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號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羅強
2017年1月22日
辦法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第二條 (獎項設定)
市政府設立下列成都市科學技術獎,以獎勵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成都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科技傑出貢獻獎);
(二)成都市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
(三)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四)成都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
(五)成都市技術引進獎(以下簡稱:技術引進獎);
(六)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獎(以下簡稱:成果轉化獎);
(七)成都市國際科技合作獎(以下簡稱:國際合作獎);
(八)國家科技獎勵配套獎(以下簡稱:國家配套獎)。
第三條 (獎勵原則)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促進運用的原則。
第四條 (評審原則)
維護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管理機構)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評審機構)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獎)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獎勵範圍)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單位或個人:
(一)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及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在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二)自然科學獎,授予在數學、物理學、化學、天文學、地球科學、生命科學等領域的基礎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術等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三)科技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方面,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經過推廣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四)專利獎,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原創性強,技術水平高,且實施後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五)技術引進獎,授予引進國內外行業關鍵核心技術,打破本市主導產業發展技術瓶頸,推動本市產業技術創新,實現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
(六)成果轉化獎,授予在組織實施技術轉移、促進核心專利技術創造發明和組織實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七)國際合作獎,授予在與本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中,為推動本市科技進步,提升本市科技創新國際化水平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或組織;
(八)國家配套獎,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第一承擔單位課題組人員或第一獲獎者的在蓉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員給予配套獎勵。
第九條(獎勵等級)
科技傑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引進獎、成果轉化獎、國際合作獎、國家配套獎不分等級。
科技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專利獎設金獎、銀獎和優秀獎三個等級。
第十條 (評獎周期)
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三名。
自然科學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十項,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五人。
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一百項。
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六十項。
技術引進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單位不超過五個。
成果轉化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單位不超過五個。
國際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組織和個人總數不超過五個。
國家配套獎每年實施一次,獎勵數量根據本市獲得國家獎勵情況而定。
第十一條(推薦單位)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市)縣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級有關部門;
(三)在蓉高校院所;
(四)其他有關單位。
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業科學技術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二條 (推薦材料)
推薦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評審規則)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評審及公告)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參評的科學技術項目和人選作出認定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並在全市範圍內予以公告徵求異議,異議期為十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書面異議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對異議作出處理。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評獎。
第十六條 (獎勵報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項目、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獎金頒發)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由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科技經費安排。
第十八條 (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無效獎勵)
以剽竊、侵奪、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無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告。
協助他人騙取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
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
參與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
、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重新修訂《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意見》(成委發[2011]19號)和配套檔案的精神,有力促進我市的科技成果轉化,進一步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此,需對現行的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進行修改。
二、《辦法》主要的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的獎項設定、獎勵範圍、等級、報批程式等設定了相關條文;二是對個別條款和文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調整。
獎項設定中增設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增設後獎項設定為四個,即成都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專利獎。
三、獎勵的範圍、等級及評獎周期。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單位或個人:
(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在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及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在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二)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授予在組織實施技術轉移、促進核心專利技術創造發明和組織實施,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經過推廣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四)專利獎,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原創性強,技術水平高,且實施後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個人。
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不分等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專利獎設金獎、銀獎和優秀獎三個等級。
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三名。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單位不超過十個。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一百項。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六十項。
四、獎勵的評審、公告及異議處理。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參評的科學技術項目和人選作出認定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並在政府公眾信息網等媒體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書面異議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對異議作出處理。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評獎。
五、獎勵的報批程式、資金頒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項目、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政府規定。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科技經費安排。
六、獲獎人員享受的政策及無效獎勵。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以剽竊、侵奪、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無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告。協助他人騙取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