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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引導金融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金融服務“三高四新”戰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11號)、《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的通知》(湘金監發〔2021〕6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21〕39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地方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獎勵資金、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獎補資金、債權融資擔保增信和風險補償資金、中央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省級配套資金等支出方向。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動態調整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等,省財政廳可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適時調整支持內容、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業務獎勵、費用補貼、貸款貼息、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方式,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支持金融產業發展,最佳化金融服務,有效增強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科技型企業、涉農企業、創業主體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保障,降低融資成本。
第四條 專項資金以因素法分配為主,實行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評審結果、資金檔案、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全過程公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範、講求績效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二章 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獎勵資金
第五條 為完善我省金融服務體系,彌補金融短板,專項資金安排支出對在我省新設金融機構、最佳化金融服務給予相應獎勵和補助。
第六條 獎勵範圍和標準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少數民族自治縣新設縣級銀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鄉鎮標準營業網點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在全省範圍內展業的中資全國性金融機構省級分行、省內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總行,年度綠色金融綜合評價結果為A類的給予100萬元獎勵(享受此項獎勵政策的銀行,後續年度不再重複獎勵)。對新設的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按實收資本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證券業金融機構。對新設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法人機構按實收資本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新註冊的公募基金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對新設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按實收資本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新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按實收資本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通過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上市公司定增項目除外)、信託計畫、資產支持計畫、非上市企業股權等相關法律法規批准的形式投資我省產業政策支持發展方向企業和項目的保險機構,按照當年險資入湘落地金額(權重70%)、對上年度險資入湘新增投資額增幅(權重30%)進行綜合排名。全省綜合排名前3名的保險機構,分別給予第1名300萬元、第2名200萬元、第3名100萬元獎勵。
(四)其他類金融機構。對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我省新設立的區域總部、後援中心、專營機構或其它功能型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新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其他類完善金融服務獎勵。對金融服務“三高四新”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工作獲省政府真抓實幹表彰的市縣分別給予每個市州300萬元、縣市區100萬元獎勵。對在我省履行金融監管職責、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成效突出的中央駐湘金融監管部門,以及省級以上農村金融改革試點項目、省級金融重點平台等給予適當獎補。
第三章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獎補資金
第七條 為拓展直接融資渠道,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省內非政府平台類企業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香港和美國等境外主流資本市場上市融資,以及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融資發生的中介費用、利息支出給予適當補貼,對私募基金機構(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股權投資給予適當補助,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主體給予適當運營費補助。
第八條 補助範圍和標準
(一)上市補助。對完成股份制改造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證監局輔導驗收的企業,給予200萬元中介費用補助,對科創板上市企業再獎勵100萬元。對收購省外上市公司控制權並將註冊地遷至我省的企業,給予200萬元補助。對在香港、美國等境外主流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給予200萬元補助。
(二)“新三板”掛牌補助。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創新層補助70%,基礎層補助50%。單家企業累計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三)區域性股權市場股改掛牌補助。對在湖南股權交易所科技創新專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補助;對完成股改並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標準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補助;對完成股改並在湖南股權交易所成長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
(四)中小企業債券發行貼息補助。對在滬深北證券交易所、“新三板”、銀行間債券市場、湖南股權交易所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私募可轉債、鄉村振興票據的,在債券存續期內,按企業發債利息的3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五)股權投資類企業獎補。對在我省註冊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正常經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省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我省註冊發行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在我省註冊並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且年檢合格的創業投資企業,採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新興及優勢產業鏈項目、國家級或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市公司定增項目除外),且持有股權期限滿1年的,根據所投企業成立時間長短,按實際投資額(扣除省級及以下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權投資部分,下同)的一定比例給予獎補。其中,所投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合計實際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的,按不超過5%比例給予獎補;所投企業成立時間超過3年但不超過5年,合計實際投資額達到2000萬元的,按不超過3%比例給予獎補。單個申報主體(股權投資類企業)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申報項目對應所投企業成立時間均不超過3年的,最高獎補限額放寬到500萬元。
(六)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主體補助。對湖南股交所綜合考慮掛牌企業數量、股權融資金額、交易金額、培育企業新三板掛牌和上市家數、承擔國家試點改革任務等因素給予適當經費補助,用於股改掛牌服務、辦公場地租賃、系統運行維護、宣傳培訓等運營支出。
第四章 債權融資擔保增信和風險補償資金
