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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湖南農業發展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貸款合作銀行:
為積極適應糧食收儲體制改革,加大糧食市場化收購信貸支持力度,更好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切實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湖南省財政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立目的。為推動糧食收儲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大糧食市場化收購信貸支持力度,更好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的意見》(國辦發〔2017〕78號)等檔案精神,規範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定義。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省財政適當出資,引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糧食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繳存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等貸款合作銀行賬戶,專項用於為繳納基金的糧食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緩釋信貸風險,幫助糧食企業獲得稻穀、玉米、小麥、油菜籽、雜糧等市場化收購的銀行專項流動資金貸款的財政金融政策。
第三條 總體原則:政府引導、覆蓋全省、企業自願、銀企合作、互利共贏、風險共擔。
(一) 政府引導、覆蓋全省。由省財政適當出資引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糧食企業出資,共同建立覆蓋全省的市場化收購融資機制。
(二) 企業自願、銀企合作。湖南省省內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所有糧食企業均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基金,並將認繳出資額繳入貸款合作銀行。
(三) 互利共贏、風險共擔。由政府、貸款合作銀行、參與企業共同承擔風險,有利於落實糧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有利於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確保種糧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企業融資增信、降低融資成本,有利於防控銀行貸款風險。
第四條 部門職責。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牽頭組織、綜合協調基金管理相關工作,確保基金正常運作;省財政廳負責籌集省財政出資,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負責加強對合作銀行相關業務監管。
第五條 合作銀行。貸款合作銀行為符合金融監管及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銀行,除省農發行外,通過遴選確定1-2家商業銀行(省內分支機構)參與。貸款合作銀行總行或省分行要與基金管理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簽訂合作協定。貸款合作銀行要結合本辦法按規定製定該類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及時審批、投放貸款。通過遴選確定的貸款合作銀行名單及聯繫方式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網公布。
第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貸款合作銀行共同組建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審定基金管理制度,研究基金運行重大政策,研究調整、補充基金額度,認定基金損失,審議基金存續、終止、清算等事項,監督檢查基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代章),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分管負責同志任省基金辦主任,省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省基金辦負責基金管理工作,審定企業認繳資格及繳存上限,定期向省基金管理委員會通報基金申請及審批情況,基金項下貸款審批、投放情況,基金退回情況及風險處置等基金運作情況。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規確定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日常運行管理等工作。基金管理人與省基金辦簽訂基金委託管理協定,並根據協定開展工作。定期向省基金辦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第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省基金辦和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包括加入基金的申請、認繳、代償、追償、退出等工作,配合加強轄區內基金參與企業糧食庫存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基金的規模、籌集、繳存管理
第九條 基金規模。首期規模5億元,省財政認繳出資30%、參與企業認繳出資70%。
第十條 基金籌集。省財政出資根據企業實繳情況同步實繳到位。參與企業以自有資金出資,嚴禁使用貸款資金、借入資金、職工及社會集資、預收貨款等非權益性資金出資。
首批基金設定募集期60天,募集期自確定基金管理人之日起10日內啟動,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協調轄區內糧食企業積極參與基金設立。
第十一條 賬戶管理。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僅限於提供信用保證業務的增信、代償及日常管理,未經省基金辦審批,不得動用。基金管理人在各貸款合作銀行開設省級信用保證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 基金繳存。原則上企業基金繳存起點額度不低於30萬元,以10萬元為單位增加,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資格申請、認定、基金認繳
