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經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准;2017年6月22日成都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修訂,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科學技術投入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9章58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頒布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1995年7月26日
  • 修訂時間:2017年6月22日
  • 修訂批准時間:2017年7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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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於2017年6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2017年7月27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8月4日

條例

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修正;2017年6月22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四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五章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交流合作
第七章 科學技術投入與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科學技術普及、科學技術交流合作以及相關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應當面向世界科學技術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堅持人才為先、遵循規律、全面創新的原則,統籌推進協同創新和軍民融合創新,提升科學技術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支持發展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建立完善區域創新體系,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規劃、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制定實施科學技術進步的具體政策措施,加強科學技術進步統計工作,發布科學技術進步年度報告。
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以科學技術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培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現新經濟快速增長,提升城市創新力、創業力、創造力。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等制度,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環境,激勵和保護科學技術創新。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建設科普教育基地,加強科普隊伍建設,保障科普經費,完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統籌和協調各項科普活動。
各類科普場館、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並不斷豐富更新科普內容。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支持和參與科普活動,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民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
第九條 本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激勵自主創新、突出價值導向、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科學技術政策、經費投入、項目實施、獎勵扶持等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應當發揮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作用,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參與制定重大技術創新規劃、計畫、政策和標準,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產業目標明確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企業加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技術儲備制度,提高持續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企業獨自設立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專家)創新工作站、技術轉移機構等創新組織。
企業可以採取聯合開發、委託研發等多種形式與其他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技術創新協同機制,共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合作,支持建設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科學技術創新發展,支持各層次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聯盟等新型科研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基礎性、套用性、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擴大產業創新發展技術供給。
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最佳化研究方向和重點,實施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和工程,提升研發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者流動站,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法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八條 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定、勞動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最佳化項目經費管理,合理調整經費的支出結構,擴大人力資源費的支出比例。
第十九條 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服務機構等,在承擔各級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獲取補貼等政策優惠方面享有平等競爭的權利。
第四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選拔、引進、培養和使用機制,合理利用人才資源。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才專項政策,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建立對創新創業予以支持的相關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給予專項資助。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類人才培養計畫,建立完善人才信息庫,注重個性化培養,組織各類職業培訓活動、職業技能比賽等。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公共服務體系,提升人才服務能力,對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人才在項目資助、崗位激勵、職稱評聘以及居住、醫療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採取各種激勵措施培養和引進科學技術研究人才,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培訓、分配機制,提升職工技術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激發職工從事技術創新、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企業的科學技術創新。
第二十四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完善科學技術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機制,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水平,發揮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
第二十五條 本市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參與項目合作。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從事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業等活動。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以設定創新型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創新人才兼職參與事業單位的教學和科研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專業隊伍建設,培育和引進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複合型人才。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信執業。
第五章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確立的重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通過政府採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依法開展科學技術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完善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激發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活力,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移轉化。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對其持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無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實施前款規定,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學技術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學技術成果後,獲得的收入歸本單位,但應當對有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獎勵和報酬的對象、方式、數額、時限等,應當在法定的範圍和幅度內,由本單位規定或者由當事方約定。本單位有規定且當事方有約定的,約定優先。當事方無約定且本單位無規定的,按照法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權依法獨立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與其他市場主體聯合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鼓勵企業探索新的商業模式和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路徑,加速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套用。
企業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通過委託技術交易中介機構等多種方式,徵集其所需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合作者。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報告制度和科學技術成果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為科學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提供信息查詢、項目篩選、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公益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建設眾創空間、科學技術企業孵化器、大學科學技術園等科學技術成果孵化載體,為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提供技術研發、中試熟化、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技術交易與投融資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技術轉移機構。
