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於 2022年7月14日印發常德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高政府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政府性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和立項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2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黨政機關、各類事業單位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國有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國有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上述第(一)(二)種情形屬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使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及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或資產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第(三)種情形屬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
上述第(二)(三)種情形所稱國有投融資公司,是指納入名錄管理的市屬融資平台公司和國有投融資企業,名錄由市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對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國有投融資公司進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資平台公司名錄報省財政廳匯總備案,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國有投融資企業名錄報省發展改革委匯總備案。嚴禁為規避項目審批監管而新成立融資平台公司等來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管理。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嚴格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建設標準、規範;
(二)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
(三)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及執行情況依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四)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實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項目專賬核算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等相關制度;
(六)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落實諮詢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制度。
第五條  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編制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許可權履行政府性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備案)手續,指導協調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套用、招投標、項目代建等工作,統籌項目評估督導、重大項目前期及調度考核等綜合管理工作,牽頭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資金,牽頭組織重大政府性投資經營性項目投資聯審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根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額度審核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預算、結算評審,審核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變更事項,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按規定審核撥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牽頭組織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評估論證工作,參與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投資聯審工作。
(三)市審計局負責編制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對市本級黨政機關、各類事業單位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全面實施審計監督,對市屬各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四)市國資委負責對市屬各投融資公司項目建設進行協調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獎懲等。
(五)市自然資源規劃、住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衛健、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負責向上級申報爭取相應領域項目建設資金,依法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監督職責。
(六)市屬各投融資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式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基本建設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
(二)履行立項手續(含節能評估審查、招標事項核准);
(三)用地審批、工程規劃許可、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審查備案、預算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審批手續;
(四)按國家限額標準依法招投標、政府採購;
(五)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六)竣工驗收、聯合驗收;
(七)結算評審、決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八)管養職責移交或資產移交。
各程式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對可以並聯審批的採用“多評合一、統一評審”模式。
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七條  建立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策劃機制。市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項目的策劃和開發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根據市財政局提出的年度預算控制額度,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擬定行業項目年度計畫,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統籌編制政府投資年度建議計畫,依次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同意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審定,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完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第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確定後必須嚴格執行。未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立項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及突發事件,確需新增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國有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經營性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由市國資委統籌,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同意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一條  市本級總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或實施項目後政府債務率大於300%、總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前,須報省財政廳會同投資主管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金來源評估論證;市本級總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的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在完成市本級決策程式後,須報省聯審機制開展聯審。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壓低項目投資估算或拆分項目,規避項目決策評估程式。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國有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經營性項目按國、省、市核准目錄實行核准或備案制。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畫、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下、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同意後直接下達立項批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須附有關部門依法出具的以下檔案:
(一)政府常務會議決議書;
(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相關意見;
(三)同級財政部門的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或上級部門下達的投資計畫檔案;
(四)需由上級財政部門評估論證資金來源的項目,須提供上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核意見;
(五)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一般應當委託市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進行評估,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按審批時限要求辦理立項手續,並及時將立項批覆檔案抄送同級財政、住建、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審計、統計等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立項批覆,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概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其建設投資按立項批覆的估算投資額進行控制。
第十九條  項目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的原則進行初步設計。
(一)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立項批覆估算10%以下的,由概算審批部門按變更管理程式批覆後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立項批覆估算10%(含)以上的,或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辦理立項調整手續。未經審批同意的,按原批覆限額修改設計。
第二十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加強規劃方案審查,確保項目設計符合各類規劃要求,避免因規劃衝突或調整產生較大的投資變更。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在初步設計審查時要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投資規模,通過審查的初步設計概算必須符合國家、省以及市本級有關計價規定,項目所採用的重大技術方案、主要設備和材料應當經濟適用,對超規模、超標準的初步設計不得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概算按照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由市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審批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報市審計局備案。由上級審批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其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由市財政局根據立項檔案、概算批覆、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及相關資料審批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報市審計局備案。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覆的設計概算中對應的工程建設費用及其預備費之和。超概算的建設項目,在概算調整批覆前不予出具預算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經批覆的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原則上不得突破。確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或因施工圖設計變更、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方案變更、工程費用增減的其他變更,確需調整概預算投資的,對於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項目建設單位自主管理;對於超過預備費的變更項目,增加投資額超過原核定概算10%(含)以下的,按以下變更管理程式報批後,原概預算審批部門據此下達概預算調整批覆:
(一)增加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下的,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查後報分管副市長批准;