第十三條 基本條件。湖南省省內註冊並在省內開展業務且符合貸款合作銀行貸款基本條件的從事糧食(主要包括稻穀、玉米、小麥、油菜籽和雜糧)收購、儲存、銷售、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糧食企業。
企業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3年內有作為被告的重大涉訴案件(訴訟標的額100萬元以上)或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不符合條件。
第十四條 資格申請。自願認繳基金的糧食企業,須在基金募集期內向貸款合作銀行當地分行或支行提交參加基金申請,填報《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申請審核表》,每戶參與企業只能選擇一家貸款合作銀行。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貸款合作銀行受理企業申請後,及時收集企業相關材料,審查企業是否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形成初步調查意見並報有權審批行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書面答覆糧食企業。原則上信用等級評定應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資格確認。貸款合作銀行確認申請認繳基金的糧食企業符合貸款基本條件後,應結合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於5個工作日內會同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研究確定企業認繳基金的資格及繳存上限,並報基金管理人審核,基金管理人將審核通過的全部糧食企業統一報省基金辦集中審定認繳資格及繳存上限。審定結果由基金管理人書面反饋貸款合作銀行。
對已納入基金範圍的企業,能夠按期償還上一糧食年度貸款本息且信譽良好,經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貸款合作銀行審核無異議的,經基金管理人、省基金辦同意後,可獲得下一糧食年度基金項下貸款資格。
貸款企業主動足額償還基金代償資金,並按貸款合作銀行加罰息標準承擔代償日至償還日期間的利息費用,在補足基金份額後,可繼續保留參與企業資格。
對惡意逃避債務導致貸款合作銀行貸款損失和基金損失的貸款企業,取消基金參與資格。
第十七條 簽訂協定。取得認繳資格的糧食企業與貸款合作銀行、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基金管理人簽訂《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管理協定》(以下簡稱基金合作管理協定),明確合作事項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基金合作管理協定簽訂1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報省基金辦備案。
第十八條 認繳基金。基金合作管理協定報省基金辦備案後,由基金管理人通知糧食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定的認繳基金一次性繳入基金管理人在貸款合作銀行開立的基金專戶。
省財政實繳出資和參與企業實繳資金統一歸集到基金專戶。
募集期內,糧食企業認繳額度實行先到先得,滿額為止。若募集期內糧食企業認繳額度尚未達到上限,由省基金辦報省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後適當延期或調整規模。
第十九條 結果公示。募集期結束後,省基金辦將實繳基金的糧食企業名單等信息在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網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條 基金期限。基金存續期3年,自糧食企業名單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為保持基金穩定運行,存續期內除本辦法規定基金退出情形、基金終止或清算等情況外,省財政和參與糧食企業的實繳資金不得退出。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貸款性質。以繳存基金方式取得市場化收購貸款,性質為信用貸款。
第二十二條 增信額度。貸款合作銀行原則上按企業實際繳存額度的10-15倍確定市場化收購增信貸款額度,具體貸款放大倍數,由貸款合作銀行根據糧食企業信用評級、盈利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糧食企業資金需求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單戶糧食糧食企業貸款餘額最高不超過75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貸款期限。根據糧食品種生產上市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每筆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但收購的糧食需要加工後銷售的可適當延長,具體由貸款合作銀行與糧食企業約定。貸款在購貸銷還的前提下可循環使用。
第二十四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執行。鼓勵貸款合作銀行根據糧食糧食企業資信狀況,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按一定比例向下浮動貸款利率。
第二十五條 貸款審批。糧食企業向貸款合作銀行提交增信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後,貸款合作銀行按照審批工作流程,嚴格落實貸前調查、貸時審查等要求,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辦貸效率,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導致延期的除外),報基金管理人對擔保事項進行審查同意後,與借款糧食企業簽訂貸款契約,明確貸款用途、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方式、還款方式、貸款期限等。在辦理貸款前如有授信工作流程的,糧食企業需完成授信工作流程。貸款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貸款合作銀行報基金管理人備案。
第二十六條 貸後管理。基金項下貸款在糧食企業繳存基金的貸款合作銀行封閉運行。
(一) 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基金管理人、貸款糧食企業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貸後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貸款合作銀行加強貸後管理、嚴格庫貸掛鈎,適時開展庫貸核查,核實庫貸掛鈎情況。