技術轉移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經紀、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技術交易市場,鼓勵創辦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建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內部管理與獎勵制度,制定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依法對科學技術成果完成人員和為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交流合作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國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在本市建立研究開發基地,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鼓勵市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到本市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鼓勵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依法與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合作研究、聯合開發科學技術項目。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舉辦各類國際性科學技術交流、展會和展覽等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創新資源交流交易和國際技術轉移。
第四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以及個人可以依法在國外投資,設立科研機構,進行技術研發、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機制,協同開展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第四十三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向社會開放共享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報告等科學技術資源。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供科學技術創新公共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軍民融合創新體系,健全軍民發展的組織管理體系、工作運行體系、政策制度體系,制定軍民融合發展規劃,最佳化各類科技創新資源的配置,培育創新示範載體,推動軍民融合產業集群發展。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軍民協同創新平台,發布軍民科學技術成果信息,支持建設軍民兩用技術中試基地、技術轉移中心和產業孵化中心,促進軍用和民用科學技術相互銜接、雙向轉化。
第四十六條 鼓勵軍工單位和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承接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轉化軍民兩用科技成果,拓展軍民融合的深度和範圍,推動軍民技術融合、產品融合、資本融合和人才融合。
第七章 科學技術投入與保障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拓寬科學技術創新經費來源渠道,增加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經費投入。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其使用、管理進行監督,開展績效評估。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創新驅動發展需要,設立相應科學技術計畫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科學技術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二)產業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新模式的研究開發等創新活動;
(三)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包括中間試驗、示範、套用和推廣;
(四)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支持科學技術創新;
(五)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研發機構及重大項目建設,公共科學技術服務平台建設,購買公共服務;
(六)科學技術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科學技術創新獎勵;
(七)科學技術普及、交流與合作;
(八)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及服務;
(九)其他科學技術進步事項。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風險補償資金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各類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學技術企業和重大科學技術項目。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科學技術金融服務模式和信貸產品,完善投融資擔保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擴大對科技企業信貸投放規模,開展科學技術擔保、智慧財產權質押等投融資服務。
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引進國內外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展證券業務,發揮資本市場對創新融資的支持作用。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科學技術保險新品種,為自主創新提供風險保障,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獎勵、套用補助機制,支持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推動創新產品拓展市場和規模化套用。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學技術創新決策諮詢專家信息庫,健全和完善科學技術決策和諮詢機制,發揮專家在科學技術決策中的諮詢作用。
第五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支持科學技術創新的公共服務平台,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政策諮詢、智慧財產權、技術轉移、成果交易、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挪用、截留、騙取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的;
(二)在科學技術行政管理活動中有虛報、瞞報、謊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其他違反科學技術進步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計畫論證、項目申報、獎勵評審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其論證、申報、評審結果無效,由有關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自該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獎勵獎項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科學技術計畫項目評審人或者獎勵評審人在科學技術計畫項目評審或者獎勵評審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從事評審工作的資格:
(一)提出虛假意見或者泄露評審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制度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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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全體大會舉行。《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大會審議。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貫徹落實了相關上位法以及中央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對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軍民融合創新、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同時也是科技創新活動的主體,本次對《條例》的修訂明確其主體作用體現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四個方面。從建立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長效機制的角度,在支持企業牽頭組織或者參與實施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同時,結合中央以及有關部委的政策意見,《條例》明確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政策。
科技創新的核心在於轉化,科技成果轉化及其收益分配歷來是重點也是難點。本次修訂《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有關規定,結合成都改革實踐,著力解決長期存在的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不力、自主性不強、積極性不高、利益分配機制僵化等問題。《條例》強化了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協調責任,明確政府對重點科技轉化項目的支持方式;允許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按照國家規定享有成果轉移自主權,明確成果定價方式;完善了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增強收益分配的靈活性,調動科研單位、人員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鼓勵企業探索科技成果產業化路徑,獨立或聯合實施成果轉化;強調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交易市場的服務功能,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建設,鼓勵科技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
成都是全國主要的國防科技工業承載地,有深厚的軍民融合基礎。儘管當前國家層面還未就軍民融合創新出台綜合性的法律規定,但為了立法先行、引領改革,本次修訂《條例》將其作為科技領域的重點問題加以解決。按照習總書記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四川代表團分組審議會上和在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要求,結合成都在軍民融合領域的改革發展實踐,《條例》從管理體制、協同機制和產業載體等方面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構建軍民融合創新體系,健全組織管理體系、工作運行體系、政策制度體系,制定軍民融合規劃的組織領導責任;提出建設軍民協同創新平台,發布軍民科技成果信息,支持各種中試基地、技術轉移中心、產業孵化中心建設;鼓勵軍民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承接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任務,拓展軍民融合的深度和範圍,推動軍民技術融合、產品融合、資本融合和人才融合。
此外,《條例》還成都對科技投融資、科技保險等主要問題予以了規範。對於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允許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風險補償金等方式引導天使投資等社會資本進入初創期科技項目;對於金融機構,鼓勵其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信貸產品,完善投融資擔保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擴大對科技的信貸投放規模;對於科技企業,支持其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展證券業務,發揮資本市場對創新融資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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