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24日,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成財教〔2013〕294號印發《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持方向及對象,支持方式及開支範圍,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和執行,管理職責,監督與檢查,附則7章29條,由成都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6年印發的《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成財教〔2006〕1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財教〔2013〕294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2月24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財教〔2013〕294號
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各區(市)縣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對原《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成財教〔2006〕14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2013年12月24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大力促進科技與經濟一體化發展,加強政府科技經費使用與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適應公共財政專項支出管理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以下簡稱“研發資金”)是市政府為加強科技創新,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專項資金。
第三條 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規範管理、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的原則,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對象
第四條 研發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產業發展技術支撐、企業創新能力提升、科技創新環境建設和科技創新載體建設、科普惠民、促進科技金融結合、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國際科技合作交流等項目及任務。
第五條 研發資金主要支持在成都市行政區劃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等單位。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六條 研發資金根據科技計畫的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採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額資助、資本金投入、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科技金融資助等。
第七條 定額資助主要支持科技計畫項目和科技委託任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其中重點項目單項支持額度最低為 50萬元,一般項目單項支持額度最高為50萬元。資本金投入、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科技金融資助等支持的項目,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研發資金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和計畫管理費。
第九條 為適應科研活動規律的需要,落實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建立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將項目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直接費用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並按規定在項目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複列支。
(2)設備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3)材料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4)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5)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6)技術引進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用於引進必要的國外先進適用技術費用。
(7)差旅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會議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9)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10)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11)勞務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支付給沒有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組成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聘請海外專家來華進行合作研發、技術培訓、業務指導、講學等支出的勞務性費用。支付給海外專家的勞務費標準應當與國內同等水平人員的標準相一致。
(12)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發放專家諮詢費應採用銀行轉賬方式,將資金髮放到諮詢專家指定的本人在銀行系統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銀行卡、活期存摺),單位原則上不再採用現金形式直接發放專家諮詢費。
2、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以上費用中列支的間接費用。主要包括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開展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並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績效支出,應當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條 研發資金計畫管理費,是指市科技局為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計畫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其支出範圍包括:項目指南的制定、項目立項和預算評審評估、監督檢查和驗收、財務審計、績效考評、科技管理人員培訓以及根據計畫管理需要而開展的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畫管理費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核定,市科技局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以研發資金為來源設立的科技專項資金,按相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章 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在成都科技網(……)上發布項目申報(徵集)通知。符合條件的項目,項目單位按程式提出申報。項目申報實行常年受理,每年7月為節點評審一次。對經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備選。列入年度研發資金預算的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遴選。
第十三條 單位在申報項目時,要認真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項目預算應同時編制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於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中介評估機構,對擬安排實施的項目及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評審或評估意見,確定項目安排計畫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經費預算。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以下審批程式報批:
1、項目經費預算總額調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應當按原程式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批准。
2、項目經費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預算如需調整,項目組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市科技局在中期項目監理時予以確認。人員費、技術引進費、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管理費用不得調整。
第十六條 研發資金實行契約管理。項目預算下達後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資金按契約書規定撥付和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契約書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 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研發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未完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執行完畢的項目結餘經費,其中財政研發資金安排部分應當按原渠道收回科技主管部門,由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市財政局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結餘經費是指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項目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後的餘額,因故終止項目結餘經費還應當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研發資金撥款時的帳務處理,按照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研發資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職責與許可權:
(一) 市科技局
1、負責按規定編制年度研發資金預算;
2、負責組織科技項目預算的申報和評審(評估);
3、負責編制審定和執行科技委託任務項目計畫;
4、負責編制計畫管理費預算,並按預算管理要求和有關規定執行;
5、負責審核確定研發資金年度項目經費安排計畫;
6、負責編報年度研發資金決算;
7、負責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項目經費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局
1、負責核批研發資金年度預算和調劑預算;2、負責核批計畫管理費預算;
3、負責根據項目經費安排計畫,並按規定下達項目預算;
4、負責審批年度經費決算;
5、負責監督檢查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或委託開展研發資金的績效評價,並將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三)項目承擔單位
1、負責編制科技項目預算、決算;
2、負責落實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委託書)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負責科技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委託書)約定使用經費;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推薦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並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項目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契約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中,市科技局要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中期監理,督促項目單位按項目契約要求執行項目進度和使用項目經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由市科技局及時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時, 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項目經費使用、項目執行及項目績效自評總結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對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經費的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性等情況進行追蹤問效。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區(市)縣的研發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成財教〔2006〕1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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