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於2005年3月23日由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財建2005132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申報及管理程式、補助標準及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附則6章15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日期:2005年3月23日
  • 印發單位:財政部
  • 目的:規範積體電路產業研究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5]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信息產業廳(局)、發展改革委:
為鼓勵積體電路企業加強研究與開發活動,國家設立了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現將《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予公告,並採取有效方式讓本地區相關企業周知。
附屬檔案: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規範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研發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活動的資金。
第三條 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
(二)符合研發資金申報指南的要求;
(三)引導積體電路產業加快技術創新與產品開發,提高研發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四)促進產學研結合,鼓勵聯合開發;
(五)有利於培養、引進和獎勵積體電路產業人才;
(六)科學、高效。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積體電路認定主管部門確認的從事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封裝、測試的企業;
(二)有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的研發活動方案;
(三)具備所申報研發活動的能力,內部管理和財務制度健全;
(四)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五條 申報研發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發資金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資質認定證明;
(四)經合法中介機構審計的前兩個年度會計報表;
(五)審查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申報及管理程式
第六條 研發資金實行審查委員會審議和批覆制度,審查委員會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組成。
第七條 研發資金的申報及管理程式為:
(一)根據審查委員會的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擬訂並發布申報指南;
(二)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申報指南和申報條件要求,向信息產業部申報;
(三)信息產業部匯總整理申報材料,研究提出研發資金安排方案,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由財政部下達資金預算。
第四章 資助標準及資金使用
第八條 研發資金採取無償資助方式。對單個研發活動的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該研發活動成本的50%。
第九條 研發資金不得用於研發活動以外的支出。可以參照以下方面使用:
(一)人工費,含積體電路人才培養、引進和獎勵費用;
(二)專用儀器及設備費;
(三)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諮詢和等效服務費用;
(四)因研發活動而直接發生的如材料、供應品等日常費用;
(五)因研發活動而直接發生的間接支出;
(六)為管理研發資金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研發資金由審查委員會委託的機構與獲得資助的企業簽訂協定書。
第十一條 審查委員會按照協定書規定對研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信息產業部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後,信息產業部應編制該年度研發資金決算報表,在次年3月1日前報送財政部,經審查委員會審核後,財政部予以批覆。
第十三條 享受研發資金資助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審查委員會要對研發資金的績效情況進行考評,具體工作由信息產業部組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