與下一年度基金運作。
第三十八條 獎懲機制。
(一)對當年未使用信用保證基金代為償還貸款的企業,在以後約定期限內再申請貸款時適當提高放大倍數;
(二)對當年使用信用保證基金代為償還貸款的企業,在約定期限內足額償還本息的,次年貸款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5倍;
(三)對拒不執行還款計畫的,通過經濟、行政、法律手段追繳,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提交相關部門將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列入違法經營的“黑名單”,屬於國有企業的,建議其主管部門依黨紀政紀嚴肅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積極配合充實基金額度、基金額度增長比例較高的參與企業,農發行在支持其倉儲設施、批發市場建設、從事多品種經營、貸款放大倍數等方面,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五)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對企業及銀行收購貸款代償及後續資金回收情況,動態調整參保企業名單,並確定下一年對企業貸款放大倍數,形成獎優罰劣的淘汰機制。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基金核算。基金管理人應對信用保證基金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基金收支及其業務應與基金管理人日常業務分開,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業務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損失屬於信用保證基金。基金管理人不承擔基金融資增信業務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及其導致的相關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存款利息。企業存款產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份數,利息增值收益按基金份數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負責一年一清算。財政出資產生的利息用於增加基金資本金,部分利息可用於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基金管理人管理費、律師費、調研費和追繳費等(除基金管理費外,其他費用按實際發生列支)。基金單位淨值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費。基金管理費按當年政府或政府指定企業出資比例農發行實際投放資金使用額度的1%計算。
第四十二條 年度審計。基金運作和財務會計核算實行年度審計制度,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委託社會中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基金終止。基金存續期暫定五年,期滿後如需延長,報市政府批准。基金終止後,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清算,按照基金單位淨值、基金份額計算,返還各繳存單位。
第四十四條 協定管理。信用保證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項,由涉及各方以協定形式約定。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農發行以及基金管理人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農發行要落實貸款監管主體責任,嚴格貸款審核標準,加強貸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鄧州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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