(二) 貸款合作銀行按照銀行相關貸後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對貸後資金實行全過程封閉管理,確保“庫貸相符、購貸銷還、資金安全”,在發現有重大資金風險應立即停止繼續發放貸款,並收回已發放貸款。
(三) 糧食企業應遵守信貸政策規定,理性誠信經營,通過基金取得的增信貸款,專項用於糧食收購,確保“購貸銷還”,做到“糧走錢回”;要主動接受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貸款合作銀行和基金管理人對生產經營、糧食庫存、財務情況及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管;銷貨時,銷貨款必須回到糧食企業在貸款合作銀行開設的賬戶。
(四) 基金管理人要組建專業團隊,制定貸後管理措施,全面掌握和監督糧食企業生產經營、庫存及貸款運行等情況,針對存在問題和可能出現的資金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發現重大問題立即向省基金辦報告。
第二十七條 信息共享。貸款合作銀行須在貸款期間每月5日前向省基金辦、基金管理人、參與糧食企業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統計報送基金項下貸款審批規模、實際發放額度、糧食企業認繳基金、貸款收回和支持收購等情況。
第五章 基金代償、追償及損失負擔及核銷
第二十八條 還貸通知。貸款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貸款合作銀行應向貸款糧食企業送達歸還貸款書面通知或採取其他合法送達方式。未送達的,不因此影響貸款追償權利。
第二十九條 銷售還貸。糧食企業確認到期日無法足額歸還貸款的,符合展期條件的由貸款合作銀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報基金管理人備案。
糧食企業確認到期日無法足額歸還貸款且無法展期的,貸款合作銀行應於到期日後3日內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當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督促糧食企業儘快通過公開糧食流通市場,以拍賣或競價等方式銷售庫存糧食並歸還貸款。
第三十條 代償原則。貸款合作銀行到期未收回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及逾期利息,下同),由基金適當進行過渡性代償。存在下列事項的,不予代償:
(一) 貸款合作銀行與糧食企業簽訂的貸款契約無效,由此發生經濟損失的;
(二) 貸款合作銀行存在串通糧食企業惡意欺騙,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糧食企業發放授信貸款,由此發生經濟損失的;
(三) 貸款合作銀行實際放款額超過基金增信額度以外的部分;
(四) 貸款合作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下降,該行基金項下年度不良貸款率達到5%(不含)以上時新發放的增信貸款;
(五)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代償情況。
第三十一條 啟動代償。
(一) 貸款合作銀行提出申請。貸款本息逾期30日,糧食企業仍然無法歸還貸款本息的,由貸款合作銀行聯合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企業,書面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對部分未收回貸款本息通過基金進行代償的申請,提交《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代償申請審核表》,並附歸還貸款通知、貸款契約(複印件)、貸後管理材料、催收通知、借款人還款憑證、銷售庫存糧食還款證明材料、代償金額計算明細,貸款糧食企業承諾的還款計畫等有關佐證材料。
(二) 基金管理人審核。基金管理人接到代償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最多可延長5個工作日。符合本辦法規定代償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同意代償意見,形成書面報告報省基金辦審批。屬不予代償的,駁回代償申請。
(三) 省基金辦下達處理意見。收到基金管理人報送的同意代償意見後,省基金辦須在5個工作日內,下達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3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代償資金支付給貸款合作銀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代償。以省財政和參與糧食企業實際到位規模為限進行過渡性代償。代償優先使用逾期糧食企業自身繳存的基金代償,不足部分由貸款合作銀行承擔1/3,省財政以出資為限承擔2/3。
第三十三條 代償追償。基金代償後,貸款合作銀行會同基金管理人和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必要手段繼續對貸款糧食企業進行債務追償;貸款糧食企業要積極籌資償還逾期貸款及利息罰息等費用。
追償回的資金,優先扣除為追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必要的直接費用(以下簡稱直接費用),餘下資金按各方承擔風險比例返還;追償回的資金,若不足以抵減直接費用的,則全部用於抵減直接費用,不足部分由貸款合作銀行承擔1/3,省財政以出資為限承擔2/3。
第三十四條 損失分擔。貸款合作銀行和基金管理人在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未能追償的部分(含相關費用),在符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財金〔2017〕90號)規定的認定條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提供有效證據,依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清算組清算等方式進行損失確認,由基金管理人和貸款合作銀行聯合向省基金辦提交書面報告,省基金辦研究提出損失認定意見並報省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損失分擔按貸款合作銀行承擔1/3,省財政以出資為限承擔2/3。
第六章 基金退出及獎懲機制
第三十五條 正常退出。
(一) 退出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參與糧食企業可申請退出。
1.獲得貸款合作銀行貸款但未達到審定基金放大倍數的糧食企業,可申請退還多繳納的部分本金;
2.參與企業通過資格審批、簽訂《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管理協定》並繳納基金後,未通過貸款審批的,或通過審批後一個月內未貸款的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基金本金。
3.基金1年期滿,參與糧食企業在貸款合作銀行無增信貸款,可根據基金單位淨值按出資份額退回。
4.基金募集期和存續期內,參與糧食企業存在新的重大風險隱患的,提前結清增信貸款本息後,可根據基金單位淨值按出資份額退回。
