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常德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數據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湖南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條例》《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公共數據的採集、歸集、共享、開放、利用、監督保障及其相關活動。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數據,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處理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依法承擔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依法採集、全面共享、有序開放、合規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區縣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共數據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質量監測和評估體系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相關標準規範;統籌推進公共數據資源的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本行業的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編制、維護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組織建立相關制度、標準和規範,加強公共數據質量管控,保障公共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可用。
第二章  數據採集和歸集
  第五條  公共數據資源按照基礎數據、主題數據和業務數據實行分類管理。
  市大數據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建設和管理公民、法人、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等基礎資料庫。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建設、管理相關主題資料庫和業務資料庫。
  第六條  市大數據服務中心負責建設管理常德市套用支撐平台,公共數據資源應當通過套用支撐平台實施歸集、共享、開放,其他機構不得再開闢自有跨部門數據歸集渠道;已經建成的,應當整合至套用支撐平台。
  第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非涉密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項目所涉及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立項審批要件;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編目、匯聚、共享系統相關公共數據,作為符合性審查條件。
  第八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法、及時、全面、準確採集公共數據資源。對確需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原則,確保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可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數據。
  鼓勵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最佳化數據採集方式,滿足公共數據共享開放要求。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九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公共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
  可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僅能部分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無依據的,應當無條件共享。
  第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用請求回響的調用服務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數據;需要採用拷貝數據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徵得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套用支撐平台應當無條件開通其訂閱許可權。
  申請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公共數據使用部門通過套用支撐平台向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拒絕共享要求。
  需使用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公共數據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同意提供的,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協商未果的,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使用套用支撐平台暫未匯聚的公共數據,可在套用支撐平台提交需求申請,公共數據提供主體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能滿足需求的,公共數據提供主體應當在答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匯聚、共享;不能滿足需求或拒絕共享的,應當說明法律、法規依據或理由。
  第十三條  需要使用國家、省公共數據的,市本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通過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調獲取,區縣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通過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調獲取。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疑義、錯誤信息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需要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使用部門,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提供部門修正疑義、錯誤信息的,應當及時將修正結果告知使用部門。
第四章  數據開放
  第十五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專家組成的公共數據開放專家委員會,研究論證公共數據開放中的疑難問題,評估公共數據利用風險,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出專業建議。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
  公共數據提供主體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範圍內,制定本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並定期評估更新。
  第十七條  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登錄套用支撐平台即可獲取使用。
  第十八條  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明確數據用途、安全保障等開放條件,通過簽訂數據利用協定,以數據下載、接口訪問、數據沙箱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
  公共數據提供主體收到數據開放申請時,能夠立即答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數據提供主體同意公共數據開放申請的,應當通過套用支撐平台及時向申請人開放;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數據利用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應當通過專項資金扶持、數據套用競賽、政企數據合作等方式,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公共數據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推進公共數據的開發套用,加快培育新業態和新模式;可以探索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推進公共數據在各類服務場景中的智慧型化和便利化套用;應當加強公共數據運營指導,創新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模式,建立公共數據服務規則和流程。
  市大數據服務中心應當依託套用支撐平台,形成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行為的全程記錄,支撐日常監管。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以市場和服務為導向,積極拓展公共數據套用範圍。
  第二十一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對外輸出數據產品和提供數據服務,應當審核數據利用主體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等成果的,應當在成果中註明數據來源。市大數據服務中心有權獲取數據利用主體的數據套用成效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後續跟蹤、服務,判斷數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正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利用公共數據行為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或數據提供主體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數據提供主體發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採取中止、撤回開放等措施。
第六章  數據安全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數據提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利用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保障公共數據全過程的安全。
  網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公共數據網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  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保密、公安等部門建立公共數據安全管理體系,統籌協調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協調處理公共數據重大安全事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本單位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數據安全保密審查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並實施有針對性的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和利用。
 當公共數據出現安全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委託他人建設、維護信息系統或存儲、加工公共數據的應按規定程式實施,並監督受託方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產管理制度,登記本級公共數據資產,指導和監督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做好本機構公共數據資產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定期評估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納入智慧常德建設考核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提供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或者擅自縮小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資源範圍的;
  (二)不按照規定採集、整理、更新公共數據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管和安全保障職責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利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未履行數據利用協定規定義務的;
  (三)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中央、省駐常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採集、管理、使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文背景
進一步規範公共數據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中國建設重要決策部署的需要,是落實近期省委、省政府強化“算力”支撐行動計畫的具體舉措,是加快智慧常德建設,聚集數據生產要素,促進信息優政、惠民、興業,助力常德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二、檔案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湖南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條例》《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常德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共八個章節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常德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公共數據管理的原則以及公共數據管理的職責分工等。
(二)數據採集和歸集。公共數據按照基礎數據、主題數據和業務數據實行分類管理,且應通過市套用支撐平台實施歸集、共享、開放。
(三)數據共享。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
(四)數據開放。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類三類。公共數據提供主體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並定期評估更新。
(五)數據利用。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可以探索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六)數據安全和監管。數據提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利用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保障公共數據全過程的安全。
(七)法律責任。公共數據提供主體和利用主體有相關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中央、省駐常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採集、管理、使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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