第九條 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服務力度,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涉農企業債權融資,專項資金安排支出切塊用於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支持,以及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風險補償。
第十條 補償範圍和標準
(一)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支持
1、融資擔保風險代償補償
對於省再擔保公司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的再擔保業務,省再擔保公司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4%以內的部分,由省級及以上財政等部門單位、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40%(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20%、省財政承擔1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3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省再擔保公司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4%-5%的部分,由省級財政等部門單位、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市縣政府分別按照40%(其中,省財政承擔3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30%、20%、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納入我省再擔保體系,其符合要求的融資擔保項目發生代償後,再擔保業務代償率在5%(含)以內的部分,省級財政等部門單位按照20%(其中,省財政承擔10%、省再擔保公司承擔10%)的比例進行風險分擔。
對已納入省再擔保公司備案但因授信額度、產品創新等原因暫未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備案的符合相關分險條件的再擔保業務,按相關專項管理規定進行風險補償。
2、融資擔保保費補貼
對單筆融資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且年化擔保費率(含稅)不高於1%的常規融資擔保業務,按照擔保金額的5‰給予擔保費補貼;對“見貸即保”等線上標準化批量擔保業務,按照擔保金額的2‰給予擔保費補貼且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對單筆融資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備案業務,省再擔保公司免收再擔保費;單筆融資擔保金額500萬元-1000萬元(含)的備案業務,省再擔保公司減半收取再擔保費;省財政廳對減免部分給予適當補貼。
擔保期限根據實際承保時間計算,對中長期融資擔保業務可分年申報,按年度給予保費補貼;同一融資擔保公司申報的單戶多筆融資擔保業務同一時段內合計擔保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
根據當年融資擔保公司風險代償補償和保費補貼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省直融資擔保公司給予適當資本金補充。
(二)銀行機構貸款風險補償
1、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
按政策性銀行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省在湘城商行、省內城商行、民營銀行,農商行、村鎮銀行分三類進行考核。根據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及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及增速按4:3:2:1的權重計算,考核評分高於同類型銀行平均水平的銀行獲得補助資格。
對獲得補助資格的銀行近三年發放的單戶授信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內的首貸、信用貸或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0%的用於生產經營的小微企業貸款(不含融資擔保貸款、保證保險貸款、納入其他專項風險補償機制的貸款,不含房地產業、金融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台類企業貸款),截至上年末確定為損失類(有法院出具的受理文書)或已核銷的,按貸款本金損失給予不超過50%比例的補償,單個小微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中長期貸款、延期還本付息、無還本續貸等,優先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2、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
對合作銀行機構發放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由試點地區根據適度原則安排本區域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省級財政按1:1的比例安排省級補償資金,共同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銀行在單個試點地區的環境權益貸款年末餘額應不低於該試點區域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年末總額的10%。
合作銀行貸款本金損失的80%由省、試點區域風險補償資金等比例進行代償。同一試點區域每家合作銀行發放的單家企業貸款代償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每家合作銀行獲得代償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試點貸款餘額的5%。
3、“瀟湘財銀貸”信用貸款風險補償
對合作銀行按照“白名單”為試點市縣園區內工業企業、其他行業小微企業以及園區外規模以上企業發放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貸款(統稱“瀟湘財銀貸”),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1:1比例安排資金建立定向信貸風險補償機制。
貸款額度微型企業不超過300萬元,小型企業(含園區外規模以上企業)不超過50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利率上浮不超過人民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
當企業貸款出現逾期60天追償不到位時,若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相應貸款總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5倍(含)以上,10倍以下的,貸款損失由財政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按6:4比例分擔;貸款總額已達到風險補償資金10倍及以上的,貸款損失按7:3比例分擔;貸款總額在風險補償資金5倍以下的,原則上不予風險分擔。對貸款利率在同期限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以下的,上述放大倍數要求可分別下調至3倍和8倍。
省與市縣財政風險補償資金損失比例根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脫貧縣、其他市縣三類分別按6:4、5:5、4:6分攤。
單筆貸款符合兩項及以上銀行信貸風險補償申報條件的,只允許申報其中一項風險補償,不得多頭申報、重複代償。
(三)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
對上年度分類監管評級在B級以上、年度新增貸款總額超過註冊資本金、利率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上年度貸款逾期超180天或者確定為損失類(有法院出具的受理文書)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戶貸款,按不超過貸款本金損失的10%給予風險補償,單個小貸公司補償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四)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補償
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購入工程機械設備作為租賃物,對我省中小微企業開展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並發生壞賬損失且不良率低於5%的,按不超過實際壞賬損失的30%、符合條件融資租賃業務餘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單個融資租賃公司補償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對符合本章第(一)至第(四)款風險補償條件的融資業務,省財政按約定比例代償後,各相關金融機構要負責積極追償,追償所得款在扣除必要追償費用後(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按照風險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方。
第五章 中央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省級配套資金
第十一條 為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與獎補、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等普惠金融發展重點項目落地實施,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落實省級分擔資金或給予配套支持。
第十二條 獎補對象、標準和資金分擔辦法
(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與獎補
對經辦銀行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重點就業群體,以及積極吸納上述重點群體就業的小微企業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按規定比例給予財政貼息,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餘下部分由省與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長株潭地區(脫貧縣除外)1:9,脫貧縣9:1,其他市縣5:5。