(二) 退出程式。
1.提出申請。符合前款退出條件的,參與糧食企業需提出書面申請,出具貸款合作銀行開具的無欠銀行本息函後可申請退出,填寫《湖南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退出申請審核表》,說明原因、申請退還金額,並附聯繫人、聯繫電話及收款單位名稱、開戶行、銀行賬號等匯款信息,匯款信息須與初始繳納基金時信息保持一致。
2.退出審批。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貸款合作銀行覆核,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通過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退還糧食企業。未通過的,應書面通知糧食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強制退出。
(一) 退出情形:基金募集期和存續期內,貸款合作銀行、基金管理人或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參與糧食企業存在新的重大風險隱患,被省基金辦要求退出的,只退還基金本金。
(二) 退出程式:貸款合作銀行、基金管理人或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均可向省基金辦提出要求該糧食企業退出基金的申請。省基金辦審核確定糧食企業必須退出基金時,已發放增信貸款的,先由貸款合作銀行立即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收回貸款後,由基金管理人辦理退出手續,未發放增信貸款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退出手續。
第三十七條 退出財務手續及備案管理。貸款合作銀行須督促糧食企業及時開具並通過郵寄等方式將收款收據送達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退出的審核及退款情況,於辦理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基金辦備案,同時變更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公布的糧食企業名單。
第三十八條 獎懲機制。
(一) 對當年未使用基金代為償還貸款的企業,在以後約定期限內再申請貸款時適當提高放大倍數,但最高不超過15倍。
(二) 對積極配合充實基金額度、基金額度增長比例較高的參與糧食企業,貸款合作銀行在支持其倉儲設施建設、貸款放大倍數等方面,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三) 對當年使用基金代為償還貸款的糧食企業,在約定期限內足額償還本息的,次年貸款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5倍。
(四) 對拒不執行還款計畫的,貸款合作銀行計入逾期貸款、調整貸款風險分類,並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記入相應糧食企業徵信報告。同時,由基金管理人將該糧食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名單報省基金辦,由省基金辦向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通報。屬於國有糧食企業的,建議其主管部門依黨紀政紀嚴肅追究糧食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糧食企業,依法依規採取信用懲戒等措施。
(五) 對出現非不可抗力代償行為並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糧食企業所屬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糧油千億產業、優質糧油工程等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方面將作為不利因素考慮。對市州、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第七章 財務管理監督
第三十九條 財務核算。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基金收支業務與基金管理人日常業務分賬核算,不得擠占、挪用基金。
第四十條 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扣除實際代償部分後保值增值,可按照合法性、穩妥性、收益性、流動性原則,通過協定銀行存款等低風險途逕取得收益,基金產生的收益不增加基金本金,具體方式由基金委託管理協定約定。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費。基金管理人的費用按年計算、按月提取,從基金產生的收益中列支。年度基金管理費由省基金辦結合基金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在不超過基金實際到位規模1%範圍內計算,具體以績效評價等次為依據,按優秀1%,其他等次依次遞減0.2%,出現代償行為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每年由省基金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基金運行管理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審計監督。基金管理人、貸款合作銀行和基金參與糧食企業、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廳應按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八章 基金終止
第四十四條 終止清算。基金存續期結束後,省基金辦組織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向省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延長存續期、到期終止等工作意見;因出現系統性風險導致基金髮生大規模代償時,由省基金辦及時向省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是否提前終止建議。經省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確定基金終止的,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清算,最終基金淨值按各方出資比例返還繳存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其他事項。基金管理的具體事項,由涉及各方以協定形式約定。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現行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協定等執行。
第四十六條 執行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