(二)增加投資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後,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批准;
(三)增加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後,依次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批准。
增加投資額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概算審批部門須先商請市審計局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審計結論,概算審批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各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落實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核定、監督和調整職責,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定期開展概算控制檢查,發現超出投資概算總額的,應責令停工整改,並書面通知同級財政部門暫停付款。對違規超概項目,由紀檢監察機關先行追責問責到位,再嚴格按程式履行評估論證、重新決策、調整概算等手續。  國有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程式加強概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監理、評估、招標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各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概預算控制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決算嚴格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預算批覆及相關調整批覆執行。
第五章  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按法定限額依法依規組織招投標或政府採購,鼓勵項目建設單位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項目建設。
第二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其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並同時在《常德日報》上發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邀請招標、不進行招標情形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有關市直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範招標投標工作程式、投標人資格審查工作、行政監督部門監管行為、領導幹部和交易當事人行為。
第三十條  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概算及預算,超出概算招標的,必須依法履行概算、預算調整手續,手續不完備不得實施招標。加強契約履約的監督檢查,防止隨意變更設計和調整概算,避免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中標後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設計和調整概算的,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式。
第三十一條  所有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均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  對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採用代建制的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應予以明確。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標準契約範本簽訂契約,政府投資項目契約可以約定明確工程結算以財政或審計核定結論為依據,並依照市人民政府契約管理相關規定,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檔案和監理契約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應在契約中科學確定工期,明確工期延誤責任和違約責任條款,且必須在契約工期內完成建設任務,依法實行竣工驗收、聯合驗收和移交制度。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成竣工驗收、聯合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契約約定將完整的項目結算資料報財政部門評審,財政部門評審後報審計部門審計,根據審計結論辦理竣工決算。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項目投資和項目參建單位、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監督項目參建單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保證項目施工現場符合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要求,避免出現質量安全和環境污染等事故。
項目建設單位應自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對應當辦理產權的資產,依法辦理公共資產登記,納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做好投資統計、項目建檔及建設信息報送工作。
第四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支付建設資金。
第四十二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必須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嚴格按項目年度資金安排計畫檔案的要求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編制資金平衡方案,經市直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要嚴控政府負債,不得超過財政承受能力舉債建設。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有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程式與條件履行各類批覆及調整手續的,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的,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資項目予以批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的;
(三)違規干預招標採購活動的;
(四)立項評審、概預決算審查、審計及相關監督檢查結論、資金來源論證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五)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的;
(六)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
(七)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的;
(二)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擅自變更、增加投資概算的;
(四)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正確履行招投標程式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
(七)人為壓低投資規模或拆分項目,規避決策程式的;
(八)未按規定實行代建制的。
第四十八條  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和參建單位(工程諮詢、評估、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採購代理、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及其從業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方進行串通違規操作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弄虛作假的,或造成項目質量未達到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各區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區縣市總投資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在本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前,須報市財政局組織資金來源評估論證;總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級評估論證後,須報省財政廳組織評估論證覆核;實施項目後政府債務率大於300%、總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的,須報省財政廳組織資金來源評估論證。區縣市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在完成本級決策程式後,須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投資聯審;總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聯審程式後,須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聯審覆核。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結合本辦法制定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細則,概算審批部門應結合本辦法制定相關行業概算管理細則。
第五十四條  原有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18〕5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各部門,常德軍分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7月14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制文背景
1、上級有明確規定。從國家層面來看,2018年6月《常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出台之後,2019年7月國務院出台《政府投資條例》,有必要對照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調整完善我市管理辦法。從省級層面來看,2019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明確指出,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加強概算管理相關制度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進一步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和立項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22〕26號)明確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實施措施。
2、我市有實際需要。2018年6月《常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我市政府投資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但在一定範圍內還存在超計畫、超概算、決策程式不到位等問題,如目前反映較多的國有投融資公司自營項目脫離實際隨意調高建設標準、招投標不遵照法定程式轉包分包等突出問題。對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明確要求以問題為導向,切實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建設工作。
3、化債有剛性要求。國務院明確規定,要把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作為重要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我市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壓力較大的嚴峻形勢下,《辦法》是紮緊制度籠子、築牢防火牆的有效手段,是落實市委、市政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舉措,對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性投資管理體制將發揮重大作用。
二、檔案依據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和立項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管理辦法>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常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共九個章節五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明確政府性投資項目概念、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及程式,落實各有關部門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二)投資決策。統籌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及執行,細化項目前期工作等要求,加強科學決策。
(三)立項管理。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立項審批作出程式性規定,特別是對重大項目提級審核提出明確要求。
(四)概預算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概預算進行嚴格管理,明確超概項目處理辦法。
(五)招投標管理。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投標程式進行規範,壓實招投標監管部門責任。
(六)建設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按要求及時做好投資統計等建設信息報送,開展項目後評價。
(七)資金管理。明確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等相關要求,嚴控政府負債。
(八)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明確項目參與各方違反《辦法》相關行為的處理意見。
(九)附則。各區縣市可參照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明確區縣市提級審核相關內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結合《辦法》制定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細則,概算審批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概算管理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