對各地組織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經辦銀行等相關單位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省財政統籌中央獎補和省級專項資金,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給予適當獎補。
(二)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
對中央財政支持的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省財政廳統籌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按每個市州5000萬元、每個縣市區(含國家級新區)3000萬元標準給予獎補,由示範區統籌用於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降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方面。
省財政廳對各示範區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及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及同比增速、當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及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及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及同比增速等指標進行考核,未達預期目標的酌情扣減獎補資金。
(三)其他普惠金融項目獎補
對中央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的其他項目,省財政廳統籌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給予獎補支持,具體按財政部印發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三條 資金申報評審。本辦法各支持方向的申報工作分別由各相關單位組織,於每年第四季度前發布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次年具體的申報要求及實施辦法。其中第二章至第四章(不含瀟湘財銀貸)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第四章瀟湘財銀貸部分及第五章由省財政廳組織。
申報對象根據通知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及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附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非因素法分配的),其中金融機構、企業主體需提供上年度納稅信用等級B級及以上(或M級)的證明。市縣財政及業務主管部門逐級匯總審核,在當年申報檔案通知規定時間內向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資金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自行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根據需要可以徵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如機構涉嫌違法違規,應該取消申請資格。形成初步名單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下達。每年第四季度,省財政廳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相關統計數據,參照上年預算分配結果,按不低於70%的比例提前下達下年度專項資金。
每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5日內,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分別對各自牽頭組織申報、評審、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統籌考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已提前下達資金情況,擬定資金分配方案。
省財政廳按預算指標分配下達程式審核後,在本級人大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專項資金(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除外)。
涉及中央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由省財政廳負責匯總審核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按財政部管理辦法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和財政部湖南監管局。待財政部審核批覆並下達中央資金後,省財政廳在30日內結算下達中央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後,要按照規定使用,並及時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和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業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分配結果依法在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入口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開。
第七章 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類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應當按要求向當地財政及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專項資金及其績效目標(非因素法分配的),準確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公開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及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對象的審核結果負責,負責專項資金和績效目標申報、審核、公示、公開。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監督檢查和評價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對舉報反映查實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應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具體情況對外公開,接收社會監督,對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問題屬實的應及時追回財政資金。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下年度不予受理相關使用方向財政資金申請。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相關機構三年內專項資金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等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及時公開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經省級稅務部門確認依法納稅,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小微型企業。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貸款,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9年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8〕346號)規定的小微企業貸款(含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再擔保,是指再擔保公司對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範圍內為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等市場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融資提供的擔保業務發生風險代償時,按照規定比例給予風險分擔的法律行為。
本辦法所稱代償,是指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融資提供擔保後,在融資到期時,債務人未能按契約約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償還融資,融資擔保公司依據《擔保契約》代其償還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代償補償是指納入再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發生代償後,再擔保公司依據再擔保合作協定或再擔保主契約按規定比例對其代償進行風險分擔後,由專項資金對再擔保公司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總部是指經法人金融機構授權,以湖南為中心,管理周邊省市分支機構和業務的金融分支機構。後援中心主要是指全國性客戶服務中心,專營中心是指取得金融許可證的專營機構,其他功能型總部包括結算中心、研發中心、採購中心等。區域總部、功能型總部的工商註冊及稅務登記需在湖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列入本辦法但省委、省政府有明確檔案規定的,按省委、省政府檔案規定執行。
修訂信息
為更好發揮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立足財政管理職能,圍繞債權融資做增信、股權融資做引導、資本市場募資做培育,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聯動,最佳化金融服務,降低融資成本,促進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2023年4月2日,對2019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