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適應財政預算和科技計畫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學、規範地管理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強化預算約束和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市科技事業發展,常德市發布了《常德市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常德市
施行地區,檔案內容,

施行地區

常德市。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預算和科技計畫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學、規範地管理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強化預算約束和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市科技事業發展,
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來源於各級財政預算安排,是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產學研用的有機結合,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解決社會公益性重大技術問題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安排堅持公開透明、集中資源、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科技項目立項和經費預算審批實行專家評審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由市科技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組織實施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安排的合理性、合規性,核批年度經費總預算,會同市科技局審定並下達項目年度經費額度,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支持方向和對象
第五條 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改革與發展的要求,根據我市科技經濟發展計畫重點,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主要支持:基礎性研究(含自然科學基金)、社會公益和農業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軟科學研究、科技條件建設、產業化環境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
第六條 凡在我市境內(除縣市外)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可向市科技局申報科技項目。
第七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實行項目資金補助方式,根據科技項目類型不同,給予不同額度的資金補助。
第三章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列支範圍
第八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列支範圍包括項目研究開發經費和計畫管理費。
(一)項目研究開發經費,指科技項目確立後,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研究開發支出。
1、項目直接費用,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與科技項目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並以科技項目為核算對象,按全額預算口徑進行成本核算。包括:人員費、設備費、修繕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會議費、差旅費、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它直接費。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的全體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費用及外聘人員費用。其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科技項目組成員,並在科技項目契約預算表經費來源欄中列示,不得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中重複列支。
設備費,指研究開發科技項目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和自行試製費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包括海關關稅和運輸保險費用及進口環節增值稅費用。
修繕費, 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用固定資產的安裝費、維護費、修理費等,包括設備安裝、調試及零星土建工程費,以及直接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房屋建築物修繕費、實驗室改裝及設備維修費等。
能源材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要支付的水、電、氣、燃料費、排污費及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原件、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中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協作進行研究開發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不包括將科技項目部分研究開發工作委託給外單位所支付的協作研究開發支出。
會議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組織召開諮詢會、論證會、鑑定會等各種會議發生的費用。
差旅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國內外差旅費及市內交通費用。
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及書籍購買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入網費、通信費、專利申請與維持費以及智慧財產權顧問費等各項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科技項目組人員必須進行的與國外科研機構合作費、培訓費及邀請外國專家來常工作費用。
其它直接費,指除上述費用外,包括為科技項目支付專家諮詢費和軟科學項目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稿費以及與科技項目有關的其它直接費用。
2、項目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為組織和支持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科技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包括:承擔單位直接為科技項目服務的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費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的使用或折舊費。項目間接費用占科技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20%。
3、協作研究開發支出,是指將協作研究開發工作委託給承擔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發生的支出。協作研究開發支出預算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分類詳細列示。
(二)計畫管理費,指市科技局為管理本級科技計畫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課題遴選、評估、評審、招標、監理、監督檢查、驗收、計畫協調、國際合作與交流、調研、會議、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等活動支出的費用。計畫管理費列入年度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預算,原則上控制在專項資金總額的3%以內。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九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按照科技項目管理的要求,建立項目計畫管理與經費預算管理職能分離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條 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經費預算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單位在網上依照市科技局當年發布的科技項目申報指南申報科技項目,同時編制科技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二)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對重大科技項目立項及經費預算進行評審,在聽取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經費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審核,項目篩選後上網公示,最後確定並下達科技項目計畫和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科技項目資金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由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按科技項目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對批准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科技重大專項,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不需重複申報科技項目經費預算,由市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預算送市財政局審核下達。
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要求,嚴格組織實施,並為科技項目研究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監督,嚴格經費使用範圍。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財務人員負責科技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對所承擔的科技項目正確實施會計核算,做到單獨設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建立預算和決算制度。年度終了,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必須向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報送資金活動情況和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明細。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完成時,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辦理科技項目經費決算,經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財務部門審核後,上報市科技局,作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十六條 未結題科技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銷的科技項目,在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銷科技項目的決定後一個月內,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經科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一併報送市科技局批准,剩餘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應全部上繳市科技局,繼續用於安排其它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八條 科技項目完成後,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申請。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由市科技局負責。在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時,科技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外,應當同時提交財務決算報告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委員會(小組)成員中應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對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考評的結果將作為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科技項目資格審查和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市科技局根據情況對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經費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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