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推動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規範和加強湖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53號)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0月9日,湖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湖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規範和加強湖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53號)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引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與科技創新平台基地建設、全鏈條科技服務體系構建、科技獎勵政策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研究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按照專項資金支出年度預算研究支持方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並按程式下達專項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項目庫,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績效目標和預算建議,牽頭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和分配建議,審核批覆項目績效目標,負責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承擔法律責任,並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等組織項目實施,合理合規使用專項資金。按照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績效、科學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湖南省境內註冊或位於湖南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具備科研開發、科技服務和決策諮詢研究能力的單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科技事項承擔或合作的省內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六條  除涉密事項外,專項資金應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將管理辦法、申報通知、立項公示、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報告等全過程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對重大科技攻關計畫、重點研發計畫、自然科學基金、創新平台計畫、創新人才計畫、創新生態建設計畫等方面進行分類支持。
(一)重大科技攻關計畫。主要支持產業集群建設和“萬千百”工程等產業發展中需要解決的重大技術攻關,以及替代進口的關鍵核心產品研發等,重點布局“十大技術攻關項目”和其他“揭榜掛帥”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動重大科技成果套用及產業化。
(二)重點研發計畫。圍繞技術需求,突出問題導向和套用導向,主要支持開展產業發展和公益民生等重點領域的前沿性、引領性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工程化研究及套用示範,以及重大套用基礎研究和科技合作創新等,著力解決制約產業創新、民生改善、社會進步的技術難題。
(三)自然科學基金。針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創新理論和方法,鼓勵自由探索,培養優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四)創新平台計畫。突出能力提升,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主要支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創新創業服務、條件保障等四類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行,重點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實驗室體系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推動科技資源在各類創新平台集聚,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升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和產業化服務能力。
(五)創新人才計畫。實施“三尖”創新人才工程。重點支持戰略科學家(頂尖)、科技領軍人才(拔尖)、青年科技人才(荷尖)等三類高層次人才項目,建設培養和引進並重、梯次合理的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體系。支持引進、服務一批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產業、帶動新興學科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團隊。
(六)創新生態建設計畫。主要支持科技獎勵、科技創新決策諮詢、科學普及、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科技特派員、科技成果交易補貼、科技金融項目和其他政策性項目等區域創新能力提升專題項目,促進全省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七)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相關決策決定、檔案、會議紀要等確定的,上述六大方向沒有包含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八條  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資助、事後補助、事前資助和事後補助相結合等。
(一)事前資助。是指在項目實施前,經申報批准立項後,根據專項資金計畫先行給予資金資助的支持方式。
(二)事後補助。是指對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的研發資金或取得的成果、績效和提供的服務等給予相應補助的支持方式。包括費用補貼、貸款貼息、擔保費與保險費補助、風險補償、獎勵、基金投入等。
(三)事前資助和事後補助相結合。通過“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項目,事前支持部分經費後,再根據驗收情況確定事後補助金額。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兩種分配方式。
(一)項目法。項目法適用於聚焦全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重點布局的項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攻關計畫、重點研發計畫、自然科學基金、創新平台計畫、創新人才計畫項目、創新生態建設計畫部分項目以及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項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頂層設計,實行定向委託,或者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明確申報要求。省科技廳按照程式立項並擬定資金分配建議,商省財政廳確定資金分配方案,需要報省政府審定事項,與省財政廳聯合上報。
(二)因素法。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資金規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權重比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擬定。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條  項目申報採取開放申報、單位推薦和定向委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需要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的項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專項資金的不同類別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按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申報。
中央在湘事業單位、省直單位、國家高新區、省屬本科院校項目分別由中央在湘一級單位、省直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屬本科院校審核匯總後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推薦申報。
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由同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推薦申報。
負責項目審核推薦的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部門應對其審查推薦的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申報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原則上採取網路線上方式提交。項目申報單位必須保證所申報的項目資料真實、合法、完整、有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得重複申報、多頭申報項目,不得拆分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依託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統一受理並納入項目庫,嚴禁庫外立項。省科技廳組織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諮詢論證。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現場考察。因素分配法項目按照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的工作指引,由各市州科技局會同市州財政局組織評審立項。
第十五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以及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結合專家評審意見、考察情況等,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按要求報省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涉密項目除外。
第五章資  金下達與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照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專項資金。省科技廳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及時簽訂項目任務書。因素法分配資金的項目,由所在市州科技局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在收到專項資金檔案後,應當在30天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任務書要求和項目負責人意見,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人才項目經費可用於人才團隊培養、引進、自主選題研究、改善科研條件、研修培訓和對個人的生活補助,科技創新人才項目(重大人才項目除外)經費對個人的生活補助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0%,重大人才項目按協定確定。科技創新人才項目經費,不再編制項目預算,實行經費使用負面清單管理。省實驗室建設經費使用與管理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項目立項後未組織實施被終止的,項目經費留歸本縣市或市州,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批准,可由市州科技局會同市州財政局按程式另行組織項目立項,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下達經費調整檔案。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嚴格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國有資產管理等事項,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特定科研項目資金允許轉撥至本單位或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具體包括: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由科研項目牽頭單位與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或契約,按約定確需將資金支付到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內部機構之間合理的結算支出,如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成本分攤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實施期內的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項目終止實施、撤銷、未通過驗收或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對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立項後未組織實施被終止的縣市、市州項目除外)。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省科技廳加強項目經費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減少過程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加強項目入庫前的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和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取消基礎研究類和後補助類科研項目執行過程績效評價,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應當組織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部門自評或事前績效評估結果,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財政複評。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按照湖南省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科研人員、評審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參與主體實行科研誠信審核、評價和記錄,並按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加強全流程誠信管理,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嚴重失信行為責任追究和聯合懲戒機制,嚴肅查處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撥付、使用等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科技創新工作需要和財政科技經費改革要求,結合各類科技創新計畫項目的類別、特點和支持方式,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國家科技計畫與資金管理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及支持方式可實行動態調整,具體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設定年限為三年,到期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根據省財政廳組織的專項資金三年整體績效評價結果,按新設專項資金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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